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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鄰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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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作假見證陷害鄰舍是十誡之一,[1] 十誡被法律學者、猶太學者、天主教學者和後宗教改革學者廣泛理解為道德準則。[2] 出埃及記描述了十誡是由上帝對摩西說的,[3] 刻在兩塊石碑上,由上帝之手指刻寫,[4] 後來由摩西寫在石碑上。[5]

對這誡命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一些人以最狹窄的意義來解釋這誡命的範圍,僅僅禁止在法庭作假證。其他解釋將這誡命視為對任何損害鄰居名譽或尊嚴的虛假陳述的禁止。還有一些人以最廣泛的意義來解釋這誡命:禁止一切撒謊。[6]

耶和華憎惡六事,七事是他所厭惡的:眼目高傲、說謊的舌頭、流無辜人血的手、圖謀惡計的心、飛跑行惡的腳、吐出謊言的假見證人,並弟兄中挑唆爭端的。

箴言 6:16-19[7]

反對假證的誡命被視為“愛人如己”誡命的自然結果。這種道德處方源於聖潔的人見證他們那為真神,真理是他的旨意。對真理的冒犯,無論是用言語還是行動,都表明拒絕將自己委身於道德正直:它們是背叛上帝的根本不忠,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破壞了與上帝立約的基礎。[8]

古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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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傳虛假的謠言。不可與惡人同謀作假見證。不可隨從多數人行惡,也不可在訴訟中作偽證,隨從多數人以致歪曲公義,也不可偏袒窮人在他的訴訟中。

出埃及記 23:1-2[9]

希伯來聖經包含了許多關於假證、撒謊、散佈虛假報道等的禁令。[10] 在懷疑作假證的情況下,法官應該進行徹底調查,如果證實作假證,作假證人應該受到他試圖加在被誣告者身上的懲罰。[11] 例如,由於謀殺是死罪,在謀殺案中作假證會被判處死刑。那些渴望接受或聽取假證的人也會受到懲罰。[12]

列王紀上第 21 章的敘述描述了一起作假證的事件。以色列王亞哈試圖說服耶斯列人拿伯將拿伯擁有的位於王宮附近的葡萄園賣給他。亞哈想要這塊地作為菜園,但拿伯拒絕將這塊地賣給亞哈或與亞哈交易,說:“耶和華不容許我將我祖先留給我的產業交給你!”[13] 亞哈的妻子耶洗別隨後策劃以亞哈的名義給拿伯城中的長老和貴族寫信,指示他們讓兩個無賴作假證聲稱拿伯詛咒了上帝和國王。隨後拿伯被石頭砸死,亞哈奪取了拿伯的葡萄園。這段文字描述了耶和華對亞哈非常憤怒,先知以利亞宣佈了對亞哈和耶洗別的審判。[14]

撒母耳記下第 1 章的敘述也包含了一個經常被解釋為作假證的敘述。[15][16] 撒母耳記上敘述了掃羅在吉甲山被非利士人打傷後,無力獲勝或逃脫,用自己的刀自殺。[17] 但是,撒母耳記下講述了一名亞瑪力人,他很可能在吉甲山搜掠死者的財物,出現在大衛面前,帶著掃羅的王冠和皇室臂章,作證說他親手殺了掃羅王。大衛立即下令處死亞瑪力人,說:“你的血歸你自己,因為你親口作證攻擊你自己,說:‘我殺了耶和華的受膏者。’"[18] 亞瑪力人作證的真實性無需確定,因為判決已經執行:要麼是亞瑪力人殺了掃羅王,要麼是亞瑪力人向大衛關於掃羅之死的作證是假的。這兩種罪都被認為同樣值得處以死刑。

古代對假證的理解不僅包括用虛假言語作證,還包括在公眾指控時沒有提供相關的證詞。“如果有人犯罪,因為他聽到公開的指控,卻沒有作證,他應該知道的,他沒有說話,他將負有責任。”[19][20]

