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不可為自己造像
“不可為自己造像”是十誡中的一條誡命的簡寫形式,根據申命記,這些誡命是由上帝對以色列人說,然後由上帝本人寫在石碑上。[1]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製作任何天上、地上或地底下水中的東西的形狀;不可跪拜這些偶像,也不可侍奉它們,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懲罰恨我的人,直到他們的子子孫孫,直到第三代和第四代;卻向愛我、遵守我誡命的人,施慈愛直到千代。
– 出埃及記 20:4-6 (和合本)
雖然沒有一處聖經經文包含對偶像崇拜的完整定義,但聖經中的許多經文都提到了這個問題,所以偶像崇拜可以概括為對偶像(或影像)的崇拜;對多神論神靈的崇拜,使用偶像(或影像);對創造物(樹木、岩石、動物、天體或另一個人)的崇拜;以及在崇拜耶和華(上帝)(以色列人崇拜的神)時使用偶像。[2] 當誡命被頒佈時,參與偶像崇拜的機會很多,而且以色列人周圍的迦南人部落的宗教往往圍繞著一個精心建造和維護的崇拜偶像。[3] 然而,根據申命記,以色列人被嚴格警告不要採用或適應周圍民族的任何宗教習俗。[4] 然而,以色列人的歷史直到巴比倫之囚,都包括了對這條誡命和前一條誡命的違反,“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從摩西時代到流亡時代的大部分聖經佈道都是建立在二選一的原則之上:要麼是獨一無二地崇拜上帝,要麼是崇拜偶像。[5] 巴比倫之囚似乎是一個轉折點,在此之後,猶太人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堅定的一神論者,他們願意為信仰而戰(例如馬卡比起義)並面對殉道,而不向任何其他神表示敬意。[6]
根據詩篇作者和先知以賽亞,那些崇拜無生命偶像的人會像他們一樣,也就是說,他們看不見、感覺不到、也聽不見上帝想要傳達給他們的真理。[7] 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將對受造之物的崇拜(而不是對造物主的崇拜)視為性道德和社會道德崩潰的原因。[8] 儘管這條誡命暗示崇拜耶和華與崇拜偶像不相容,但聖經中並沒有將一個人作為偶像崇拜者或耶和華崇拜者的身份描繪成預定的和不可改變的。當約書亞在約書亞記中重新立約時,以色列人被鼓勵扔掉他們的外邦神,並“今日選擇你要事奉的是誰”。[9] 約西亞王意識到耶和華的約的條款後,熱心地努力從他的國度中清除偶像。[span>10] 根據使徒行傳,保羅對雅典人說,雖然他們的城市充滿了偶像,但真神卻沒有一個代表,他要求他們遠離偶像。[11] 一首歸於大衛的詩篇描述了一個人可以從對耶和華的純粹奉獻中獲得的幫助
誰能登上耶和華的山?誰能站在他的聖所?手潔心清,不向虛假事奉,也不起誓作假的人,他必蒙耶和華賜福,得救恩之神拯救。
– 詩篇 24:3-4 (和合本)
聖經翻譯中的英文單詞“idol”可以代表幾個希伯來語單詞中的任何一個。在“不可為自己造像”這條誡命中,這個詞是pesel,表示雕刻或砍伐的東西。在隨後的經文中,pesel被用來指金屬和木頭的影像,以及石頭的影像。其他術語,如nēsek和massēkâ、massēbâ、ōseb和maskit,也表明了製造的材料或方式。[12]
有些術語代表了聖經中始終如一地對偶像進行的負面道德評價。[13] 例如,偶像被稱為“非神”,[14] “虛無之物”,[15] “虛妄”,[16] “罪孽”,[17] “風和混亂”,[18] “死者”,[19] “屍體”,[20] 和“謊言”。[21] 其他術語是故意輕蔑的,如elilim,“無能為力者”,和gillulim,“糞便顆粒”。[22]
