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不可殺人
不可殺人 或 不可殺人 是一項道德準則,包含在十誡中,[1] 據聖經記載,這十誡是用上帝的手指刻在兩塊石碑上的。 [2] 血債血償的概念貫穿整個聖經,並涉及對流無辜鮮血的懲罰。 [3]
不要汙染你所在的土地。流血會汙染土地,而流血的土地,除非用流血之人的血來贖罪,否則無法得到贖罪。
– 民數記 35:33 NIV
不可殺人的誡命可以被視為一項管理人際關係的法律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前五條誡命與人對神的義務密切相關,而後五條誡命則描述了對人的義務。 [4] [5] 不可殺人的誡命也可以被視為基於對上帝本身的尊重。 [6] [7] 由於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創造的,因此流無辜鮮血被視為對造物主的直接冒犯。 [8]
背景
[edit | edit source]在創世紀的故事中,可以看到古代對因流無辜鮮血而產生的罪責的理解,該故事中,該隱因憤怒而殺害了弟弟亞伯,耶和華因該隱流了弟弟的血而詛咒了他。 [9] [10]
你弟弟的血從地裡向我哀告。現在你因流了弟弟的血,就被咒詛離開這地。這地張口,從你手裡接受你弟弟的血。
– 創世紀 4:10-11 ESV
創世紀的故事還描繪了禁止流無辜鮮血是上帝與挪亞立約的重要方面。 [11] [12]
凡流人血的,人必為他流血,因為上帝是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的。
– 創世紀 9:6 ESV
在塔木德中,創世紀 9:5 被解釋為禁止自殺,而創世紀 9:6 “被引用來支援禁止墮胎。” [13]
古代理解和法律實施
[edit | edit source]摩西五經將殺人罪定為死罪,並詳細描述了對後果的道德理解和法律實施。 [14]
人若用鐵器擊打人,致人死亡,這人就是殺人犯,必處死刑。人若手裡拿著能夠致命的石頭,擊打人致人死亡,這人就是殺人犯,必處死刑。人若手裡拿著能夠致命的木器,擊打人致人死亡,這人就是殺人犯,必處死刑。報血仇的人要殺死殺人犯,他遇見殺人犯,就要把他殺掉。人若存心害人,推人一下或扔東西打他,致他死亡,或者懷著惡意用拳頭打人,致他死亡,那人就要處死,他就是殺人犯。報血仇的人遇見殺人犯,就要把他殺掉。
– 民數記 35:16-21 NIV
相反,如果殺人是意外發生的,被告人可以逃到避難城,在那裡他可以免受報血仇的人的傷害。執行死刑需要多個證人的證詞;嚴禁根據單個證人的證詞將人處死。 [15]
摩西五經期望對死刑案件進行徹底調查,並且對未能徹底調查案件或接到證人呼叫時未能作證的行為會附加道德罪責。 [16] 血債血償的理解也要求有一套程式來彌補未解決的謀殺案。如果在田野裡發現一具屍體,長老和法官要仔細確定到最近城鎮的距離,最近城鎮的長老要在規定的方式和地點將一頭母牛的脖子打斷。 [17]
然後,離屍體最近的城鎮的所有長老要到那被打斷頸項的母牛所在的山谷裡,洗手,說:“我們手沒有流這血,我們眼也沒有看見。求耶和華赦免你僕人以色列人,免得他們負無辜人血的罪。”你們就免了流無辜人血的罪,因為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
– 申命記 21:6-9 (NIV)
對血債血償的責任也延伸到重大過失的領域。如果一個人沒有在房頂上建護欄或圍欄,而有人掉下去死了,這個人就要承擔血債。 [18] 如果一個人知道自己的一頭牛有頂撞人的習慣,卻不能將其關起來,這頭牛頂死了男人或女人,那個人就會被處死。 [19] 摩西五經還規定,殺人的動物也要用石頭砸死,屍體要被憎惡。 [20]
正當殺人:對犯罪的應有後果
[edit | edit source]摩西五經和希伯來聖經明確區分了流無辜鮮血和將殺人作為犯罪的應有後果。一些罪行被認為值得處以死刑,包括殺人,[21] 獻祭兒童,[22] 對死刑案件作假證,[23] 通姦,[24] 偶像崇拜,[25] 等等。 [26]