猶太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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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律法列舉了 613 條誡命或戒律,包括幾條與誠實證詞相關的誡命,這些誡命與司法程式有關。

570. 任何知道證據的人必須在法庭作證(利未記 5:1)571. 仔細審問證人(申命記 13:15)572. 證人不得在死刑案件中擔任法官(申命記 19:17)573. 不接受單一證人的證詞(申命記 19:15)574. 違法者不得作證(出埃及記 23:1)575. 訴訟當事人的親屬不得作證(申命記 24:16)576. 不得作假證(出埃及記 20:13)577. 懲罰作假證人,就像他們試圖懲罰被告一樣(申命記 19:19)

邁蒙尼德的《誡命之書》

邁蒙尼德(拉巴姆)進一步解釋說,如果作假證是導致經濟損失的,法院應該對作假證人處以同等價值的經濟損失。同樣,如果作假證導致死亡,作假證人應該遭受同樣型別的死亡。[21] 在《教育之書》中,那些知道證據卻拒絕作證的人,被比作那些在鄰居流血時袖手旁觀的人。[22] 違反第九誡命的嚴重性反映在一個米德拉什中

對鄰居作假見證的人,所犯的罪就像對上帝作假見證,說上帝沒有創造世界。

出埃及記 20:13 的《彌次瓦》

新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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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約,耶穌解釋說,遵守十誡中關於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是獲得永生的必要條件。[23][24] 耶穌認為,作假見證源於人心中的罪惡慾望,使人變得不潔。[25]

新約敘述還描述了人們多次對耶穌和他的門徒作假見證。當耶穌在公會面前受審時,祭司長們正在尋找證據來證明耶穌應該被處死。馬太福音中的敘述描述了有許多假見證人站出來。[26] 耶穌保持沉默,直到大祭司發誓命令他回答“你是基督,是上帝的兒子嗎”。耶穌肯定地回答了。[27]

使徒行傳描述了門徒司提反被捕並帶到公會面前。反對司提反的人說服假見證人作證說司提反犯了褻瀆摩西和上帝的罪。司提反藉此審判機會提醒公會,從舊約中所記載的叛逆、偶像崇拜和迫害先知,最終導致了耶穌被殺。人群非常憤怒,他們用石頭把司提反打死了。[28][29][30]

新約將使徒描述為耶穌基督的事工和復活的真實見證人。[31][32] 使徒保羅引用了舊約關於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來描述他如果被發現關於上帝的復活作假見證,他將如何懼怕上帝。[33]

但如果傳講基督從死裡復活,你們中有些人怎麼說沒有死人復活呢?如果沒有死人復活,那麼基督也沒有復活。如果基督沒有復活,我們的傳講就毫無用處,你們的信也是徒然的。更重要的是,我們就被發現是關於上帝作假見證的人,因為我們見證了上帝使基督從死裡復活。但如果死人沒有復活,他也沒有使基督復活。因為如果死人沒有復活,那麼基督也沒有復活。如果基督沒有復活,你們的信心就是徒然的,你們仍在你們的罪中。

使徒保羅[34]

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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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天主教會將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解釋為廣泛禁止在人際關係中歪曲真相。對真理的義務源於對上帝的道德義務,上帝是真理,他希望人們擁有真理。違背真理的行為是對上帝的根本不忠,破壞了盟約的基礎。[35] 天主教教理問答將真理描述為根植於耶穌基督中。

在耶穌基督裡,上帝的全部真理已經顯明。“充滿恩典和真理”,他作為“世界的光”來到,他是真理(約翰福音 1:14, 8:12,參見 14:6)。“信我的,就不在黑暗裡了。”(約翰福音 12:46)耶穌的門徒繼續在他的話語中,以便知道“真理會使你們自由”,並且使你們成聖。(約翰福音 8:32,參見 17:17)跟隨耶穌就是活在“真理的靈”中,父藉著他的名差遣他,他引導人“進入一切真理”。(約翰福音 16:13)耶穌教導他的門徒無條件地愛真理:“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馬太福音 5:37)

