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市場/智慧財產權戰略
智慧財產權是指智力創造的成果。這些成果可以是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商業中使用的符號、名稱、影像和設計。根據斯坦福百科全書,“智慧財產權通常被描述為非物質財產,是原創思想的產物。通常,權利並不圍繞抽象的非物質實體;相反,智慧財產權圍繞著對思想的物質表現形式或表達形式的控制。智慧財產權分為兩類:工業產權,包括髮明(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和原產地地理標誌;和版權,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繪畫、雕塑和攝影等藝術作品,以及建築設計。由於開發成本和複製成本之間往往存在巨大差異,這兩類智慧財產權都保護了創造者在一定時間內的創作權利。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要方式有四種:專利、版權、商標和商業秘密。我們將重點關注專利和版權。這些保護形式的主要目的是允許智慧財產權所有者從他們創造的財產中獲益,為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投資提供經濟激勵。它們用於授予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者(或所有者)對智慧財產權的排他性權利,以允許作品產生利潤,足夠多的利潤來潛在地吸引、允許和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產生。如果沒有智慧財產權法,許多人認為這將大大降低創造新產品的動機。考慮到複雜人類社會演化的程序,智慧財產權法是最近才出現的,創意作品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都是釋出到公共領域的(這在今天很少見,特別是由於最近對版權法的改變,使其變得沒有吸引力),但它仍然有可能保留版權,即使作品被自由許可使用、再利用和分發。
專利允許任何創造的東西,無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使用勞動和/或成本密集型開發程式,都將被保證其存在權,直到開發人員能夠從自己的創造中獲益。本質上,專利賦予創造者有限的壟斷權,賦予專利持有人在專利有效期內阻止他人制造、使用、出售或進口專利發明的權利,專利有效期通常為 20 年。在此期限過後,保護期限結束,專利想法或產品進入公共領域。公共領域是指智慧財產權已經到期、被沒收或不適用的作品。為了使某項內容有資格獲得專利,它必須是:新的(或以前從未使用過)、過去曾經制造或實踐過,並且不能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印刷出版物中被描述過。如果建議對以前已知的發明或作品進行的更改被認為對特定領域中的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麼專利申請可能會被拒絕。專利在國際上得到承認,由國際專利分類(IPC)管理,它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一部分,由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建立。儘管有一個國際公認的組織,但一方不承認或尊重另一方專利的案例並不罕見。
版權是美國法律(美國法典第 17 章)為“原創作品的作者”提供的保護形式,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和某些其他智力作品。這種保護適用於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1976 年版權法第 106 條通常賦予版權所有者以下權利,以及授權他人進行以下行為的權利:以及授權他人進行上述任何行為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複製作品的副本或記錄、準備基於作品的衍生作品、通過出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租賃、租賃或借用向公眾分發作品的副本或記錄、公開表演作品、對於文學、音樂、戲劇和舞蹈作品、啞劇和電影以及其他視聽作品,公開展示作品,對於文學、音樂、戲劇和舞蹈作品、啞劇以及圖片、圖形或雕塑作品,包括電影或其他視聽作品的單個影像,公開表演作品(對於錄音*)透過數字音訊傳輸進行公開表演。[1] 版權最初被認為是政府限制印刷的一種方式;然而,今天,版權的目的是透過讓作者控制其作品並從中獲利來促進新作品的創作。版權據說是有地域性的,這意味著它們不延伸到特定州的領土之外,除非該州是國際協議的締約方。然而,今天,這不再那麼重要,因為大多數國家都是至少一項此類協議的締約方。雖然國家版權法的許多方面已透過國際版權協議標準化,但大多數國家的版權法都具有一些獨特的特徵。通常,版權的期限是創造者的全部生命週期加上創造者去世後的五十年到一百年,或者匿名或公司創作的有限期限[需要引用]。
