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不可姦淫
"不可姦淫"[1] 是十誡之一。姦淫是指至少一方已婚的性行為。[2] 根據《創世紀》|創世紀記敘,婚姻是由神親自建立的聯盟。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 創世紀 2:24 (NIV)
在婚姻中,性關係旨在使丈夫和妻子合為一體,成為一種享受的來源[3],並導致子女的誕生。[4] 在十誡的記載之前,聖經中就有例子表明姦淫被認為是嚴重的罪過。[5] 據《出埃及記》|出埃及記記載,禁止姦淫的律法在西奈山被編纂,成為上帝用手指在石板上寫下的十誡之一。[6] 隨後,關於執行這項法律的細節以及對性行為的額外限制被新增進來。[7] 據申命記記載,當以色列的領導權從摩西傳到約書亞時,這條誡命得到了重申。[8] 在《箴言》|箴言書中,描述了對姦淫的誘惑,並提供了避免姦淫的建議。箴言將一個男人進入姦淫的行為比作“鹿踏入套索”。[9] 姦淫可能是第一個被明確稱為“通往地獄的道路”的特定行為[10],並且明確地說明了塵世的後果。例如
姦淫的人失了理智,行這事的,自取滅亡。他必遭災病,蒙羞辱,他的恥辱永不洗淨。丈夫怒氣衝衝,報仇之日,必不饒恕。他不受任何贖價,無論你賄賂多少,他都不肯收受。
– 箴言 6:32-35 (JPS)
彌示拿說,姦淫是三種必須抵抗到死的罪惡之一(另兩種是偶像崇拜和謀殺)。[11]

新約經文支援婚姻的聖潔,並肯定了這條誡命的嚴重性
婚姻當在眾人面前受尊重,床也不可汙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審判他們。
– 希伯來書 13:4 (NIV)
新約的其他段落描述了婚姻中性關係的積極期望[12],以及姦淫和婚外性關係的罪惡。[13]
創世紀記敘中的幾個事件表明,姦淫被認為是嚴重的罪過。這些事件發生在族長的時代,跨越了大約 200 年,最後一個事件發生在摩西頒佈律法之前 400 多年。[14] 在創世紀 12 章中,亞伯蘭的美麗妻子撒萊被帶入埃及法老的宮殿,因為亞伯蘭沒有透露她的婚姻狀況。上帝使“法老和他的全家人都得了重病”。[15] 法老意識到這是因為撒萊其實是亞伯蘭的妻子,他嚴厲地責備亞伯蘭誤導了他,說:“你對我做了什麼?”[16]
在創世紀 20 章中,亞伯拉罕(在他與耶和華相遇後改名)搬到了尼革,再次隱瞞了他與撒拉的婚姻。當地的一位國王亞比米勒打算娶她為妻。然而,上帝在夢中向亞比米勒顯現,說
“你因取了這婦人,必死無疑,因為她是別人的妻子。”
– 創世紀 20:3 (NIV)
幾年後,以撒對他的妻子利百加也撒了同樣的謊言,但亞比米勒很快發現了真相。他震驚地質問以撒,說:“你對我們做了什麼事?有人可能已經和你的妻子睡了,你卻要使我們有罪。”[17]
在創世紀 39 章中,約瑟(希伯來聖經)|約瑟,雅各的十二個兒子之一,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積極的例子。他被賣到埃及為奴,很快便升遷至顯赫的成功職位,管理了埃及軍官波提乏的家庭。他每天都抵抗著波提乏妻子的性誘惑[18],抗議說他不想背叛波提乏的信任。有一天,她的誘惑變成了肢體接觸,在約瑟試圖逃脫時,他留下了自己的外衣。波提乏的妻子利用這些“證據”誣告約瑟企圖強姦,約瑟被關進了監獄,除了性命之外,其他一切都失去了。[19] 2 年多後[20],約瑟被恢復到更高的職位,為法老本人服務。
據出埃及記記載,禁止姦淫的律法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民族編纂的。它是由上帝用手指在石板上寫下的十誡之一。[6] 隨後,關於執行這項法律的細節以及對性行為的額外限制被新增進來。[7] 例如,為了證明一個丈夫懷疑妻子有姦淫行為的妻子是否清白或有罪,建立了一種考驗方法。[21] 姦淫是死罪[22],如果姦淫者被抓,至少需要兩個證人才可以執行死刑。[23] 由於男人被允許娶多個妻子,因此姦淫被解釋為男人與非他妻子的已婚或訂婚女性之間的性關係。[24] 一個男人與沒有結婚或訂婚的女性發生性關係,本身並不構成姦淫,但該男人有義務娶該女性為妻,除非她的父親禁止這樣做。[25] 對性行為的其他限制包括禁止近親之間、同性之間以及人與動物之間的性關係;賣淫也被禁止。[26] 猶太教拉比學者將禁止賣淫解釋為普遍禁止婚外性關係[7][27],如果一個女性在結婚後被發現婚前放蕩,她將面臨死刑。[28] 如果一個女性被強姦,只要她呼救(這被視為她不同意的證明),她就不會違反法律。[29] 據申命記記載,禁止姦淫的誡命在以色列的領導權從摩西傳到約書亞時得到了重申。[30]

