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地/問題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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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以數字形式傳播和建立的時代,資訊公地的概念變得越來越重要。新的資訊建立、分發和檢索方法引發了關於誰應該訪問資訊、以何種方式訪問資訊以及以何種成本訪問資訊的疑問。資訊公地的實施引發了四個問題——訪問、立法、許可和成本。[1]
早在 1920 年代,圖書館員就反對聯邦政府試圖禁止進口被認為具有顛覆性或淫穢的材料。從那時起,美國圖書館協會 (ALA) 一直為圖書館員提供機會,讓他們表達他們對美國圖書館和資訊政策未來的集體擔憂。有時,ALA 會公開反對聯邦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行為,例如愛國者法案對圖書館使用者和社群的影響。[2]
1976 年和 1988 年,版權法發生了變化,現在自動規定創意作品受版權保護。因此,更少的作品被認為是資訊公地的一部分,因為它們不被認為是公共領域的一部分,即公眾可以免費使用。這造成了一個困境。如何保證一項作品的版權以提高其商業價值併為其創作提供激勵,同時為社群提供資訊公地中資訊的自由交換?Creative Commons 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他們“認為,如果人們有一個將自己的作品交由公眾使用的簡單機制,很多人就不會選擇這種“預設版權”。Creative Commons 的目標是幫助建立這種機制。”Creative Commons 提供了幾種許可選項,這些選項不會讓版權所有者放棄其權利,但允許其他人根據某些特定條件使用該作品。[3]
- ↑ Fiona Bradley. (2004). 挑戰思想:賦能資訊公地。
- ↑ Nancy Kranich. 反對圍欄。重新主張知識公地。在:理解知識作為公地。從理論到實踐。編輯 Charlotte Hess 和 Elinor Ostrom,麻省理工學院出版社,2006 年 12 月,平裝版 2011 年,第 85-122 頁。
- ↑ http://liswiki.org/wiki/Information_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