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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市場/混音策略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世界,開放的書籍

混音的概念在當今文化中已成為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尤其是在涉及音樂混音時。隨著近年來音樂行業混音的快速發展,圍繞著資訊和耐用品的經濟背景,引發了關於許多話題的討論。其中包括累積創新、與混音藝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法及其影響,以及多方之間的融合。

混音文化的定義是指使用數字技術共享和交換創意資訊,這些技術使用剪下/複製和貼上方法。考慮到音樂在世界各地文化中已經存在了數千年,音樂混音在音樂形式中相對較新。混音的概念,即以原始副本為基礎,改變其特徵以建立另一個副本,最早是在 1960 年代和 1970 年代確立的。這主要發生在紐約市,其根源在於牙買加風格的音樂。當時,混音在牙買加本土已經很普遍,被稱為“版本”。然而,當它被帶到紐約市夜生活時,它主要用於後來導致嘻哈/說唱亞文化和音樂風格湧現的迪斯科音樂風格。 [1]隨著這種風格越來越流行,粉絲群體也隨之擴大,DJ 開始使用各種方法來改變原曲的各個方面,創造出這些舊歌的新版本。其中一種技術被稱為“節拍混音”或節拍混音。這個概念完全是在轉盤上完成的,由磁碟騎師或簡稱 DJ 精心完成。這些轉盤是電子裝置,通常用於 DJ 藝術。它們允許 DJ 透過將多個歌曲的不同部分疊加或交織在一起,混合音樂。這些轉盤本質上允許 DJ 透過切換開關或按下按鈕,創造出新的音樂傑作。DJ 混音歌曲的一些常用方法包括採用歌曲的原始節拍,並將其加速、減速或將節拍疊加在一起,以在原始節拍之上建立不同的取樣。 [1]

非音樂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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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除了音樂混音領域之外,還有其他媒體形式也存在混音。這些不同的風格大多數出現在 21 世紀,因為技術進步創造了新的程式,使這些混音得以誕生。使用這些軟體程式,可以真正地剪下、複製和貼上。例如,Maya 等程式使用 3D 建模為《蜘蛛俠》和《指環王》等電影建立動畫。但是,該程式正在做的是將多種動畫技術結合起來,以建立用於製作的深度動畫。雖然這可能很難理解為一種混音技術,但它仍然被認為是一種混音技術,僅僅因為它是一種將多個以前建立的簡單動畫結合起來以建立更高階動畫的藝術。 [1]--ItsVerdy (討論貢獻) 2012 年 4 月 25 日 02:45 (UTC)

不同的混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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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音有各種形式,它們都有類似但又截然不同的主題,圍繞著它們的起源以及它們所採用的不同風格和方法。不同的混音形式如下

  • 混音
  • 混音
  • 再生混音
  • 巨型混音

存在的第一種混音型別被稱為迴歸混音,它出現在音樂製作中。這是最常見的混音形式,也是人們在想到混音時最熟悉的形式。迴歸混音背後的理念是將兩首以前錄製好的歌曲/作品融合在一起,使它們相互融合,為耳朵創造出一種悅耳的聲音。這種混音最為常見,並且經常採用一首歌曲的歌詞,並將其疊加在另一首歌曲的節拍上。 [2]第二種混音型別被稱為反射混音,它實際上存在於音樂領域之外。一個例子是,一張地圖將以前的兩張形式結合在一起,建立了一張更好、更深入的地圖。 [1]透過使用 Web 2.0 等程式,這種混音型別從兩個或多個初始模型中獲取樣本,並將它們組合在一起,以建立對更完整資訊的訪問。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傳統的 Web 2.0 程式通常不用於混音。但是,Web 2.0 所做的是從各種來源中獲取樣本並將它們組合在一起,使軟體能夠執行它自己無法完成的特定任務,同時不會更改應用程式的原始程式碼。這是透過靜態或動態取樣完成的。靜態取樣是指僅從另一個來源獲取資料一次,而動態取樣則發生多次,並在進行過程中不斷更新。軟體混音的一個例子是 Google 地圖/地球。使用該程式,使用者不僅可以獲取路線,還可以檢視各種企業街景。例如,使用者可以找到他們喜歡的餐廳,點選街景以獲取該餐廳的評論連結,甚至可能是選單。這是 Google 地圖中使用的軟體與用於將餐廳資訊連結到搜尋引擎的軟體之間的混音。 [3]