大衛王誘姦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並掩蓋他們通姦罪行的謀殺事件,是對這條誡命的臭名昭著的違反。這個事件及其後果發生在大約西奈山頒佈律法後四百年,記錄在撒母耳記下和列王紀上。儘管大衛真誠地悔改,並持續悔改,[31]但他違反了禁止通姦的誡命,帶來了世俗的懲罰,[32]引發了以色列的一系列悲劇事件,並在現代社會廣為人知。藝術家特里凱蒂描繪了先知拿單與大衛對質時,罪行暴露的場景。
特里凱蒂濃縮了大衛王誘姦希特人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的後果(撒母耳記下 12)。大衛坐在拔示巴旁邊,被嚴厲的先知拿單對質,內心充滿了悔恨。拿單透過一個富人偷走窮人唯一一隻羊羔的寓言,揭露了大衛的罪行,這個寓言在畫面下方的一個區域中被敘述。作為神怒的標誌,大衛的私生子在他有罪的父母面前,毫無生氣的躺著。 [33]
– Ribner, 1993
箴言書包含了整章內容,警告人們遠離通姦,並描述了通姦的誘惑和後果。 [34] 箴言書直接警告人們遠離淫婦。 [35] 智慧被描述為抵禦“淫蕩的妻子,她用甜言蜜語誘惑你……她的家通往死亡,凡是到她那裡去的,沒有一個能返回或找到生命之路。”[36]
婚姻中的性關係
[edit | edit source]與嚴厲的禁止和警告通姦相反,婚姻關係是預期和被認為是權利的。 [37] 在以色列,新婚士兵不需要參戰一年,這樣他們就可以給他們的新娘帶來幸福。 [38] 箴言書鼓勵在婚姻中享受性關係:“從你自己的井裡喝水,從你自己的泉眼裡喝流水。 你的泉水是否溢流到街上,你的水流是否溢流到廣場上? 讓它們只屬於你,永遠不要與陌生人分享。願你的泉源蒙福,願你因你年輕時的妻子而歡喜。一隻可愛的母鹿,一隻優雅的母鹿——願她的乳房永遠使你滿足,願你永遠被她的愛所吸引。”[39]
精神上的平行
[edit | edit source]先知耶利米、以西結和何西阿指出,神將以色列崇拜偶像視為精神上的通姦。 [40] 這導致了他們與神之間的立約破裂和“離婚”,[41]表現為被敵國打敗,隨之而來的是流放,北部王國從未從流放中恢復過來。 [41] 這種精神上的通姦顯然伴隨著肉體上的通姦盛行。 [42]
在猶太教中
[edit | edit source]…違反誡命也被稱為不潔或汙穢。這個詞特別用於指主要的罪行,即偶像崇拜、通姦和謀殺。…關於通姦,我們讀到:“你們不要因這些事汙穢自己。”(申命記 18:24)
– 邁蒙尼德,《迷茫者的指南》[43]

禁止通姦的誡命被解釋為指男性與已婚女性之間的性關係。根據申命記 23:18,婚姻以外的性關係也被禁止。 [44] 誡命如下:
在摩西五經中,如果丈夫懷疑他的妻子通姦,有一個規定的考驗,妻子要經歷這個考驗來確定她的有罪或無罪。 [50] 如果新婚丈夫懷疑他的妻子婚前放蕩,要遵循一個單獨的程式。 [28] 或者,為了對通姦實施死刑,至少需要兩名證人,參與的男女都要受到懲罰。 [51] 雖然通姦案件很難證明,但多年來新增的離婚法允許丈夫在沒有證人或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憑藉通姦的間接證據離婚。 [52] 如果女性被迫發生不法性交,她沒有犯通姦罪,因為她不是自由行動的。 [29] 這種情況下通常不會施加懲罰,通姦的法律後果也不適用。
在公元一世紀,隨著對通姦死刑案件起訴的限制增加,對考驗的執行變得越來越少。 在公元 40 年,在第二聖殿被毀之前, [53] 猶太法庭放棄了執行死刑的權利(也許是在羅馬的壓力下)。 對通姦的懲罰進行了更改:通姦者被鞭打,通姦者的丈夫不得原諒她的罪行, [54] 但被迫與她離婚,她喪失了婚姻契約下的所有財產權利。 [55] 通姦者不得嫁給與她發生性關係的人, [56] 如果她嫁給了他,他們會被迫分離。 [span>57]
雖然法律的執行並不一致,但誡命仍然存在。 通姦是三種罪過之一(另兩種是偶像崇拜和謀殺),要竭盡全力抵制,甚至不惜生命。 [11]。 這是拉比們在哈德良起義期間於呂達會議上達成的一致意見。 [58]
在現代社會,許多正統派、保守派和改革派拉比都肯定了只在婚姻中進行性關係的誡命。 [59] 他們指出,婚外性行為會破壞婚姻,甚至破壞愛情本身,但他們也強調了性關係在加強和促進婚姻關係中的愛情方面的積極作用。