天主教教理問答[36]

天主教教義將真理描述為人類行為和言語中的正直,是一種美德,它在於在行為上表現出真誠,在言語上表現出真實,並防止虛偽、掩飾和虛情假意。真誠的人會給予他人應得的東西。誠實平衡了應該表達的內容和應該保密的內容:它既包含誠實,也包含謹慎。在公正中,一個人有義務向另一個人展示真相。基督的門徒同意“活在真理中”,也就是說,活在與主榜樣一致的簡單生活中,住在他的真理中。“我們若說自己與他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走,就是說謊,不按真理而行。”(約翰一書 1:6)[37]

為了“對上帝和對人都有清白無虧的良心”(使徒行傳 24:16),基督徒必須效法基督的榜樣,“為真理作見證”。(約翰福音 18:37)基督徒不應該“為我們的主作見證而羞愧”。(提摩太後書 1:8)在需要見證信仰的情況下,基督徒必須毫不猶豫地承認信仰。基督徒對福音和由此產生的義務的見證是公正的行為,它確立了真理或使其為人所知。天主教教義認為殉道是為信仰真理作出的最高見證:它意味著即使面對死亡也要作見證。[38] 基督的門徒“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實的公義和聖潔”。(以弗所書 4:24)他們“脫去謊言”,也要“脫去一切的惡毒、詭詐、虛假、嫉妒、和一切毀謗”。(以弗所書 4:25,彼得前書 2:1)與真理相悖的公開言論具有特別的嚴重性。在法庭上,它就變成了作假見證。(箴言 19:9)在宣誓下作假陳述就是偽證。這些行為會導致無辜者受到譴責,有罪者被開脫,或被控告者受到更重的懲罰。(箴言 18:5)這些都是大罪,因為它們嚴重損害了司法實踐和司法裁決的公正性。[39]

尊重他人的名譽禁止任何可能導致不公正損害的態度和言辭。沒有充分的理由就假設鄰居的道德過失,就是妄下斷語。沒有客觀有效的理由就將別人的過失和缺點透露給那些不知道的人,就是毀謗。用與真相不符的言辭損害他人的名譽,併為對他人的錯誤判斷提供機會,就是誹謗(有意歪曲真相以損害他人的名譽)。這些罪行違反了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以及將鄰居愛為自己一樣的誡命。[40]

天主教教義認為,不僅閒話和誹謗被認為違反了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而且“任何透過奉承、吹捧或遷就來鼓勵和確認他人惡意行為和不正當行為的言辭或態度都是禁止的。如果吹捧使一個人成為他人惡習或大罪的同謀,那將是一個嚴重的錯誤。無論服務意願還是友誼都不能為虛偽的言辭辯護。”此外,吹噓和誇耀也被視為對真理的冒犯。諷刺也是如此,它透過惡意地歪曲(嘲弄)某人行為的某些方面來貶低某人。[41]

天主教會教導說:“說謊就是有意欺騙地講假話。”根據聖經,主譴責說謊是魔鬼的作為:“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在他裡面沒有真理。他撒謊是出於本性,因為他本來就是說謊的,又是說謊之人的父。”(約翰福音 8:44)說謊是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說謊就是為了使某人誤入歧途而說出或做出與真相不符的話或事。說謊損害了人與真理的關係以及與鄰居的關係,它冒犯了人及其話語與主的根本關係。說謊是致命罪,因為它嚴重損害了公正和仁愛的美德。說謊是褻瀆言語,而言語的目的是將已知的真理傳達給其他人。故意地說與真相不符的話語,意圖使鄰居誤入歧途,構成對公正和仁愛的背叛。當欺騙的意圖包含著使被誤導者面臨致命後果的風險時,過失就更大了。說謊違反了誠實的美德,對他人造成了真正的暴力。它影響了他人的認知能力,這是所有判斷和決定的前提。它包含了不和諧的種子以及隨之而來的所有邪惡。說謊破壞了社會;它破壞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撕裂了社會關係的結構。[42]

