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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與經營/商業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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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規定了企業可以採用的形式,並且針對每種形式都制定了相應的商業法律。一些常見型別包括合夥企業、公司(也稱為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企業。

影響企業組織方式的主要因素通常是

  • 企業的規模和範圍,以及其預期管理和所有權:規模較小的企業更靈活,規模較大或所有權更廣泛或結構更正規的企業,通常傾向於組織為合夥企業或(更常見的是)公司。此外,希望在股票市場融資或由廣泛人群持有的企業,通常需要採用特定的法律形式才能做到這一點。
  • 行業和國家:私人盈利企業不同於政府擁有機構。在某些國家,某些企業在法律上必須以特定方式組織。
  • 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保護其所有者免受企業失敗的影響,並被視為獨立的實體,而無註冊企業或獨立工作的個人通常不受此保護。
  • 稅收優勢:不同的結構在稅法中被區別對待,可能因此具有優勢。
  • 披露和合規要求:不同的企業結構可能需要公佈更多或更少的資訊(或向相關當局報告),並且可能需要遵守不同的規則和法規。

許多企業都是透過獨立的實體運營的,例如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允許人們透過向相關州務卿或等效部門提交某些章程檔案並履行某些持續義務來組織這樣的實體。股東、有限合夥人或成員(視情況而定)的權利和法律關係,部分由章程檔案決定,部分由實體組織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決定。一般而言,公司股東、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公司成員免受實體債務和義務的個人責任,該實體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的“個人”。這意味著,除非存在不當行為,否則如果企業不成功,所有者的個人財產在法律上受到強力保護。

如果兩個或多個個人共同擁有企業,但沒有組織更專業的形式,他們將被視為簡單(美國: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條款部分由合夥協議(如果有)決定,部分由合夥企業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決定。建立合夥企業無需任何文書工作或檔案,如果沒有協議,合夥人的權利和法律關係將完全由合夥企業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決定。

單獨擁有和經營企業的個人通常被稱為獨資經營者,無論他們直接擁有企業還是透過正式組織的實體擁有企業。

在決定如何經營企業時,需要考慮一些相關因素,包括

  1. 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企業除外),以及任何在未建立獨立法律實體的情況下個人擁有和經營企業的個人,對企業的債務和義務負有個人責任。
  2. 一般來說,公司需要繳納與“真實”個人一樣的稅款。在某些稅收制度中,這會導致所謂的雙重徵稅,因為首先公司要對利潤繳稅,然後當公司將其利潤分配給其所有者時,個人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時必須將其股息包括在收入中,這時就會徵收第二層所得稅。
  3. 在大多數國家,都有法律規定,對小型企業與大型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它們可能免除某些法律申報要求或勞動法,在專門領域擁有簡化的程式,以及簡化、優惠或略有不同的稅收待遇。
  4. 為了“上市”(有時稱為 IPO)——這基本上意味著允許更廣泛的投資者或公眾普遍擁有企業的一部分——你必須組織一個獨立的實體,該實體通常需要遵守更嚴格的一套法律和程式。大多數上市實體都是出售過股票的公司,但越來越多的上市有限責任公司出售份額(有時也稱為股票),以及其他更奇特的實體(例如,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英國的單位信託)。然而,你不能將普通合夥企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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