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名利場的劃手/勞埃斯 CB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勞埃斯,查爾斯·貝內特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運動員和雕塑家”(Verheyden),1883 年 5 月 12 日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勞埃斯先生是古老家族的繼承人,也是榮譽爵位的繼承人,並擁有鉅額財富,他早年便被雄心壯志所驅使,並非僅僅享受財富的饋贈,而是渴望成為並配得上擁有自己獨特的人格魅力。在伊頓公學和劍橋大學,他以在划船和步行比賽中贏得所有獎項而聞名;但在離開大學後,他迷上了藝術,尤其是雕塑藝術,並從那時起,他全身心地投入到藝術創作中,以其一貫的徹底性和堅定性對待所有工作。他目不斜視,放棄了所有社交活動,以及可能妨礙他認為的使命的任何事,他把所有時間都花在了工作室裡;而且,如果自然傾向和勤奮努力算數,他應該有一天會創作出一些優秀的作品。他相信,在雕塑方面,就像在體育運動方面一樣,他總有一天會聲名大噪;與此同時,他認為雕塑藝術是隻有那些肩負使命的人才能嘗試的,而保護它免受那些沒有使命的人的攻擊,是他的特權,也是他的責任。

查爾斯·貝內特·勞埃斯(1843-1911)確實在 1865 年獲得自然科學三等榮譽學位之前收集了划船和跑步的獎盃。在伊頓公學,他贏得了單人划艇比賽(1858 年)、學校划艇比賽(1859 年)、單人划艇比賽(1860 年),並在八人賽中連續三年(1860-62 年)參賽,每次都擊敗威斯敏斯特公學,並且在賽道上贏得了 100 碼、跨欄、四分之一英里和一英里比賽,以及越野障礙賽。離開學校後,他為一英里比賽捐贈了一座挑戰杯,規定任何贏得該比賽以及其他四項比賽的人,就像他曾經做的那樣,都可以留住這座杯子。當一位名叫 E. Lee 的人在 1891 年做到了這一點時,勞埃斯按照同樣的條件捐贈了第二座杯子,但增加了必須贏得單人划艇、雙人划艇和單人划艇比賽,就像他曾經做的那樣,才能得到這座杯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人能獲得它。 [1]

在劍橋大學第三聖三一學院,勞埃斯在 1862 年贏得了科爾昆單人划艇比賽,並在 1863 年和 1865 年成為冠軍,在亨利皇家划船比賽中,他參加了大獎賽、女子組比賽和鑽石組比賽,並在 1863 年贏得了鑽石組比賽,在 1865 年贏得了女子組比賽。在 1865 年,他贏得了溫菲爾德單人划艇比賽,並在牛津劍橋划船比賽中擔任舵手,但最終失敗。在大學運動會上,他贏得了半英里比賽、一英里比賽(1864 年)和兩英里比賽(1865 年);在大學間田徑運動會上贏得了 1 英里比賽(1864 年和 1865 年),並在 1865 年的業餘田徑俱樂部比賽中贏得了 1 英里業餘冠軍。在 1898 年,在他 55 歲的時候,他開始進行速度腳踏車運動,並在第二年獲得了 25 英里的業餘紀錄,以 51:15.8 的成績完成比賽。

離開劍橋大學後,勞埃斯全身心地投入到雕塑創作中。他在倫敦跟隨 J.H. 福利(皇家藝術院院士)學習,並在 1869 年跟隨柏林的哈根教授學習。從 1872 年到 1908 年,他在皇家藝術院展出了 12 件作品。“他的雕像和肖像展現出真才實學,儘管他的成功沒有完全達到他的雄心壯志。”[2] 在 1900 年,勞埃斯繼承了爵位,獲得了家族財富,並繼承了由其父親(一位著名的園藝家)建立的羅斯塔姆斯特德實驗站。勞埃斯在 1902 年在 18 世紀的親戚之後加上了“維特隆吉”的姓氏,該親戚為家族帶來了羅斯塔姆斯特德莊園,並在 1911 年因闌尾炎手術後去世。

貝爾訴勞埃斯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為什麼名利場在 1883 年刊登了勞埃斯的文章,一位藝術成就平平的前運動員?因為他輸掉了一場主要的誹謗訴訟,該訴訟是基於兩年前在名利場上發表的關於理查德·克勞德·貝爾的言論。鮑爾斯本人透過以下措辭謹慎的言論為貝爾訴勞埃斯案奠定了基礎,1881 年 8 月 20 日