例如,出埃及記敘述了摩西在山上接受上帝律法時,人們轉向了偶像崇拜,崇拜金牛犢。摩西下山後,命令利未人拔刀對抗他們的兄弟、同胞和鄰居。利未人服從了命令,殺死了大約三千個崇拜金牛犢而犯了罪的人。因此,摩西說,利未人在那天以兒子和兄弟為代價獲得了祝福。[27]另一次,一個褻瀆神的人被石頭砸死,因為他用詛咒褻瀆了耶和華的名。[28]
希伯來聖經還有很多其他例子,罪人因犯罪而被處死。亞幹因違反了神禁令,將戰利品藏在帳篷裡,導致以色列軍隊失敗,被約書亞處死。[29][30]大衛下令處死一個亞瑪力人,因為他聲稱殺死了掃羅王。[31]大衛王在給兒子所羅門的遺言中,命令他處理約押的流血罪,因為約押謀殺了亞比尼珥和亞瑪撒。[32]所羅門下令殺死約押
把他打死,埋葬他,這樣就為我,為我父親的家族,洗清了約押流的無辜人的血。耶和華必報應他所流的血,因為他沒有我父親大衛的知情,就攻擊了兩個人,用刀殺了他們。這兩個—以色列軍隊的元帥亞比尼珥、尼珥的兒子,和猶大軍隊的元帥亞瑪撒、以帖的兒子,都比他更優秀,更正直。願他們的血的罪永遠歸到約押和他的子孫身上。但是,願耶和華的平安永遠歸到大衛和他的子孫、他的家族和他的王位上。
– 列王紀上 2:31-33 (NIV)
對於那些因犯罪而被處死的正義之死,聖經中的反覆出現的說法是“他們的血要歸到他們自己頭上”。[33]這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那些犯了一定罪行的人是自己招致了流血,執行正義刑罰的人不承擔流血罪。
正當的殺人:戰爭中
[edit | edit source]古代希伯來文字區分了道德和法律上對流無辜血的禁止和戰爭中的殺人。[34]例如,摩西律法禁止謀殺,但允許在合法戰爭中殺人。[35][36]聖經經常讚揚士兵在合法戰爭中對抗敵人的壯舉。大衛的勇士之一被認為用長矛殺了八百人,[37]而亞比篩則被認為殺了三百人。[38]當然,大衛本人也被描繪成在戰爭中殺死巨人歌利亞的英雄。[39]
正當的殺人:家中入侵者
[edit | edit source]正如摩西律法中所述,古代對謀殺的禁止理解對正當防衛做出了例外。一個在夜間破門而入的盜賊被發現時將其擊殺的居家防衛者,不承擔流血罪。“如果一個盜賊被發現破門而入,並且被擊殺,那麼防衛者不承擔流血罪;但是如果是在日出後發生的,那麼他承擔流血罪。”[40]
一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上帝的法律,以及人的法律,都在守護著它;任何攻擊它的人都要冒著風險。
– 馬修·亨利對出埃及記 22 章的評註
猶太教的解釋
[edit | edit source]猶太律法非常重視流無辜血,並將謀殺列為三種罪之一(另外兩種是偶像崇拜和性不道德),屬於耶哈勒格·維亞阿沃爾,意思是“寧願自己被殺也不願違反它”。[41]猶太律法列舉了 613 條誡律或誡命,包括禁止謀殺以及其他與維護生命和在流無辜血案件中執法有關的誡命。
482. 不可殺人 (出埃及記 20:13)
483. 不可接受兇手的贖金 (民數記 35:31)
484. 流亡一個過失殺人的兇手 (民數記 35:25)
485. 不可接受他的贖金 (民數記 35:32)
486. 不可審判前處決兇手 (民數記 35:12)
487. 寧願犧牲追趕者的生命也要拯救被追趕者 (申命記 25:12)
488. 不可同情追趕者 (民數記 35:12)
489. 不可袖手旁觀,當可以拯救生命時要出手相救 (利未記 19:16)
490. 為過失殺人犯設立避難城 (申命記 19:3)
491. 在河邊折斷小牛的脖子 (在未解決謀殺案後的儀式中) (申命記 21:4)
492. 不可在那條河邊耕作或播種 (申命記 21:4)
493. 不可造成生命損失 (疏忽大意) (申命記 22:8)
494. 建造護欄 (在房頂上) (申命記 22:8)
495. 不可使用使人跌倒的建議來誤導 (利未記 19:14)
496. 幫助一個人的牲畜卸下負擔 (當牲畜無法再負重時) (出埃及記 23:5)