然而,在天主教教義中,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每個人都必須使自己的生活符合福音中關於兄弟之愛的誡命。在具體情況下,應該判斷是否適合向要求真相的人揭示真相。仁愛和對真理的尊重應該指導對任何資訊或溝通請求的回應。他人的利益和安全、尊重隱私以及共同利益是沉默不語,或者使用謹慎的語言的充分理由。避免醜聞的義務通常要求嚴格的謹慎。沒有人有義務向沒有權利知道真相的人揭示真相。黃金法則可以幫助人們在具體情況下判斷是否適合向要求真相的人揭示真相。懺悔的聖事是不可侵犯的。[43]

宗教改革和宗教改革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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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加爾文教導說,不可作假見證的誡命禁止一切誹謗(閒話和中傷)和可能損害我們鄰居名譽的虛假指控,以及任何可能損害其財產的虛假言論。基督徒必須出於純粹的動機,只宣稱真理,以維護我們鄰居的名譽和財產。

透過惡意的或惡毒的誹謗,我們犯罪於我們鄰居的名譽:透過撒謊,有時甚至透過對他進行汙衊,我們損害了他的財產。你是否認為這裡指的是正式和司法上的證詞,還是指的是私下談話中所作的普通證詞,都沒有區別。因為我們必須始終回到這樣一個考慮:對於每一種罪過,都會透過一個例子來說明一種型別,以便將其他的罪過歸類到它,而主要選擇的型別,則是罪過的罪惡最明顯的型別。

約翰·加爾文 [44]

加爾文斷言,上帝禁止作假見證的意圖是“更廣泛地針對誹謗和惡意暗示,這些會導致我們的鄰居遭受不公正的傷害。”[45] 既然在法庭上作偽證已經被第三誡命(不可妄稱上帝的名)充分禁止,那麼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就必須延伸到保護一個人的名譽。“這其中的公平性是十分清楚的。因為如果名譽比財富更珍貴,那麼一個人被剝奪名譽,就如同被剝奪財產一樣受到傷害;而在後一種情況下,虛假證詞有時甚至比用武力搶劫造成的傷害更大。”[46]

不僅如此,這條誡命甚至延伸到那些帶有諷刺意味的虛偽的都市禮儀,這些禮儀充滿了對他人缺點的尖刻攻擊,表面上看似戲謔,卻實際上是苦苦的攻擊,正如有些人喜歡做的那樣,他們追求機智的讚美,即使這會導致他人臉紅或感到痛苦。這種輕率的行為,有時會嚴重傷害我們的弟兄姐妹。但是,如果我們將目光轉向立法者,他的公正權威不僅延伸到舌頭,還延伸到耳朵和心靈,我們就不難發現,這裡禁止的是熱衷於聽取誹謗,以及對他人進行指責的傾向。

約翰·加爾文[47]

馬丁·路德解釋說,這條誡命是“首先為了讓每個人都幫助他的鄰居維護他的權利,不讓他們受到阻礙或扭曲,而是要促進和嚴格維護他們,無論他是法官還是證人。” 路德還斷言,這條誡命延伸到精神管轄權,並禁止對傳道人和基督徒進行誹謗,例如稱他們為異端、叛教者、煽動叛亂者、邪惡之人等等。第三,他描述了禁止作假見證的誡命禁止公開審判和指責自己的鄰居。人們的確可以看到和聽到鄰居犯罪,但沒有人命令你把它告訴別人。如果你判斷和宣判,你就會犯下比他更大的罪(法官、父母和傳道人除外)。[48]

除了自己的身體、配偶和世俗財產之外,我們還有另一件珍寶,那就是榮譽和好名聲[正直和純潔的名譽和聲譽的顯赫證明],我們不能放棄。因為在公開的羞恥和普遍的蔑視中與人生活是不可忍受的。因此,上帝希望我們鄰居的聲譽、好名聲和正直品格與他的金錢和財產一樣少受損害,以便每個人都能在妻子、孩子、僕人、鄰居面前保持自己的正直。