根據約書亞記,亞伯拉罕來自一個崇拜異神的國家和家庭。[23] 然而,當真神向亞伯拉罕顯現並呼召他離開自己的家鄉前往迦南時,他做到了。[24] 根據創世紀,在雅各布時期就存在著偶像崇拜,因為拉結離開父親拉班家時帶走了偶像。[span>25] 當耶和華在燃燒的荊棘叢中向摩西顯現時,他自稱是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布的神。在這些族長去世大約四百年後,包括“不可為自己造像”在內的十誡才被賜給了摩西和以色列人在西奈山。
當以色列的領導權從摩西傳給約書亞時,以色列和耶和華之間的盟約得到更新,並一再警告以色列人不要模仿或採用他們遇到的那些人的偶像崇拜習俗,否則會遭到集體毀滅和失去應許之地。[26] 幾個世紀以來,偶像崇拜在以色列人中十分普遍,並得到他們許多國王的支援,儘管先知們一再警告,最終導致巴比倫之囚。除了最初的警告之外,上帝還許諾,那些放棄偶像,轉向耶和華的人將得到恢復。[span>27]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以色列人一再拒絕放棄偶像,上帝透過先知耶利米宣佈,盟約已經破裂,無法修復,審判(巴比倫之囚)必將發生。[28]
聖經中的許多經文都禁止偶像崇拜,但沒有一處經文包含對偶像崇拜的完整定義。相反,聖經中的許多經文散落在整個《塔納赫》中,將這些經文放在一起,我們可以將偶像崇拜定義為對偶像(或影像)的崇拜;對多神論神靈的崇拜,使用偶像(或影像);對創造物(樹木、岩石、動物、天體或另一個人)的崇拜;甚至在崇拜耶和華(上帝)(以色列人崇拜的神)時使用偶像。[29]
許多古代文字斷言,上帝沒有形狀或形式,並且完全無法比擬;因此,任何偶像、影像、觀念或創造物中的任何事物都無法捕捉到上帝的本質。[30] 申命記 4[31] 中的敘述記述了當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接受十誡時受到上帝的訪問時,他們沒有看到任何形狀或形式,並且這被指出為禁止任何對神的物理表現的原因——不要製作任何人類、動物或天體的偶像。雅威沒有使用偶像,而是選擇用言語來顯現自己,透過人來工作,以及通過歷史來工作。[32]
有人提出,古代對這條誡命的理解是否禁止雅威或外國神的影像。一些學者提出,亞倫領導下製作的金牛犢(摩西在山上接受十誡時)應該代表雅威,或者也許是一個寶座或戰車,人們應該在那裡想象雅威。[33] 據出埃及記 32:7-8 記載,在與摩西的對話中,雅威向摩西透露了西奈山腳下正在發生的事情,並將金牛犢判定為違反了最近公佈的律法:“他們很快偏離了我吩咐他們的道路。”[34] 其他人指出,金牛犢事件導致十誡石碑破裂,這意味著盟約已經被破壞。這一事件以及第二誡中使用的語言的複數形式使許多學者得出結論,它禁止製作任何雅威的影像以及任何被賦予神性的創造物的影像。[35]
希伯來聖經中關於偶像崇拜的誡命也禁止採用當時居住在以色列人周圍的民族的信仰和習俗,特別是古代阿卡德、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的宗教。在數十處經文中,希伯來聖經提到了用於崇拜偶像的具體習俗,包括焚香、祈禱、食物、飲料和血祭、唱歌和跳舞、割肉、向偶像鞠躬和親吻偶像、淫亂行為、將孩子透過火,宗教性的男性和女性賣淫,以及人祭,包括兒童獻祭。[36]
雅威命令的“影像”
[edit | edit source]古代的理解顯然沒有與對創造物的藝術渲染相沖突,聖經描述了會幕,後來描述了聖殿,它們有掛毯和包含基路伯、花朵、水果、樹木和動物的物體。[37] 然而,有時雅威指示製作的物品被以色列人變成了偶像。民數記包含一個敘述,其中雅威指示摩西製作一條青銅蛇,作為解決以色列人因罪孽而爆發的一場毒蛇瘟疫的一部分。青銅蛇在列王記下 18 中再次被提及;然而,它並沒有保留為上帝旨意的紀念,而是成為人們命名和崇拜的偶像。青銅蛇在希西家王的改革中被毀。[38]