拜倫勳爵雕像(1880 年),倫敦海德公園角

貝爾先生無疑是當今時尚的雕塑家。私人半身像、公共紀念碑,以及所有雕塑作品中的精品,近年來都委託給了他。他在宮廷中受到青睞,在金碧輝煌的沙龍中為人所知——總之,他是一位名聲大噪的雕塑家。從他署名的作品來判斷他的才華,他的聲譽是當之無愧的。這些作品在這些專欄中得到了我們認為應得的讚譽。已故的艾略特·約克先生的半身像非常出色,比肯斯菲爾德勳爵的半身像也很出色,查爾斯·金斯利和康威大主教的半身像也很出色,雖然拜倫雕像遠遠不如這些作品,但毫無疑問,貝爾先生署名的作品整體上都很出色,或者說,其作者有資格獲得相當高的聲譽。

但貝爾先生真的是這些署名作品的作者嗎?

三週前,我們提請注意,其中兩件作品——即萊昂內爾·羅斯柴爾德男爵和帝國親王的半身像——貝爾先生聲稱是他的作品,並在皇家藝術院和格羅夫納畫廊的目錄中歸於他,而在《晨報》的一段文字中卻聲稱這些作品不是貝爾先生的,而是某位維爾海登的。於是,我們同時代的《真理報》發表宣告,實際上,所有歸功於貝爾先生的作品實際上都是某位範海登的作品,應該歸功於他。

這件事不僅對貝爾先生至關重要,對整個世界來說也很重要。如果貝爾先生確實設計並製作了那些以他名字命名的作品,那麼對他來說就是一件殘酷的錯誤。相反,如果並非他,而是其他人確實設計並製作了這些作品,那麼貝爾先生就是穿著借來的羽毛,他不應該被允許保留這些羽毛。

考慮到這是一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的事情,我們對最有可能獲得資訊的地區進行了廣泛而詳細的調查;現在,我們把這些調查的結果呈現在讀者面前。

拜倫雕像上的貝爾簽名

首先,我們發現,在藝術家(特別指雕塑家,但並不僅限於雕塑家)中,有一種一致的觀點,公開而明確地表達出來,即貝爾先生沒有資格被視為雕塑家,實際上,他只是一個足智多謀且成功的雕塑經紀人,他將由他人設計和製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呈現給公眾。這種觀點似乎需要進一步調查,調查的結果是,貝爾先生在藝術領域的經歷如下。

1870 年,貝爾先生大約 19 歲,在雕塑家福利先生的工作室找到了一份工作。他在那裡擔任紀念碑石匠,工作了 10 個月,然後福利先生告訴他,他不再需要他的服務。於是貝爾先生離開了福利先生,這是他與福利先生的唯一聯絡。

然而,在 1871 年春天,他向勞埃斯先生(福利先生的前學生)申請在他的工作室工作。他得到了這份工作,並在勞埃斯先生的工作室擔任了 4 年的普通助理。勞埃斯先生表示,在此期間,貝爾先生既沒有創作,也沒有能力創作任何藝術作品。

1875 年離開勞埃斯先生的工作室後,貝爾先生開始獨自經營。他將斯坦利院長的小雕像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這件作品最近引起了很多關注。然而,這座小雕像是由布洛克先生為他製作的,正如布洛克先生本人所說。同樣,查爾斯·金斯利和大主教康威的紀念半身像,也以貝爾先生的作品面世,實際上是由布洛克先生製作的——正如布洛克先生本人所說——賦予了它們所有的藝術價值。布洛克先生和勞埃斯先生都表示,貝爾先生本人沒有能力創作任何形式的藝術作品。

在 1876 年,貝爾先生與維爾海登先生成為合作伙伴。維爾海登先生表示,為貝爾先生贏得康威紀念碑的圖紙(半身像如前所述是由布洛克先生製作的)是他的,而不是貝爾先生的。維爾海登先生還表示,是他(維爾海登先生),而不是貝爾先生,完全塑造了草圖,使貝爾先生能夠在與當時所有藝術家的競爭中贏得拜倫雕像的創作權;並且,他(維爾海登先生)還完全塑造了拜倫雕像本身。