馬丁·路德,《大問答集》[49]

誹謗者並不滿足於知道某事,而是“繼續假冒權力,當他們知道別人的輕微過錯時,就到處宣揚,並樂於看到他們能夠激起他人的不滿[卑劣],就像豬在泥裡打滾,用鼻子拱泥一樣。” 路德將此描述為干預上帝的審判和職務,並用最嚴厲的判決來宣判和懲罰。誹謗者不用揮舞刀劍,就用毒舌羞辱和傷害你的鄰居。[50] }}

因此,上帝希望禁止任何人說別人的壞話,即使這個人有罪,而且本人也知道自己的罪過;更不用說如果他不知道自己的罪過,只是從傳言中得知了。但是你會說:如果這是真的,我難道不應該說出來嗎?回答:為什麼不向正式的法官提出指控呢?啊,我無法公開證明,因此我可能會被壓制,被粗暴地趕走[承擔虛假指控的懲罰]。“啊,確實,你聞到烤肉的味道了嗎?” 如果你不相信自己能夠站在適當的權威面前,並做出答辯,那麼就閉嘴。但如果你知道,就只為自己知道,不要讓別人知道。因為如果你告訴別人,即使這是真的,你也會顯得像個騙子,因為你無法證明,而且你還會像個惡棍一樣行事。因為我們永遠不應該剝奪任何人的榮譽或好名聲,除非他首先在公開場合被剝奪了這些榮譽或好名聲。

馬丁·路德,《大問答集》[51]