根據出埃及記 25 和 37,約櫃是一個長方形容器,上面覆蓋著純金,蓋子上裝飾著兩隻金基路伯。約櫃裡放著十誡、一罐嗎哪和亞倫的杖。它被認為是神聖的;它被儲存在會幕(後來是聖殿)的最裡面,不能直接接觸,只能按照規定的方式運輸。[39] 但是,它不應該是崇拜的物件,當以色列人像崇拜偶像一樣把它帶到戰爭中,以為它能保證勝利時,他們被擊敗,造成 30,000 人傷亡,約櫃被俘虜並帶到一個外國神的廟宇中。[40]
以色列人被明確指示不僅在日常生活中與家人討論與雅威的盟約,而且還要在他們的家中和服飾上實際融入這些話語。[41]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們忘記他們所目睹的奇蹟,例如逾越節和出埃及記,並將對雅威的記憶和奉獻傳遞給後代。
誡命的文化背景
[edit | edit source]古代近東的偶像是在以色列人周圍的部落崇拜中的中心人物。[42] 據說它們被放置在基座上,穿著衣服,塗上顏色,並用銀鏈或鐵釘固定,以防它們翻倒或被帶走。[43] 為了表明戰勝敵人的偶像,習慣上是帶走戰敗者的偶像,[44] 楔形文字中也經常提到類似的習俗。[45]
學者們一直在討論崇拜偶像者是否區分獨立於偶像存在的精神實體和實體偶像本身。[46] 一些學者認為,希伯來聖經中的異教徒並沒有真正崇拜這些物體本身,因此偶像崇拜的問題實際上與一個人是否在追求“假神”或“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真神”有關。除了他們崇拜的精神方面外,古代近東的人們非常小心地維護他們的宗教偶像,並認為其製造和維護的指示來自神的精神。人們透過神奇的儀式,相信神的精神住進了實體偶像。[47] 當偶像被俘虜或沒有得到照顧時,相關的宗教活動也會下降。因此,雖然學者們可能會爭論對實體物體或它所代表或居住的精神的相對重要性,但實際上這種區別並不容易區分。[48]
違反誡命
[edit | edit source]列王紀上 12:28-30 中的敘述描述了耶羅波安如何在伯大尼和但製作金金牛犢作為崇拜場所。這樣做是為了政治目的,使以色列人遠離對耶路撒冷崇拜的忠誠,耶路撒冷位於猶大,由羅波安王統治。經文寫道:“這件事成了罪”,它的建立伴隨著對與雅威立約的幾項相關違反。[49] 耶羅波安用來向以色列人介紹這些偶像崇拜的語言與亞倫在西奈山關於金牛犢的語言非常相似。這些影像本身讓人想起埃及以公牛為代表的神。[50] 據列王紀上 13 章記載,雅威從猶大派先知來譴責耶羅波安的行為,並預言約西亞王(290 年後)的到來,他將消滅所有參與偶像崇拜行為的祭司。[51]
不僅是平民用迦南神和崇拜代替對雅威的崇拜,多神論和對外國神的崇拜實際上在北部和南部王國都成為官方政策,儘管上帝的先知反覆發出警告。[52] 列王紀上記載了公元前 9 世紀在迦密山發生的雅威與巴力之間關於控制雨水,因此也關於神權的大型競賽。以利亞向以色列人挑戰說:“耶和華是神,就跟隨他;如果是巴力,就跟隨他。”[53] 人們保持著矛盾的態度,直到雅威的勝利變得清晰,這時他們處死了據說在場的所有 450 位巴力先知。雖然由亞哈王妻子耶洗別推動的官方的多神論政策在短期內沒有改變,但隨後的文字表明亞哈後來從偶像轉向雅威。[54]
先知書(Nevi’im)記述了對偶像崇拜的持續鬥爭。例如,聖經先知耶利米抱怨說:“猶大啊,你的神像你的城一樣多。”[55] 耶利米、以西結和何西阿將以色列人對其他神的崇拜稱為精神上的通姦:[56] “他們的淫亂的心離開了我,他們的眼貪戀他們的偶像,使我心中憂愁。”[57] 這導致了雅威與以色列之間的盟約破裂和“離婚”,[58] 表現為被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征服,隨後被流放,北部王國從未從中恢復過來。