由於資訊商品的邊際成本通常很低且恆定,在競爭市場中,價格通常會被推低至接近邊際成本,因此資訊商品通常利潤很少,甚至出現淨虧損。當平均成本曲線趨於平坦或與邊際成本線不相交時,也不存在最低有效規模 (MES)點。如果需求量足夠大,那麼多個公司可能在市場中生存下來,這就不再是壟斷市場了。
如上圖所示,當價格被壓低到低於平均成本且接近邊際成本時,生產的總成本大於銷售的總收入。同時,平均成本曲線趨於平坦,且不與邊際成本線相交。如果需求曲線足夠長,就會有兩家以上公司生產相同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壟斷不存在。
智慧財產權法透過提供有限期的排他權來解決商品本質上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問題。這意味著,當個人消費資訊時,不會影響其他人消費相同資訊的權利,並且人們無法被排除在資訊之外。這些智慧財產權法透過讓人們為產品付費,使資訊商品具有排他性,並使商品具有競爭性。智慧財產權法試圖在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之間找到平衡。為了實現靜態效率,資源配置將最大化剩餘價值,而這種情況下的動態效率指的是產品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進。在專利或版權保護期內,消費障礙(即版權或專利)會造成社會的無謂損失,然而,一旦作品進入公共領域,這種損失就會消失。商品進入公共領域的問題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擁有者會失去版稅,這可能會阻止對該商品的進一步創新。專利或版權賦予創作者對商品的臨時壟斷權,因此,在保護期內,商品的價格會高於商品在公共領域中可供使用時的價格,而商品的數量會低於商品在公共領域中可供使用時的數量。這是因為,一旦保護結束,許多人將能夠建立和創新產品,這將增加供應,從而降低價格。一旦價格下降,需求量就會增加,從而增加數量。
由於專利存在與版權和專利相關的福利損失,因此許多人爭論這些法律可以保護商品多長時間,即專利帶來的動態收益何時等於專利/版權持有人擁有壟斷市場權力的靜態成本。
過去幾十年來,版權的最佳期限一直存在很大爭議。目前,創意作品的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壽命加 70 年。這引發了爭議,因為許多人認為這段時間太長了。在最近的一個挑戰版權期限的案例中,17 位經濟學家提交了一份論據,聲稱“版權延長帶來的經濟效益不太可能超過額外成本”。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是合理的,因為到版權結束時,消費者對該商品的需求不再那麼高。在資訊商品的情況下尤其如此,資訊商品不斷被更好的版本取代。顯然,允許對一個想法進行長期版權保護在經濟上是說不通的,因為它不允許對當前想法進行創新。正如經濟學家米歇爾·博爾德林和大衛·K·萊文所說,“智慧財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知識壟斷,它阻礙了為我們帶來財富和創新的競爭自由市場機制。”[2]他們還認為,許可費、法規和版權專利現在被濫用,導致創作成本上升,減緩了新想法的傳播速度。
雖然人們不能使用或傳播他人的版權材料或任何版權內容,但版權或其任何部分可以從一方轉讓或轉讓到另一方。例如,錄製專輯的音樂人通常會與唱片公司簽訂協議,音樂人同意將所有錄音版權轉讓給唱片公司,以換取版稅和其他報酬。創作者期望從工作室的生產和營銷能力中獲益,工作室能夠以比他們自己更好的方式生產和營銷他們的產品。在數字音樂時代,音樂可以透過網際網路以極低的成本複製和傳播,然而,唱片業試圖為藝術家及其作品提供宣傳和營銷,以便將其推廣到更廣泛的受眾。版權持有人不必完全轉讓所有權利,儘管許多出版商會堅持這樣做。為了授予許可證,必須以書面形式授予許可證,並由原始版權持有人簽字。
支援唱片業的論據認為,簽約樂隊製作的大多數歌曲都是以高成本開發和製作的,如果沒有保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產權,任何製作人都將失去創作或開發新事物的動力。重要的是要了解,智慧財產權的目的是不僅僅僅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是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實現最大利潤。
