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理論/目標結構(目的論行為)
根據昆廷·史密斯 (1981) 的說法,四種目的論秩序是目標之間的一種關係,(1) 是“手段”,(2) 是“部分”,(3) 是“具體化”,以及 (4) 是“包含”。這些目的論秩序將三種不同型別的目標相互連線:(1) 目的、(2) 目標和 (3) 宗旨。史密斯使用“目的”一詞來指代在自願行為中直接追求的目標。目的指代我們正在指定為“手段”關係和“部分”關係的兩種目的論關係中的一種或兩種。這些關係的目的是物理目的、精神目的或人際目的。1. 物理目的要麼是改變我周圍環境的物理結構(例如將樹枝鋸成兩半),要麼是改變我的身體併為了自身利益而移動身體(就像我進行鍛鍊時那樣)。2. 精神目的不是改變物理環境或我的身體,而是“帶到我的腦海中”想法、影像或記憶。精神目的的例子是“解決數學問題”、“回憶某人的名字”、“閱讀一首詩”和“以準確的方式概念化模糊的見解”。3. 人際目的是影響或影響另一個人的意識。目標的正式定義是,由兩個或多個目的組成的目標。最小規模的目標是由最少的目的組成的,而最大規模的目標是由數千個目的組成的。目標與目的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為它們是自願行為的中介目標,而目的是這些行為的直接目標。目的透過行為直接、立即實現:它是意志活動和努力,它本身就是目的,或者將目的作為其直接結果。然而,自願行為不能立即實現目標。目標必須透過一系列自願行為才能實現,這樣,它們只有透過實現一系列完整的行為目的才能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實現目標是中介的:它由實現一系列行為目的來中介。對這種目標定義的解釋涉及將目標與完整的行為目的區分開來。完整的行為目的與目標有兩個方面的區別。完整的行為目的具有以下特徵:(1) 從它們被意志意志的那一刻起,到它們被隨後的自願行為完全實現的那一刻起,它們都始終被設定。這意味著這些目的 (2) 在持續不斷地行動和努力中被追求,這樣,從我意志實現目的的那一刻起,到我實現目的的那一刻起,我都會毫無間斷地行動和努力。
另一方面,目標:(1) 從被意志意志的那一刻起,到它們被實現的那一刻起,並不是始終被設定。相反,它們是在不同時間被設定為我的目標。對目標的追求與不以實現目標為目的的行為方式交織在一起;這些行為方式可能是旨在實現其他目標的行為,也可能是非行為行為方式,例如激情、情緒、白日夢時期、睡眠等。(2) 與這種目標的不連續設定相對應,旨在實現目標的自願活動和努力在不同的時間進行。這種對目標的定義表明,它們與目的在設定和追求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它們的內容並不一定不同(儘管它們通常不同)。這種內容之間偶爾的相似性在最小規模的目標和完整的行為目的中很明顯。在某一時刻,我可能在一個自願行為中追求並實現一個目標,而在另一時刻,我可能在兩個或三個不同的行為中追求並實現一個類似的目標。在第一種情況下,由於目標在一個行為中實現,因此它不過就是這個行為的完整目的。在第二種情況下,它是多個行為的中介目標:它是多個行為目的的排序目標。這種目的和目標之間的區別使我們能夠注意到各種行動目標之間的一種根本性差異。這種差異通常被忽略。例如,薩特並沒有區分我們憑經驗想要的各種目標。對於薩特(《存在與虛無》,巴黎:伽利瑪出版社,1943 年)來說,“喝一杯水”和“征服高盧”是我們憑經驗想要的無差異目標。然而,我們認為這兩種目標之間存在一種根本性差異。目標“喝一杯水”在一個單一的連續行動中實現,而目標“征服高盧”則透過大量的此類行動實現。前者是目的,即一個行為的直接目標,而後者是目標,即多個行為的中介目標。目標與宗旨的關係與目的與目標的關係在本質上不同。目標既不是“手段”也不是“部分”,而是宗旨的“具體化”。目標使“抽象”的宗旨“具體化”。具體來說,目標是未確定通用例項的具體確定。宗旨的本質是未確定的通用例項,而目標的本質是這些例項的特定確定。目的和目標構成了我們行動的獨特個體性,而宗旨是我們行動的無條件意義。它們是我們行動的最終“理由”或“為什麼”。如果有人問一個人為什麼要做某事或“為什麼”做某事,他所能給出的最終理由是,他正在做這件事是為了實現宗旨。目標是目的的意義,因為目的被追求的理由是它們實現了目標,宗旨是目標的意義,因為宗旨是我們追求目標的“理由”。
如果我們考慮這些術語及其關係之間的這種秩序和區別,那麼事物的秩序可以用類似於上圖的方式呈現。一旦一個人在腦海中形成了行動的宗旨,他就會追求實現目標所需的目標,以實現確定的(和想要的)目的,最終實現宗旨。目的、目標和宗旨,由於它們透過四種目的論秩序相互關聯,構成了自願行為的目的論結構。根據這種對目標結構的解釋,目標是多個行為的中介目標。因此,它由旨在實現近端和遠端影響的一系列行為組成。如果我們使用史密斯從薩特改編的例子,目標“征服高盧”需要一系列行為。為了實現這個軍事目標,凱撒大帝可能制定了這一系列行為:• 將領土劃分為軍團的責任區,以防止高盧部落之間的交流。• 確定軍團需要控制的關鍵地形特徵,以建立營地和部隊的暢通無阻的通訊和供應線等。凱撒大帝的這些假設行為將代表旨在實現近端影響的一系列活動。當然,這系列行為的遠端影響仍然是“征服高盧”。上面的結構有五個層次,每個層次都是這些目標之間的一種相互關係。目的與其他目的之間的關係構成了構成這種結構基礎的層次:“部分”和“手段”目的之間的秩序是自願和目標導向行動不可還原的基礎。基於這種目的互聯的基本層次,存在著第二個層次,它由目的與目標之間的“部分”和“手段”關係組成。並且在這個層次之上,存在著第三個層次:連線目標與其他目標的“部分”和“手段”關係。這些關係為這種目的論結構的第四個層次奠定了基礎:“具體化”秩序將目標與宗旨聯絡起來。在這個層次之上,構建了最頂端的層次,即“包含”秩序,將宗旨與其他宗旨聯絡起來。這個“包含”秩序中的最終宗旨是“實現某種宗旨”的空宗旨。這是自願行動中最普遍的目標,目的論關係也由此結束。任何要成為人類行動目標的現象,只有透過以內在的方式融入這種相互關聯的目的論結構中才能做到這一點。
- “人類行為的四種目的論秩序” 昆廷·史密斯 發表在:《哲學議題》,第 12 卷,第 3 期,1981 年冬季,第 312-33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