詩篇作者將偶像描述為用金、銀、木頭和石頭製成。它們被描述為僅僅是人手所做的,不能說話、看、聽、聞、吃、抓或感覺,而且既不能傷害也不能帶來益處。[59] 詩篇作者,還有先知以賽亞,警告說崇拜這種無力的東西並非無害:“敬拜它們的人必像它們一樣,”也就是說,他們看不見、感覺不到,也聽不見上帝要傳達給他們的真理。[60] 相反,大衛在詩篇24篇中寫道
誰能登上耶和華的山?誰能站在他的聖所?手潔心清,不向虛假事奉,也不起誓作假的人,他必蒙耶和華賜福,得救恩之神拯救。
– 詩篇 24:3-4 (和合本)
聖經將但以理和他的同伴描繪成鮮明的、積極的例子,他們拒絕向其他神靈致敬,即使為此付出生命。在被擄時期,尼布甲尼撒為自己建造了一座金像,並命令所有臣民敬拜它。三位猶太官員——沙得拉、米沙,和亞伯尼歌——他們幼年時與但以理一起被帶到巴比倫,拒絕向這尊雕像鞠躬。當他們面臨在火爐中被燒死的命運時,他們表達了他們的信仰和決心:“我們若被扔進那燒旺的火爐裡,我們所事奉的神能救我們脫離那火爐,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王啊。然而,王啊,即使他不救我們,你也要知道,我們決不侍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61]
在猶太教中
[edit | edit source]在巴比倫被擄之後幾個世紀,猶太人寧願遭受死亡,也不願向任何其他人或神靈獻上對上帝應有的敬意。例如,在馬卡比起義的早期,許多猶太人殉道,因為他們拒絕承認塞琉古神靈的權利。[62] 安提阿庫斯四世·以庇法尼於公元前167年攻陷耶路撒冷後,他禁止了《托拉》並開始在第二聖殿中引入對異邦神靈的崇拜,這引發了許多猶太人的起義。[63] 他們在奪回聖殿和為隨後的慶祝活動奇蹟般地提供油的行為,在猶太節日光明節中得到紀念。[64] 在他的作品中,亞歷山大的菲隆為猶太人對上帝的看法進行了辯護,反對羅馬世界的皇帝崇拜以及埃及人對動物的偶像崇拜。[65]
偶像崇拜是彌賽亞列出的三種罪惡(與通姦和謀殺一起)之一,它必須被抵抗到死亡的程度。[66] 到《塔木德》寫成的時候,接受或拒絕偶像崇拜已經成為猶太人身份的試金石:[67] “凡否認偶像的人都被稱為猶太人。”[68] “凡承認偶像的人就否認了整部《托拉》;凡否認偶像的人就承認了整部《托拉》。”[69] 《塔木德》在許多段落中討論了偶像崇拜的話題。整篇論文,《阿沃達·扎拉》(“奇怪的崇拜”)詳細說明了與周圍人互動的實踐指南,以避免實踐或間接支援這種崇拜。[70] 雖然猶太人一般被禁止嘲笑任何神聖的東西,但嘲笑偶像是有功德的,[71] 這顯然起源於古代,因為來自《塔納赫》的幾個希伯來語單詞被翻譯為“偶像”是貶義的,甚至故意輕蔑,例如 *elilim*,意思是“無能的人”,*gillulim*,意思是“糞球”。[72]
雖然聖經中的許多經文使用擬人化的詞語來描述上帝(例如,上帝的大能之手、上帝的手指、上帝的面容、上帝的父親),但拉比學者認為這些經文是上帝為了適應人類理解能力而做的妥協,並非充分的描述。[73] 上帝選擇透過他的話語,透過他在歷史中的行動,以及透過在人類中和透過人類的工作來揭示他的身份,而不是作為偶像或影像。[74] 上帝不是按照人的形象造的;相反,猶太人相信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這在創世記中有所說明,並在洪水過後,當禁止殺人的誡命被給予挪亞時,也被告知。因此,道德意識與意識自己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創造的聯絡在一起:“凡流人血的,人必為他流血,因為上帝是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的。”[75] 人類的尊嚴,每個人的獨特價值,都是基於這種斷言。[76] 這段經文在《塔木德》中被解釋為禁止自殺和墮胎。[77]