最常見的混音型別是音樂中出現的混音。 音樂混音是對一首原創歌曲進行更改,改變歌曲的品質,而不消除歌曲的原始“壯麗光環”。[1] 這種光環被定義為使這首歌與任何其他音樂作品獨一無二的東西,無論是歌詞、每分鐘節拍數、長度、旋律等。 最早被認為的音樂混音是由 Walter Gibbons 對樂隊 Double Exposure 的歌曲“Ten Percent”進行的。 雖然混音首先被確立,但直到 1976 年才對這首歌進行第一次錄製音樂混音。[1] 這是第一種混音型別的例子,也是擴充套件版本混音。

第二種混音被稱為選擇性混音。 這種混音包含從歌曲的原始作品中新增或刪除方面。 這種混音型別在 20 世紀 80 年代在音樂界出現。 夜總會 DJ 使用這種型別的混音在原創歌曲的內容中新增或刪除新的聲音,並且經常在音樂的夜生活場景中使用。[1]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反射性混音。 這種混音風格實際上會改變上面提到的“壯麗光環”,方法是新增或刪除各種音樂元素或音符。 這些型別的混音大多數會因為新增新的聲音、節奏或音樂風格和/或元素而延長原始作品的長度。 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反射性混音之一是由臭名昭著的 DJ Mad Professor 完成的,當時他混音了 Massive Attack 的整張專輯“Protection”,然後將其重新命名為“No Protection”。 在這次混音時,這兩張專輯都在同一年(1994 年)發行,這導致了一些爭議,即這些變化是天才的產物,還是混音作品本質上是在竊取他人的智慧財產權。[1]

再生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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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混音和再生混音之間存在細微的差別; 然而,它對兩種型別的含義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如上所述,混音是使用以前已建立的平臺(無論是音樂歌曲還是軟體程式)來建立新實體。 再生混音和混音之間的唯一區別是時間。 再生混音包含多個非恆定元素的變形。 換句話說,正在使用的元素具有不斷更新的資料,而不是像普通混音那樣保持不變。 隨著 20 世紀技術進步的迅速湧現,以軟體混搭和資訊形式出現的再生混音變得更加普遍,並在不知不覺中創造了一種亞文化。[1]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可以在雅虎新聞之類的產品中找到再生混音的更具體示例。 全世界所有的新聞都在不斷更新,在某一點上,它永遠不會真正相同。 資訊總是在變化。 雅虎新聞是再生混音的例子,是因為雅虎並沒有實際建立內容,而是從多個來源獲取資料,只是將其編譯以方便所有人訪問。[1] 諸如此類的再生混音示例創造了多個使用者之間共享資訊的亞文化。 其他示例包括 Expedia 的旅行票價平臺、YouTube 的影片共享平臺或 Groupon 的優惠券共享平臺。

巨型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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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種混音形式是巨型混音,與其他形式不同,它只出現在音樂混音中。 巨型混音是將眾多歌曲的旋律混合在一起,形成一個獨立的旋律。 巨型混音和普通混音的主要區別在於,在混音中,被混音的旋律來自一首歌曲或由一個(些)藝術家演奏。 這種巨型混音通常由 DJ 完成,因為如前所述,它需要從多個旋律中獲取幾個小節,混合在一起以創造一個旋律。 [1] 巨型混音最獨特的方面是它所做的事情。 巨型混音透過音樂講述故事,併為聽眾提供流暢的路徑。 由於將多首歌曲交織在一起以創造這個故事,巨型混音幾乎總是很長。 巨型混音的作用是,它使聽眾能夠回憶起一個完整的時期,而不是一個藝術家或作品,這是透過將多首歌曲混合在一起,以一種共同的流暢的節奏,所有這些都基於聽眾對歌曲的識別。 這就是使巨型混音具有寓言性質的原因。[1]