497. 幫助他裝載他的牲畜 (申命記 22:4)
498. 不可讓他陷入混亂狀態然後離開 (申命記 22:4)
– 邁蒙尼德的《誡律之書》
生命被認為非常珍貴,甚至在猶太教義中被視為神聖。塔木德引用創世紀 9:6 中禁止流無辜血的理由,解釋了為什麼對非猶太人以及猶太人應執行死刑,而忠誠的猶太人必須遵守 613 條誡律,而外邦人只被要求遵守七條諾亞律法,其中包括禁止謀殺和建立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以誠實地執法。[42]阿茲里爾·羅森菲爾德拉比博士對猶太教義關於不可殺人的誡命做出了一個具有代表性的現代總結。
第 68 章。殺人犯和保護生命 - 羅齊阿赫·烏·舍米拉斯·內費什
不可殺人,正如經上所說“不可殺人”。(出埃及記 20:13,申命記 5:17) 殺人犯必須被處死,正如經上所說“他必受報應”;(出埃及記 21:20,見利未記 24:17,21) 不可接受他的補償,正如經上所說“不可贖買殺人者的性命...; 流了血的罪...除了流血者的血以外,沒有其他的贖罪方法”。(民數記 35:31-33) 不可審判前處決殺人犯,正如經上所說“殺人犯不可死,除非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民數記 35:12) 然而,我們有命令要阻止企圖殺人,如果需要,可以殺死企圖殺人的兇手,並且不可拒絕這樣做,正如經上所說“你要砍斷她的手,不可憐憫她”(申命記 25:12);對企圖行淫也是如此,正如經上所說“[如果男人抓住她,與她同居...] 正如一個人起來攻擊他的朋友,殺死他,這件事也是如此。”(申命記 22:26) 當可以拯救生命時,不可拒絕拯救,正如經上所說“不可站在你朋友的血上”。(利未記 19:16)
– 阿茲里爾·羅森菲爾德拉比博士[43]
新約觀點
[edit | edit source]新約一致認為謀殺是嚴重的道德罪惡,[44]並維護舊約關於流血罪的觀點。[45]耶穌本人重複並擴大了這條誡律,“不可殺人”。[46]耶穌還講了一個比喻,其中一個國王正義地摧毀了一群殺人犯。[47]新約將耶穌描繪成解釋了謀殺以及其他罪惡都是來自內心。
因為從心裡發出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竊、妄證、毀謗。
– 馬太福音 15:19 (NIV)
新約承認世俗政府在維護正義[48]和懲罰作惡者方面正當而重要的作用,甚至要“持刀”。[49]十字架上的一個罪犯對比了作為應得懲罰而死和耶穌作為無辜之人而死。[50]當耶穌站在彼拉多面前時,彼拉多[51]和人群[52]都認識到流血罪的原則。新約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世俗政府處決那些犯了流無辜血罪的人是不公正、不道德或不合適的。[53]
與舊約一樣,新約似乎也認為士兵在合法戰爭中使用武力是正當的。[54] 使徒保羅敦促以弗所人“穿上神的全副軍裝”,這表明士兵這個職業是高尚的。[55] 羅馬百夫長哥尼流被描繪成一個公義敬畏上帝的人。[56] 當耶穌醫治百夫長的僕人時,他稱讚了羅馬百夫長的信心,並說他在以色列人中都沒有找到如此大的信心。[57] 當施洗約翰在約旦河裡傳講悔改併為悔改的罪人施洗時,士兵們來到施洗約翰那裡,詢問他們悔改的具體方法。施洗約翰沒有要求士兵放棄他們的職業,而是勸告他們滿足於自己的薪水。[58]
不要勒索,也不要誣告人,只要滿足於你們的薪水。
– 路加福音 3:14 (NIV)
耶穌雖然沒有明確認可自衛使用暴力,但他暗示需要為此做好準備,當他對門徒說,如果他們沒有劍就買一把,“現在,你們有囊的,就帶著,有口袋的,也帶著。沒有劍的,就賣了衣服買劍”,[59] 但是,當他的僕人錯誤地用劍砍下大祭司僕人的耳朵時,耶穌也很快糾正了他。
耶穌對他說:“把你的劍收起來,因為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你想,我不能求我父,祂現在就給我多過十二營的天使嗎?”