猶太教的核心祈禱是《Shema》
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的神,耶和華是獨一無二的。
– 《Shema》[78]
與“你要盡心儘性盡意愛耶和華你的神”一起,它被印刷在《梅祖扎》上,即虔誠的猶太人家門框上的一個小管狀盒子。[79] 這種形式被選擇來履行將《Shema》的話語“寫在你房子的門框上”的誡命。[80] 邁蒙尼德斯警告說,用來履行這條誡命的特殊物品(如《梅祖扎》)和特殊祈禱(如《Shema》)旨在提醒人們愛上帝和他的教誨,本身並不保證好運(它們不能成為偶像)。[81]
在新約中
[edit | edit source]雖然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談論了十誡,但他沒有直接談論與反對偶像崇拜誡命含義相關的問題。然而,根據福音書,耶穌確實說最大的誡命是“你要盡心儘性盡意愛耶和華你的神。”[82] 他所提到的申命記中的經文在現代被稱為《Shema》,它強調上帝的獨一性以及以色列人對上帝的唯一崇拜。[83] 在登山寶訓中,耶穌對比了敬拜上帝和追逐物質財富,並警告說:“你們不能又事奉上帝,又事奉錢財。”[84]
根據使徒行傳,使徒們討論了對成為耶穌基督追隨者的外邦人來說,哪些即時的行為改變是必須的。他們決定指示新信徒:“你們應當遠離偶像祭物、血、勒死的牲畜和淫亂。”[85] 在給哥林多的第一封信中,保羅澄清了這條指示,以勸誡那些擔心市場上出售的許多肉類可能是按照偶像祭壇上的儀式被屠宰的,或其中一部分可能被用作偶像的祭品的信徒。他譴責參加偶像宴席的行為,因為參加這些宴席顯然是與偶像崇拜有關的行為。[86] 然而,保羅建議哥林多人不要擔心在普通市場上出售的肉類或在他們作為客人的聚餐中為他們提供的肉類——只要這些肉類沒有被宣傳為獻給偶像的,並且考慮到不要冒犯他人的良心。[87] 保羅在這些段落中使用的語言類似於前兩條誡命,經常提到上帝的忌妒,強烈警告反對偶像崇拜和偶像影像,並將耶和華認定為創造者和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拯救出來的人。[88]
在雅典,保羅看到這座城市充滿了偶像,感到非常難過,[89] 並且在雅典議事會,他將以色列的上帝介紹為萬物創造者,是獨一無二的,不受任何偶像的代表。<他教導
所以,我們既是上帝所生的,就不當以為神性像金、銀、石,是人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所造的。神從前容許萬國行在自己的道里,如今卻要人悔改,因為祂已經定了一個日子,要按公義,藉著祂所立的人審判天下。祂已經叫這位人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憑據。
– 使徒行傳17:29-31 (NIV)
根據以弗所書,當人們對保羅的傳道作出回應並遠離偶像崇拜時,保羅招致了銀匠的怒火(他們擔心偶像銷量下降會使他們損失收入)。[90] 保羅教導說,基督徒應該積極避免參與對上帝以外任何事物的崇拜。他認為,敬拜上帝和敬拜任何其他靈性存在都是不相容的,這是常識
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你們要逃避偶像崇拜。我對你們說話,你們都是有見識的人,自己判斷我說的話……那麼,我說是獻給偶像的祭物就是什麼,偶像就是什麼嗎?不,我說,外邦人所獻的祭物,是獻給鬼魔,不是獻給上帝。我卻不願你們與鬼魔有分。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魔的杯;不能吃主的桌子,又吃鬼魔的桌子。我們豈能惹動主的忌恨嗎?我們豈比祂強嗎?