在試圖儘可能多地獲利時,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持有人必須考慮許多事情。智慧財產權管理一直在不斷發展,與技術在整個社會中的發展和傳播同步。因此,此類市場的商業模式也在不斷發展,某些策略在關注資訊市場時效果更好。例如,電子資訊市場允許極其低廉的複製和分發成本。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有機會使用這種技術來實現自己的優勢,而不是讓它成為威脅。這些極低的邊際成本允許,例如,新產品的輕鬆傳播,並可以幫助新興或“不確定”的市場增長。非資訊公司也可以類似地提供樣品或免費材料來提高其產品的知名度和需求。這些機會之所以成為可能,僅僅是因為企業成本低廉。智慧財產權持有人另一個需要關注的點是,在智慧財產權的安全性與保護與智慧財產權對個人客戶的價值之間存在權衡。也就是說,您的智慧財產權商品的安全性越低,它對潛在購買者來說就越有價值,他們可以從安全性較低的商品中獲得更多好處。一個很好的例子是蘋果公司編寫的作業系統 (OS) Leopard 與 Linux 的競爭。Leopard 透過智慧財產權嚴格保護,因此任何針對該作業系統的程式都必須由智慧財產權持有人蘋果公司審查和批准。相比之下,Linux 認為任何人都可以為該軟體編寫任何內容,並鼓勵這樣做。
目前,美國存在三種截然不同的專利型別。第一種是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授予對新的和有用的工藝、機器、製造方法、物質組成或其新的和有用的改進的發明,一般允許其所有者在專利申請之日起至多二十年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大約 90% 的專利局頒發的專利檔案都是實用新型專利。它們也被稱為“發明專利”。[3]第二種專利是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授予對製造物品的新穎、原創和裝飾性設計。它允許其所有者在專利授予之日起十四年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銷售該設計。最後一種專利是植物專利。植物專利授予對新的、獨特的、人工培育或發現的無性繁殖植物的發明,包括栽培變種、突變體、雜交種和新發現的幼苗,但不包括塊莖繁殖植物或在未栽培狀態下發現的植物,它允許其所有者在專利申請之日起至多二十年內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銷售該植物。[3]
專利激勵發明者專注於研發新產品。當存在專利時,發明者知道,如果他們花費寶貴的時間和金錢來開發新的想法或發現,他們將能夠在有限的時間內阻止他人使用他們的發明。如果沒有專利,創造新產品的機會成本很高,因此許多專家認為研發支出將大幅減少或完全消除,從而限制技術進步的程度。同樣,如果沒有專利保護,發明者和公司在研發投資方面會更加保守,因為其他人可以自由地利用他們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開發的任何新成果,從而使創造新產品的機會成本過高。專利對那些固定成本高、邊際成本低且一旦發明成功,產品商業化成本遠高於最初構思成本的行業尤其重要,除非有某種方法來防止競爭對手以邊際成本生產,否則公司將沒有動力大規模生產和分銷其產品。在沒有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法的情況下,研究背後的沉沒成本投資只能賺取準租金,因為保密或智慧財產權保護阻止了競爭對手自由利用研究成果。 [4] 當然,一旦研究中的沉沒成本投資已經完成,效率就要求自由和廣泛地傳播研究結果(即發明),這將減少研究的回報(即準租金)。
為了在美國獲得專利,申請人必須公開專利作品的性質。專利持有者在有限時間內獲得對該創作的壟斷權,但在專利期限屆滿後放棄將該創作作為商業秘密處理的選擇權。此外,只有商品的發明者才能申請專利,但專利可以隨後轉讓給企業實體。大多數專利都是針對已知技術的增量改進;創新是進化而不是革命。瞭解這一點後,國會通過了美國專利法,其中規定了幾項申請專利的必要條件,以確保發明者專注於創造新的有用的想法。該法案規定了所有可專利的想法必須具備的幾個標準,即:可專利主題、新穎性、實用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實施性。
非顯而易見性如果一項發明與先前的產品或工藝不完全相同,那麼它就被認為是新穎的。但是,為了使一項發明獲得專利,它不僅必須新穎,而且必須比現有技術有非顯而易見的改進。非顯而易見性測試規定,對一項發明的改進對於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必須是非顯而易見的。