簡而言之,我們確信,貝爾先生從 1876 年開始獨自經營到 1881 年的所有作品,都是由布洛克先生和維爾海登先生製作的。

維爾海登先生與勞埃斯先生和布洛克先生的意見一致,認為貝爾先生完全沒有能力創作任何藝術作品。

我們提到的名字,只是在藝術界高層人士中進行調查後獲得的一些名字。我們必須說,面對我們獲得的詳細陳述(我們在這裡只列出了概要),我們很難相信貝爾先生對那些以他名義公之於眾的作品擁有任何正當的著作權,除了一個轉售他人作品的人、一個編輯他人設計的人、一個經銷他人雕塑的人以外。如果他公開宣稱自己就是這種角色,那也沒什麼壞處。但問題是,如果我們的資訊準確無誤,他一直系統地、虛假地聲稱自己就是那些他只是轉售的雕塑作品的作者,他把自己標榜為雕塑家和藝術家,而實際上他只是一個雕塑經紀人和商人。

因此,如果我們收到的陳述是真實的——我們坦率地說,我們現在完全相信它們是完全真實的——貝爾先生犯下了非常可恥的冒充罪行,而那些將他視為天生天才的人,都是一場巨大騙局的受害者。

為什麼這種欺騙——如果它確實存在——會被允許如此長時間地存在,這不是我們關心的問題——儘管我們必須說,這確實非常關係到那些知道這件事的藝術家和其他人士。但是,我們,在得到線索後,並根據這個線索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如果我們不對公眾隱瞞調查結果,那就沒有盡到我們的職責。因此,我們已經記下了我們獲得的資訊,以及這些資訊對我們產生的信念,那就是貝爾先生並不是那些讓他被認為是天才雕塑家的作品的作者。倫敦的每一家報紙都在週四早上宣佈,貝爾先生已經從女王那裡獲得了委託,來製作另一尊比肯斯菲爾德勳爵的雕像。我們很樂意知道,女王陛下選擇藝術家的決定確實是合理的。

在接下來的一個月裡,這些關於貝爾先生在《名利場》雜誌上發表的專業能力不足和冒充的指控不斷升級,而貝爾先生保持沉默。勞斯在 9 月 24 日發表了回應

閣下,我相信,當我說我們非常感謝您發現並公佈了貝爾先生職業生涯的真實歷史時,我表達了全體雕塑家的感受。我們一直都知道他不過是一個“藝術”騙子,而您給了我們一個公開表達意見的機會,我認為,我們已經能夠消除他成功利用的“職業嫉妒”的指責。

有一件事我們還想做,那就是在法庭上與貝爾先生及其“有影響力的人”見面,並讓他們相信我們最近在您的報紙上發表的斷言的真實性。

我們非常遺憾看到那些社會地位最高的人捲入這種可恥的事件;但導致他們陷入這種境地的原因簡而言之如下:

首先。任何人都可以做一個糟糕的半身像。

其次。他們看到貝爾先生在工作。

第三。他們從未見過“幽靈”——也就是說,被不合格的藝術家僱傭來偷偷地完成他們的作品,並使其變得藝術化的一個人。

這些“幽靈”自然很少被看見,也很難抓住,但一旦在法庭上,就能從他們口中得到很多有趣的故事。

這並不是第一次有人試圖將貝爾先生的所作所為公之於眾;因為在他為“康威紀念碑”簽署圖紙並將其冒充為自己的作品時,有人試圖做我們現在正在做的事情;但它被“搞砸了”,我相信;“幽靈”被嚇壞了,逃跑了,這件事只好不了了之。

最後,我必須說,報紙上對貝爾、維赫登和公司的作品的吹捧,如果不是有害的話,也是非常荒謬和可恥的;我相信,維赫登先生本人會第一個對此嗤之以鼻;因為我相信,他是一位真正的藝術家,儘管不是一位專業的雕塑家。

現在合作關係已經解散,我聽說,作品的質量大幅下降(那些懂行的人告訴我,這些作品是“糟糕的東西”。要麼是貝爾先生現在的“幽靈”是一個糟糕的“幽靈”,要麼——誰知道呢?——他可能自己正在做這項工作,因為,正如我之前所說,“任何人都可以做一個糟糕的半身像”,正如每年展出的作品數量可以充分證明的那樣。最後,如果報紙的代表們,不是把他們遇到的第一個藝術家吹捧起來,而是把他們的職責擴充套件到參觀各種雕塑家的工作室,無論是高檔的還是低端的,並熟悉這個行業的現狀和運作方式,“貝爾”們將不再可能出現,像拜倫這樣的雕像也將不再被製作出來。——