在新約中
[edit | edit source]在福音書中,耶穌肯定了禁止通姦的誡命 [60],並似乎將其擴充套件,他說:“但我告訴你們,凡是貪戀婦女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奸淫了。”[span>61] 然而,一些評論員,包括聖托馬斯·阿奎那,說耶穌是在將通姦與誡命“不可貪戀你鄰居的妻子”聯絡起來。 [span>62] 他教導他的聽眾,通姦的外在行為與內心的罪惡是分不開的:“因為從裡面,從人心裡,發出惡念,姦淫、偷竊、兇殺、姦淫、貪婪、作惡、詭詐、淫蕩、吝嗇、褻瀆、驕傲和愚蠢。 這一切的惡事都是從裡面出來的,玷汙人。” [63]
根據福音書的記載,耶穌引用創世紀關於婚姻關係神聖起源的經文,總結道:“因此,他們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個肉體。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64]耶穌否定了為了幾乎任何理由而允許離婚的方便條款,並引用性不道德(違反婚姻契約)作為一個人可以離婚並嫁給另一個而不犯奸淫的唯一理由。[65]使徒保羅也同樣教導說:“至於已經結婚的,我吩咐他們,不是我吩咐的,乃是主吩咐的: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倘若離開,不可再嫁,或者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休妻。”[66]
在約翰福音中,有一個關於一個被抓姦的女人的記載。[67]負責執行正義的領導者將她帶到耶穌面前,要求他做出判決。耶穌的話“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經常被引用來排除任何形式的審判。然而,一些解經家指出,如果這個女人被抓姦,那麼應該還有一個男人在受審。[68]法律明確規定,雙方都要處死。[22]這些領導人沒有將犯錯的男人繩之以法,他們也因此有罪,不適合執行懲罰。耶穌並沒有縱容她的姦淫,他臨別時警告這個女人:“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69]
使徒保羅坦率地寫下了姦淫的嚴重性
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有些人從前就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已經在主耶穌基督的名裡,並藉著我們神的靈,洗淨了,成為聖潔,也稱義了。
– 哥林多前書 6:9-11 (NIV)[70]
在婚姻中,經常的性關係是預期和鼓勵的。“丈夫當盡本分,向妻子行合宜的事;妻子也當照樣向丈夫行合宜的事。妻子無權支配自己的身體,這權柄在丈夫;丈夫也無權支配自己的身體,這權柄在妻子。”[71]作為“一體”,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這份權利和特權;新約並沒有將親密關係描繪成由每個配偶保留的東西,以條件分享。“不要彼此虧欠,除非是彼此同心同意,暫時離開,為要專心祈禱,然後再同房,免得撒但因你們不能自持,就趁機誘惑你們。”[72]維持婚姻關係的一個明確理由是減少通姦的誘惑。
使徒保羅本人從未結婚,並認識到保持單身帶來的實際好處。[73]然而,他將禁慾的滿足感稱為“恩賜”,[74]並將性慾稱為人們更常見的狀態。因此,他建議大多數人最好結婚,以防止被誘惑超出他們所能承受的範圍,或者在生活中“燃燒著激情”。[75]
就像舊約的作者(見上文)一樣,使徒雅各布、使徒約翰和耶穌本人將屬靈的不忠比作對神的姦淫。[76]
在天主教
[edit | edit source]姦淫是指婚姻不忠。當兩個伴侶,其中至少一方與另一方結婚,發生性關係——即使是短暫的——他們就犯了姦淫。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80
天主教教理問答在關於這條誡命的教導中,首先用一個積極的總結來概括了上帝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旨意,以及他在婚姻中對性行為的意圖。這些目的包括使丈夫和妻子合而為一,[77]體現他們之間無私、甚至慷慨的愛,以及生育孩子。[78]