– 哥林多前書10:14, 19-22 (NIV)
新約也使用“偶像”一詞來指代概念性的結構,正如保羅在寫給歌羅西教會的信中所說:“所以,你們要治死地上肢體,就是淫亂、汙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是拜偶像。”這將偶像崇拜的範圍擴充套件到某些行為和優先事項,這些行為和優先事項吸引了人們的注意力和關注,而犧牲了應付給上帝的那些。[91] (另見: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保羅警告加拉太|加拉太書的人,那些沉迷於偶像崇拜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並在同一節經文中將巫術與偶像崇拜聯絡起來。[92] 在他寫給腓立比人的信中,他提到那些“以肚子為神”的人。[93] 在新約的幾處經文中,包括登山寶訓,偶像崇拜一詞被用來指代對金錢的熱愛。[94] 使徒雅各|雅各責備那些專注於物質的人,使用的語言與舊約先知相似:“你們求而得不著,是因為你們求錯了,是要浪費在你們的宴樂上。你們這淫亂的人哪,你們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嗎?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95]
保羅稱讚帖撒羅尼迦的教會說:“你們在神面前的信心,傳遍了四方… … 他們述說你們怎樣離開偶像,歸向那又真又活的神,侍奉他,等候他從天降臨的兒子,就是他從死裡復活的耶穌,要救我們脫離將來的憤怒。”[96] 保羅在他寫給羅馬書|羅馬書的信中指出,崇拜受造物(而不是造物主)是導致性道德和社會道德崩潰的原因。[97] 使徒聖彼得|彼得和啟示錄也提到了崇拜其他神與性罪之間的聯絡,無論是比喻性的還是字面上的。[span>98]
使徒約翰寫道:“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99]
在天主教教會
[edit | edit source]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任何像天上、地上或地底下水中的東西的形狀;不可拜它們,也不可侍奉它們。(出埃及記 20:2-5;申命記 5:6-9)
– 天主教教理問答,第三部分:基督裡的生活,第一章,第一條
因為上帝的身份和超然的本質在聖經中被描述為獨一無二的,[100] 天主教教會的教義禁止迷信以及無神論,並解釋了這條誡命的違背,包括將神聖的力量歸於影像以及將任何不是上帝的東西神化。“人只要將神聖的敬禮和尊崇獻給任何受造物,代替上帝,無論是神靈,還是惡魔……權力、快樂、種族、祖先、國家、金錢等等,就犯了偶像崇拜罪。”[101] 教理問答稱讚那些在文化環境中拒絕模擬這種崇拜的人,[102] 並指出“向上帝獻上真正崇拜的義務,既關乎個人,也關乎社會。”[103]
天主教教理問答指出,這條誡命在整個聖經中被多次提及,並引用了一些經文,描述了那些將信任寄託在上帝以外的人所受到的世俗懲罰
聖經不斷地提醒人們拒絕“偶像,[即]人手所造的金銀偶像。它們有口,卻不能說話;有眼,卻不能看。”這些空洞的偶像使它們的崇拜者也變得空虛:“製造它們的人,與它們一樣;凡依靠它們的人,也是一樣。”(詩篇 115:4-5, 8;另見以賽亞書 44:9-20;耶利米書 10:1-16;但以理書 14:1-30)。然而,上帝是“永活的上帝”(約書亞記 3:10;詩篇 42:3;等等),他賜予生命,並介入歷史。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112
奧古斯丁在解釋詩篇 96 時,同意了詩人對無生命偶像的描述,並回想起保羅對哥林多人的話,即向這些偶像獻祭,實際上就是獻給惡魔。奧古斯丁並沒有將這些惡魔描繪成一神論所譴責的其他神靈,而是將它們描繪成邪惡的生物,它們並非是為了統治,而是為了引誘人們分享永恆的懲罰,就像一個扭曲的罪犯為了滿足自己的惡意而牽連無辜的人一樣。[104]