您的忠實讀者,查爾斯·勞斯。

三週後,貝爾先生起訴了勞斯先生和《名利場》雜誌,但可能由於勞斯先生的經濟實力更雄厚,而且指控更具攻擊性,法律上也更不巧妙,他只對勞斯先生提起訴訟。這起案件於 1882 年 6 月中旬開庭審理,立即成為社會和媒體事件(儘管《名利場》雜誌由於自身原因保持沉默)。首先,法官和主要律師都曾在《名利場》雜誌上露面,要麼是在案件發生之前,要麼是在案件發生之後:法官J.W. 赫德爾斯頓男爵(1874 年 2 月 28 日)、貝爾先生的律師哈丁吉·吉福德爵士(1878 年 6 月 28 日)和蒙塔古·威廉姆斯(1879 年 11 月 1 日)、勞斯先生的律師查爾斯·羅素(1883 年 5 月 5 日、1890 年 3 月 29 日和 1891 年 12 月 5 日)以及理查德·韋伯斯特(1883 年 5 月 26 日、1897 年 11 月 25 日和 1913 年 1 月 15 日)。其次,貝爾先生的證人必然包括一些曾經為貝爾先生畫像或見過他工作的人,而勞斯先生的證人大多來自皇家藝術學院的雕塑精英。《貝爾訴勞斯》案將藝術界與一些社會贊助人對立起來。該案在老韋斯特敏斯特法庭審理了 43 次。

就在 1882 年聖誕節後,陪審團裁定貝爾先生勝訴,並判處他史無前例的 5000 英鎊的賠償金。鮑爾斯迅速在《名利場》雜誌上用一頁半的篇幅轉載了其他報紙對赫德爾斯頓男爵審理此案的批評。摘自《旁觀者》:“[這]個判決只能與另一個更短的判決相比,據說那個判決是用以下這些詞語做出的:‘各位陪審團成員,被告在法庭上偷了靴子。請根據您對證據的意見做出判決。’”鮑爾斯在他自己的聲音中添加了對這些評論的回應,從法官對貝爾先生的社會證人的偏袒開始(《名利場》雜誌,1883 年 1 月 6 日)

首先,他命令相當數量的原告證人接受詢問——不是以慣例的方式在證人席上——而是坐在他旁邊的法官席上;更重要的是,他還允許許多證人——包括亞歷克斯·約克先生(原告的主要證人)以及其他原告最熱烈、最毫不掩飾的支持者——在他們作完證後,繼續坐在法官席上,而他自己的妻子戴安娜·赫德爾斯頓夫人就坐在他身邊,並與他們交談和交換檔案。這種做法非常容易導致陪審團對這些證人的證詞與另一方的證詞相比,產生錯誤的價值判斷。

五個月後,即 1883 年 5 月,《名利場》雜誌刊登了勞斯先生及其律師羅素和韋伯斯特的照片,稱讚他們並鼓勵他們提出新的審理請求,並開始上訴。(維赫登繪製了所有三幅肖像,勞斯先生的拿破崙式畫像賦予了他冷靜而正義的堅定)。最終,在包括兩位劍橋藍隊成員(丹曼和佈雷特)的上訴法院的推動下,貝爾先生同意將賠償金降至 500 英鎊,但勞斯先生選擇孤注一擲。不幸的是,他確實被迫孤注一擲,因為在 1884 年 3 月,法庭維持了最初的判決(到那時,賠償金和費用已經膨脹到 10000 英鎊),為了避免支付任何賠償金的恥辱,勞斯先生立即申請破產。1885 年 1 月,貝爾先生的一位主要證人,名叫施茨的先生站出來承認他的證詞是偽證,但這並沒有改變現狀。[3] 勞斯先生在接下來的 16 年裡一直貧困潦倒,直到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

參考資料

[edit | edit source]
  1. ^ A. 利特爾頓、A.佩奇和E.諾埃爾編輯,五十年的運動:伊頓、哈羅和溫徹斯特,第 99 頁。
  2. ^ 國家人物傳記辭典
  3. ^ 紐約時報,1885 年 1 月 16 日,第 2 頁。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