– 馬太福音 26:52-53 (KJV)
羅馬天主教會的教義
[edit | edit source]天主教教義斷言,禁止殺人源於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創造的,並承認血債血償的原則對所有時代都是必要的。[60] 生命被描繪成神聖的,沒有人可以宣稱自己有權毀滅無辜的人。無辜者流血的罪惡呼求上天覆仇。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它從一開始就包含了上帝的創造行為,並且永遠與創造者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創造者是其唯一的目的。只有上帝才是生命從開始到結束的主宰: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宣稱自己有權直接毀滅無辜的人......故意殺害無辜者嚴重違反了人的尊嚴,違反了黃金法則,也違反了造物主的聖潔。禁止殺人的法律具有普遍效力:它永遠、永遠、無處不在地約束著每個人......第五誡禁止直接和故意殺人,認為這是嚴重的罪惡。殺人犯和自願參與殺人的人犯下了呼求上天覆仇的罪行。
– 天主教教理問答[61]
自衛
[edit | edit source]正當防衛被視為正當的,即使防禦者對攻擊者造成致命打擊。然而,一個人不應該使用超過必要的力量來抵抗攻擊。對人和社會的正當防衛不應被視為對禁止殺害無辜者的例外:保護無辜的生命被視為預期的結果。對攻擊者的傷害或死亡並非預期結果,而是使用必要力量抵抗迫在眉睫的威脅的不幸後果。[62]
正當防衛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對於那些對他人生命負責的人來說,更是一項重大義務。共同利益的維護要求將不公正的侵略者制服,使其無法造成傷害。因此,那些合法擁有權威的人也有權使用武器來擊退對他們負責的公民社會發起的侵略。
– 天主教教理問答[63]
死刑
[edit | edit source]天主教教理問答教導說,合法的公共當局有權和義務對罪犯進行懲罰,懲罰的程度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稱,以維護公共利益。如果非致命手段足以維護和保護人民的安全,則優先考慮非致命手段。然而,在確定了罪犯的身份和責任之後,不排除訴諸死刑。[64]
假設罪犯的身份和責任已經完全確定,教會的傳統教義不排除訴諸死刑,如果這是有效地抵禦不公正的侵略者、保護人類生命唯一可能的途徑。
– 天主教教理問答[65]
墮胎
[edit | edit source]天主教教義斷言,墮胎是一種嚴重的道德罪惡,因為這種行為剝奪了無辜的人的生命。它斷言,人的生命必須從受孕的那一刻起就受到尊重和絕對的保護。從存在的第一刻起,“一個人必須被認為擁有一個人的權利,其中包括每個無辜者不可剝奪的生命權。”[66]
我未成形你以前,我已知道你;你未出母腹以前,我已分別你為聖。(耶利米書 1:5;另見:約伯記 10:8-12,詩篇 22:10-11)
我還沒有成形,你的眼就看見我了,我的形體還沒有造好,你的冊上都寫滿了。(詩篇 139:15)
– 天主教教理問答[67]
安樂死、自殺、酒精、毒品
[edit | edit source]天主教教義嚴格禁止安樂死和自殺,認為這些行為違反了“不可殺人”的誡命。[68] 信徒們被鼓勵避免過度食用食物、菸草、酒精和藥物,因為他們認識到生命和健康是上帝寶貴的禮物。在公路上過度超速或酒後駕駛,危及他人,會招致嚴重的罪責。[69] 除了出於嚴格的治療目的,使用毒品是一種嚴重的罪過。非法制造和販賣毒品構成“直接參與邪惡”。[70]