天主教教會教導說,偶像崇拜不僅僅是指崇拜其他神靈的影像。它警告說,這仍然是一個持續的誘惑,即使是對基督徒來說也是如此,因為它包括將任何不是上帝的東西神化,無論是神靈,還是惡魔,權力、快樂、種族、祖先、國家、金錢等等。“偶像崇拜拒絕上帝的獨一無二的統治權;因此,它與與上帝的相交不相容。”[105] 安東尼|聖安東尼為了糾正他在一些神父身上觀察到的對金錢的過度渴望,將那些購買和出售職位、拋棄他們的羊群的神父比作偶像,他使用詩篇和以賽亞書的語言來描述他們,說他們有眼睛卻看不見,有腳卻不能行走。[106]
宗教改革和宗教改革後的評論
[edit | edit source]約翰·加爾文,一位多產而有影響力的宗教改革學者,對偶像崇拜持有一種直截了當的觀點,這種觀點效仿早期使徒的簡單信仰
簡而言之,他們的神學實質上是這樣的——只有一位上帝創造了整個世界,並透過摩西和先知,最後透過耶穌基督和他的使徒,向我們宣告了他的旨意;我們只有一位救贖主,他用自己的血為我們贖了罪,我們希望透過他的恩典得救:世界上所有的偶像都是可咒詛的,值得我們憎恨。
– 約翰·加爾文,為基督忍受迫害[107]
約翰·衛斯理以使徒約翰的經文“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為主題佈道。[108] 他認為約翰指的是以色列周圍宗教的偶像,因為在巴比倫被擄期間,猶太人對這種偶像有了深深的厭惡,而皈依者也會理解這一點。衛斯理認為,偶像指的是一個人將自己的心交給任何事物或優先事項,而不是交給上帝。他指出,使徒約翰經常鼓勵基督徒之間的相愛,並意識到這必須首先建立在對上帝的愛之上,而這隻有透過遠離偶像崇拜才能實現
因為除了對上帝的愛之外,沒有其他堅實的基礎來愛我們的弟兄,所以除了遠離偶像之外,不可能愛上帝。
– 約翰·衛斯理[109]
與衛斯理和新約的作者一樣,路德也教導說,一個人除了上帝以外,將自己的信任或優先事項放在任何事物上,都會成為偶像。馬丁·路德並沒有嘲笑以色列人陷入偶像崇拜,而是評論說,人是精神上的生物,他們知道有一個神聖的權威,而且很容易陷入偶像崇拜,因為我們有墮落的本性。他解釋說,認識真理與偶像崇拜的區別在於聖經,因為如果不注意上帝的話語,人們就會編造上帝的特徵,以相信上帝同意“你所敬畏和好的意願所選擇的那些工作和崇拜。”[110]
外部連結
[edit | edit source]- 崇拜,偶像條目在 JewishEncyclopedia.com
- 基於邁蒙尼德的米什尼·托拉的哈拉卡概述 偶像崇拜和民族習俗
- 諾亞七誡
- 根據韋氏詞典對偶像崇拜的定義
- 第二誡 包括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的經文,以馬所拉希伯來語、七十士譯本希臘語和幾種英語譯本呈現。
- 阿塞雷特·哈迪貝羅特 第二誡
參考文獻
[edit | edit source]- ↑ 申命記 4:13
- ↑ 新安格爾聖經詞典,哈里森,R.K.,編輯,2005 年,芝加哥:穆迪出版社,ISBN 0802490379,第 602 頁
- ↑ 偶像:近東古代的影像,《錨牌聖經詞典》,弗裡德曼,大衛·N,主編,1992,紐約:雙日出版社,ISBN 0385193610,第 377 頁
- ↑ 申命記 12:4,31; 馬太·亨利對整本聖經的註釋,申命記 12 章的註釋
- ↑ 偶像崇拜,《哈珀柯林斯聖經詞典》,1996,阿赫特邁耶,保羅·J,編,紐約: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ISBN 0060600373
- ↑ 偶像:在流亡時期及之後,《哈珀柯林斯聖經詞典》,1996,阿赫特邁耶,保羅·J,編,紐約:哈珀柯林斯出版公司,ISBN 0060600373;第 83 篇講道:論屬靈偶像崇拜,在衛斯理,約翰,《若干場合的講道》,卷 2,傑克遜,T,編,倫敦:J. Kershaw,1825,第 314-315 頁
- ↑ 比爾,G.K,《我們成為我們所崇拜的:偶像崇拜的聖經神學》,校際出版社,2008,ISBN 9780830828777,第 41-42,141-1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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