實用性要求實用性要求確保專利申請的實用性是可信的、具體的和實質性的,這意味著被專利化的想法必須有明確的現實世界用途,否則專利將被駁回。
實施性最後,實施性要求規定,專利申請必須包含對發明的書面描述,以及製造和使用該發明的過程,以清晰、簡潔和精確的術語,使任何精通相關技術的人能夠理解。
2008 年,邁克爾·赫勒,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的一名學者,在接受科技法播客 OUT-LAW Radio 的採訪時 ( 聽取:專利和版權是否正在讓創新成為不可能? OUT-LAW Radio, 28/08/2008 ) 闡述了他的理論,他說
- “我在自由市場中發現了一個悖論,那就是:通常私有制會創造財富,但過多的所有權卻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 它會造成僵局”。“當太多所有者控制單一資源時 - 它可能是專利、版權、土地 - 當太多人控制單一資源時,合作就會瓦解,財富就會消失。每個人最終都會輸。”
- “想象一個藥物開發者走進禮堂,看到 50 或 100 或數百個專利所有者,每個人都拿著他們自己的基本專利,藥物開發者知道,除非他能與所有這些專利所有者成功地進行談判,否則他的藥物就無法上市。”
- “一個標準,如果它能奏效,可以解決僵局問題。但要制定標準,你需要在 DVD 的背景下將七、八百項獨立專利集中到一個專利池中;但還有很多領域我們沒有,因為企業家無法建立池子或協商出標準。”
赫勒還出版了一本書,《僵局經濟》,在這本書中,他詳細闡述了他的理論,即過多的所有權如何破壞市場,阻止創新並造成人員傷亡。
也有一些東西不符合專利要求,包括:自然規律、自然現象、抽象思想,以及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這意味著在資訊市場中,許多想法是不可專利化的。這導致許多人認為,在資訊市場中,專利或版權實際上會抑制商業活動。電子資訊市場最大的優勢之一是極低的複製成本和分發成本。因此,利用這些優勢,不要讓版權或專利阻礙公司這樣做是戰略性的。如前所述,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程度與其對買方的價值之間存在權衡。他關於減少可專利想法的觀點很重要,因為它縮小了可以申請的專利型別,這很重要,因為它減少了許多由於嚴格的專利法而引發的毫無意義的訴訟。這反過來又會提高生產率,因為它會減少申請專利的數量,這意味著人們的重要專利能夠比以往更快地進入市場,從而激勵人們創造有用的產品。聯邦巡迴法院對此觀點表示贊同,並指出,“聯邦巡迴法院的意見暗示承認失控的專利制度並沒有促進進步,而是阻礙了進步,”CCIA 主席埃德·布萊克說。“本案中闡明的標準應該限制我們最近看到的離譜的商業方法和軟體專利,而不會破壞在這些領域進行創新的動力。”[5]
儘管許多人支援專利,但有些人認為專利制度實際上損害了生產。例如,一個反對軟體專利的組織是“結束軟體專利小組”(ESP)。該小組反對資訊商品的專利制度,聲稱:“軟體專利危害了軟體開發者和企業,諷刺的是,它扼殺了美國專利制度原本旨在促進的創新。”[6] 他們的主要論點是,公司囤積專利只是為了阻止其他人進入類似領域。他們還報告說,每年有超過 114 億美元浪費在軟體專利訴訟上。從經濟角度來看,他們的論點是有道理的,因為這將限制這些資訊商品市場上的供應商數量。此外,由於專利法案件引起的無謂訴訟將減少消費者的剩餘價值,並導致市場出現無謂損失。
專利叢林與上一節內容完全一致。專利叢林是指相互重疊的專利權利集合,要求尋求專利的人必須獲得其他專利持有人的許可才能創造新產品。這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因為它大大降低了效率,因為新產品的推出被延遲。這個問題在資訊商品的專利方面尤為突出,例如計算機軟體。即使是避免專利叢林的方法,例如獲取共同許可,也會導致市場低效率,因為它們會給新資訊商品的發明者帶來成本,從而導致市場無謂損失。[7]
- ↑ (http://www.copyright.gov/)
- ↑ http://news.wustl.edu/news/Pages/13656.aspx
- ↑ a b http://www.uspto.gov/patents/resources/types/utility.jsp
- ↑ http://econfaculty.gmu.edu/bcaplan/quasi-rent
- ↑ http://news.cnet.com/8301-13578_3-10079859-38.html
- ↑ http://www.fsf.org/news/end-soft-patents
- ↑ Navigating the Patent Thicket: Cross Licenses, Patent Pools, and Standard Sett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