馬太·亨利教導說,禁止作假見證與我們自己和我們鄰居的好名聲有關。“不可作假見證”禁止:“1. 在任何事情上說假話,撒謊,模稜兩可,以及以任何方式策劃和設計欺騙我們的鄰居。2. 不公正地對我們的鄰居說話,損害他的名譽;以及(這兩種行為都包含了罪魁禍首)。3. 對我們的鄰居作假見證,指控他不知道的事情,無論是在司法上,在宣誓的情況下(這違反了第三誡命,以及第六和第八誡命,以及本條誡命),還是在司法以外,在日常交談中,進行誹謗、背後中傷、搬弄是非、誇大錯誤的行為,使其比實際情況更糟糕,以及以任何方式努力以犧牲我們鄰居的名譽為代價來提升我們自己的名譽。”[52]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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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埃及記 20:1-21,申命記 5:1-23,十誡,《新聖經詞典》,第二版,泰恩代爾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頁
  2. 法官如何思考,理查德·A·波斯納,哈佛大學出版社,2008 年,第 322 頁;“十誡”,《新聖經詞典》,第二版,泰恩代爾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頁;《國際標準聖經百科全書》,傑弗裡·W·布羅米利,1988 年,第 117 頁;更新神學:從超凡視角出發的系統神學,J·羅德曼·威廉姆斯,1996 年,第 240 頁;做出道德決定:基督教對個人和社會倫理的理解,保羅·T·傑西爾德,1991 年,第 24 頁
  3. 出埃及記 20:1
  4. 出埃及記 31:18,申命記 9:10,《天主教教理問答》2056,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htm,“十誡”,《新聖經詞典》,第二版,泰恩代爾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頁
  5. 出埃及記 34:28
  6. 《天主教教理問答》24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7. 箴言 6:16-19
  8. 利未記 19:18,羅馬書 13:9,《天主教教理問答》24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7.htm
  9. 出埃及記 23:1-2 (ESV)
  10. 出埃及記 20:16,申命記 5:20,出埃及記 23:1-2,箴言 19:5,以賽亞書 29:20-22
  11. 申命記 19:17-19
  12. 箴言 21:28
  13. 列王紀上 21:4 (JPS)
  14. 列王紀上 21:20-23
  15. 撒母耳記下第 1 章註釋,《新國際版研讀聖經》,1995 年,巴克、肯尼斯、伯迪克、唐納德;斯特克、約翰;韋塞爾、沃爾特;揚布拉德、羅納德,編輯,宗德文出版社,密歇根州大急流城,美國
  16. 馬太·亨利對撒母耳記下第 1 章的註釋,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2.iiSam.ii.html
  17. 撒母耳記上 31
  18. 撒母耳記下 1:16 ESV
  19. 利未記 5:1 NIV
  20. 馬太·亨利對利未記 5 章的註釋,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1.Lev.vi.html
  21. 《誡命》第 1 卷,第 193 頁,如布魯斯·卡登在《教導誡命:概念、價值觀和活動》中引用和討論,2003 年,第 107 頁。
  22. 《誡命》第 2 卷,第 77 頁,如布魯斯·卡登在《教導誡命:概念、價值觀和活動》中引用和討論,2003 年,第 107 頁。
  23. 馬太福音 19:19,馬可福音 10:19,路加福音 18:20
  24. 馬太·亨利對馬太福音 19 章的註釋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5.Matt.xx.html
  25. 馬太福音 15:18-19
  26. 馬太福音 26:59-61
  27. 馬太福音 26:63-64
  28. 使徒行傳 6-7
  29. 使徒行傳 6-7 註釋,《新國際版研讀聖經》,宗德文出版社 (1995)
  30. 馬太·亨利對使徒行傳 6-7 的註釋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6.Acts.vii.html
  31. 使徒行傳 1
  32. 馬太·亨利對使徒行傳 1 的註釋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6.Acts.ii.html
  33. 馬修·亨利對哥林多前書 15 章的註釋 http://www.ccel.org/ccel/henry/mhc6.iCor.xvi.html
  34. 哥林多前書 15:12-17
  35.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36.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66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37.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68-247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38.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71-247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39.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74-2476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40.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77-2479, 251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41.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80-2481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42.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82-2486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43. 天主教教理問答 2487, 2510-2511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8.htm
  44.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節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45.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節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46.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節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47.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二卷第八章第四十七節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
  48. 馬丁·路德,《大問答書》,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譯出版於:《三語康科迪亞:福音派路德教會的象徵書籍》(聖路易斯:康科迪亞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頁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49. 馬丁·路德,《大問答書》,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譯出版於:《三語康科迪亞:福音派路德教會的象徵書籍》(聖路易斯:康科迪亞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頁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50. 馬丁·路德,《大問答書》,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譯出版於:《三語康科迪亞:福音派路德教會的象徵書籍》(聖路易斯:康科迪亞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頁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51. 馬丁·路德,《大問答書》,由 F. Bente 和 W.H.T. Dau 翻譯出版於:《三語康科迪亞:福音派路德教會的象徵書籍》(聖路易斯:康科迪亞出版社,1921 年),第 565-773 頁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8.html
  52. 馬修·亨利對出埃及記 20:15 的註釋 http://godstenlaws.com/ten-commandments/mh-commentary9.html

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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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研究聖經,塔納赫譯本。 2004. 柏林,阿黛爾;佈雷特勒,馬克·茲維;費什貝恩,邁克爾,編輯。猶太出版協會,紐約:牛津大學出版社。 ISBN 0195297512

馬修·亨利對整本聖經的簡明註釋,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Commentaries/MatthewHenryConcise/ (訪問日期:2009 年 9 月 2 日)

聖經,英文標準版。 2007. 克羅斯韋聖經,伊利諾伊州惠頓。 ISBN 1581343795

新耶路撒冷聖經。 1985. http://www.catholic.org/bible/ (訪問日期:2009 年 8 月 28 日)

NIV 研究聖經。 1995. 肯尼斯·L·巴克|巴克,肯尼斯,伯迪克,唐納德;約翰·H·斯特克|斯特克,約翰;韋塞爾,沃爾特;羅納德·F·揚布魯德|揚布魯德,羅納德,編輯。頌讚出版社。密歇根州大急流城,美國 ISBN 0310927099

美國天主教會。天主教教理問答。 2003. 雙日宗教。 ISBN 038550819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4.htm (訪問日期:20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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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