"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男造女,便造成了他們。神就祝福他們,對他們說:“要生育繁殖,遍滿地面……” (創世紀 1:27-28)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31
根據教理問答,訂婚者必須在結婚儀式後才能進行性關係。這種為了遵守不犯奸淫的誡命而做出的剋制,也被視為對婚姻中忠誠的重要練習
訂婚的人被稱為在節制中過貞潔的生活。他們應該在這段考驗時期中發現彼此尊重,學習忠誠,並希望從上帝那裡得到彼此。他們應該為婚姻保留屬於已婚愛情的感情表達。他們會互相幫助在貞潔中成長。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50
對於已婚的天主教徒來說,貞潔不是禁慾,而是僅僅在婚姻中享受上帝賜予的性慾。[79]
天主教會的傳統理解不犯奸淫的誡命涵蓋了人類性行為的全部內容[80],因此色情製品[81]被宣佈為違反這條誡命。教理問答中還直接談論並禁止了其他幾種可能涉及或不涉及已婚人士的性活動。
姦淫不僅被視為個人與上帝之間的罪惡,而且也被視為一種對社會造成傷害的罪惡,它傷害了社會的基層單位——家庭:[82]
姦淫是一種不公正。犯奸淫的人違背了自己的承諾。他傷害了婚姻紐帶所代表的盟約的標誌,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並透過破壞婚姻的基礎——契約,來削弱婚姻制度。他損害了人類繁衍的利益和需要父母穩定結合的孩子們的福祉。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35
宗教改革和宗教改革後的評論
[edit | edit source]約翰·加爾文認為,不犯奸淫的誡命延伸到婚外性行為:“雖然只提到了這類淫亂,但從所闡述的原則來看,十分清楚,信徒們普遍被勸誡要守貞潔;因為,如果律法是聖潔生活的完美準則,那麼僅僅例外姦淫而允許淫亂(未婚者之間的性關係)是極其荒謬的。”
馬太·亨利認為,不犯奸淫的誡命禁止一切性不道德行為,他承認人們在經歷這些行為時遇到的困難:“這條誡命禁止一切不潔的行為,以及所有產生這些行為並與靈魂作戰的肉體情慾。”[83]亨利用馬太福音 5:28 來支援他的解釋,耶穌在那裡警告說,凡是貪戀女人的,心裡已經與她犯奸淫了。
婚姻當在眾人面前受尊重,床也不可汙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審判他們。
– 希伯來書 13:4 (NIV)
關於上面這段話,馬太·亨利評論道:“這裡你擁有,1. 對上帝的婚姻條例的推薦,它在所有的人中都是尊貴的,……2. 對不潔和淫蕩的可怕但公正的譴責。”[84]約翰·衛斯理相信這段經文和上帝確定的審判,即使通姦者“經常逃脫人的審判”。[85]馬丁·路德觀察到,在他那個時代,由於各種原因而未婚的人比聖經時代多得多,這種狀況加劇了誘惑和不討神喜悅的性活動。
但是,因為我們中間有如此可恥的混亂,以及所有邪惡和放蕩的糟粕,所以這條誡命也針對一切形式的淫亂,無論它被稱為什麼;……,因為血肉之軀仍然是血肉之軀,自然的天性和興奮會不受阻礙地進行,正如每個人都能看到和感覺到那樣。因此,為了在某種程度上更容易避免淫亂,上帝命令了婚姻的狀況,以便每個人都能得到他應得的份額,並從中得到滿足……
– 馬丁·路德,大問答[86]
路德既不譴責也不否認人類的性行為,而是像使徒保羅一樣,指出上帝設立了婚姻關係,以便為其提供適當的享受。路德評論說,每位配偶都應該有意地珍愛對方,這將有助於愛情和對貞潔的渴望,這將使忠誠更容易。
現在讓我最後說一下,這條誡命也要求每個人愛護和尊敬上帝賜予他的配偶。因為在維護夫妻貞潔的地方,夫妻必須盡一切努力生活在一起,彼此相愛和諧,使一方能發自內心地全心全意地珍愛對方。因為那是激發愛情和貞潔慾望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在那裡發現的貞潔將理所當然地隨之而來,而無需任何命令。因此,聖保羅也如此勤勉地敦促夫妻互相愛護和尊敬。
– 馬丁·路德,大問答[86]
在但以理書12:2中,上帝應許,那日子必將來臨,“睡在塵土中的人必多有醒來的,有的得永生,有的受羞辱,永遠被棄絕。”耶穌以多種方式談論了上帝忿怒的永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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