智慧財產權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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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藝術及其相關的版權法之間一直存在著很多爭議。 它並不總是非黑即白的,因為什麼被允許和不被允許的條款經常被爭論。 就音樂本身而言,原創作品及其創作人擁有該歌曲的所有權。 下面將詳細介紹什麼是智慧財產權,它與原創作品和混音相關的法律合法性,以及它在行業內的看法和運作方式。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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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被定義為財產的不可侵犯方面。 它是創作者的思想,導致該人的個人財產。 智慧財產權是來自創造者大腦的創造力的結果,然後被建立成具有物質和有形財產權的形式。 音樂的創作屬於這一類別,因為音樂是一種耐用品; 一旦創作出來,原創作品永遠不會消失或不再存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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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年的版權法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原創藝術而制定的。 它保護人們免受其創新(無論是實物還是非實物)被複制的影響。 它規定了有關版權侵權的規則和規定,以及為了使作品受到版權法的保護而需要採取的措施。[5] 在大多數涉及音樂版權侵權的法院案件中,大多數法官被指責在處理音樂時曲解了法律。 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被指責建立了司法意見,使他們似乎不理解音樂。 一個著名的例子是 Northern Music vs. King Record 案,其中法官 Ryan 建立了一種司法意見,禁止對音樂的某些方面進行版權保護,例如鼓獨奏。 但是,在隨後的案件中,這並沒有作為先例被遵循。[5]

版權法在音樂混音方面的應用存在灰色地帶。由於混音是對原始作品進行混合創作新作品的過程,因此關於混音是否合法存在很多爭議。大多數被混音的原始作品因其智慧財產權屬性而受到某種形式的版權保護。因此,有人認為,將這些原始歌曲用於創作新音樂的行為是一種盜竊行為。然而,很多藝術家都以混音為生,例如 Girl Talk。Girl Talk 採取的是將原始作品進行混合,創作出新的作品。 [6] Girl Talk 所做的是運用自己的創造力創作出新的作品。這遵循了資訊綜合的概念,這種概念在經濟資訊商品中會經常出現。綜合的定義是:在結合兩種或多種事物的基礎上創造新的事物。對於音樂等經濟資訊商品而言,音樂本身以及音樂的使用方式(例如用於混音)都有很高的價值。顯然,更流行的音樂在被綜合後將具有更高的價值。 [6] 這就產生了關於音樂版權法的爭論。斯坦福大學教授勞倫斯·萊西格認為,藝術家應該將所有作品提供給公眾用於資訊綜合創作新作品。他還認為,畢竟所有文化創造都曾經在某個時間點運用過某種形式的累積創新,因此在音樂領域迫害同類型的創新是不公平的。 [6]

累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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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創新是指從多個來源創造新的事物。音樂混音是累積創新的一個直接例子,因為它是一種從原始來源創造新的實體(在本例中為新歌曲、CD 等)的藝術形式。如前文所述,版權法限制了音樂混音領域的創新,因為它保護了原始作品,扼殺了創作力。這在音樂領域造成了創新困境,即保護藝術原創作品與消除創作力、創新以建立新的資訊商品和文化之間的權衡。 [7]

累積創新帶來的另一個方面是資訊商品共享網路的開放。一般來說,音樂是一個封閉的網路,通常由贊助商支援。它的網路外部性是雙面的,因為它是音樂藝術家為聽眾創作音樂。然而,當累積創新介入音樂混音時,它有助於開啟這個網路。這類似於萊西格教授的觀點,他認為所有藝術家都應該讓自己的音樂成為新穎創造的平臺。其他人也認為,音樂,特別是混音,如果沒有累積創新,在歷史上將不存在。對使用混音創作新作品的藝術家提出版權法訴訟,就像是在說嘻哈音樂文化的累積創新最初是盜竊了布魯斯音樂文化。 [7]

關於混音,有一些經濟論據,因為音樂是一種具有雙面網路外部性的持久資訊商品。主要爭論點是藝術家應該允許這個網路開放還是封閉。在當今世界,很難阻止人們下載音樂並進行混音,因此有人認為,音樂應該被自動視為一個免費使用的開放平臺,同時仍要承認原始作品的智慧財產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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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