戰爭
[edit | edit source]天主教教理問答堅持敦促每個人祈禱避免戰爭。所有公民和政府都有義務努力避免戰爭。然而,它認識到,在所有和平努力都失敗後,政府不能被剝奪合法自衛的權利。軍隊使用合法防禦被認為是嚴重的,因此必須經過嚴格的道德合法性考慮。明確列舉了“正義戰爭”原則的要素。[71]
-侵略者對國家或國家共同體的損害必須是持久、嚴重和確定的;
-必須證明所有其他結束戰爭的方式都不切實際或無效; -必須有成功的把握; -使用武器不能產生比要消除的邪惡更嚴重的邪惡和混亂。現代毀滅性武器的力量在評估這種情況時非常重要。
– 天主教教理問答[72]
宗教改革和宗教改革後的觀點
[edit | edit source]馬丁·路德總結了反對流血的誡命,認為它是基於對上帝的敬畏和愛,並且具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消極的是,我們既不傷害也不傷害鄰居的身體;積極的是,我們必須幫助我們的鄰居,在他生病時照顧他。
不可殺人。(出埃及記 20:13)
問:這是什麼意思?答:我們必須敬畏和愛上帝,這樣我們既不傷害也不傷害鄰居的身體,而是幫助他,在他生病時照顧他。
– 馬丁·路德,《小問答》[73]
在更詳細的教導中,馬丁·路德解釋說,上帝和政府不受“不可殺人”誡命的約束,但上帝將懲罰作惡者的權力委託給了政府。殺人的禁令禁止個人與其任何其他人之間,而不是政府。
我們現在已經完成了精神和世俗政府,即神聖和父權的權威和服從。但現在我們走出家門,來到鄰居中間,學習我們如何彼此相處,每個人都對自己鄰居負責。因此,上帝和政府不包括在這條誡命中,他們所擁有的殺戮權力也不包括在內。因為上帝將懲罰作惡者的權力委託給了政府,而不是父母,因為以前(正如我們在摩西書中讀到的那樣),父母被要求審判自己的孩子,並將他們判處死刑。因此,這裡禁止的是禁止個人與其任何其他人之間,而不是政府。
– 馬丁·路德,《大問答》[74]
在《基督教信仰的教義》中,約翰·加爾文認為這條誡命的意義在於每個人的安全都交託給了每個人。因此,禁止所有暴力和不公正,以及任何形式的損害鄰居身體的傷害。因此,基督徒被要求盡其所能忠實地保護鄰居的生命,警惕地防止傷害,並在危險來臨時幫助消除危險。加爾文斷言,相同的規則也必須應用於控制憤怒,認為由於上帝看到人心和思想,反對流無辜血的誡命也禁止內心謀殺,並要求真誠地渴望保護兄弟的生命。除非思想在憤怒和仇恨的影響下,手不會犯下謀殺罪。加爾文認為,哪裡有憤怒和仇恨,哪裡就有作惡的傾向,他引用聖經,“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 3:15),“凡無緣無故地向他弟兄發怒的,必受審判”(馬太福音 5:22)。[75]
約翰·加爾文還認為,反對流血的誡命基於人按上帝的形象被造和人需要珍愛自己血肉的雙重基礎。
經文指出,這條誡命基於兩方面的公平性。人既是上帝的形象,又是我們的血肉。因此,如果我們不想要違反上帝的形象,我們就必須尊重人的身份——如果我們不想要剝奪自己的人性,我們就必須珍愛自己的血肉。從基督的救贖和恩賜中得出的實際推論將在其他地方考慮。主已經樂意引導我們關注這兩個自然因素,作為保護我們鄰居的誘因,即尊重印在他身上的神聖形象,並擁抱我們自己的血肉。為了避免謀殺罪,僅僅避免流血是不夠的。如果你在行動中犯下了罪行,如果你在努力中策劃,如果你在願望和設計中構思了不利於他人安全的行動,你就有謀殺的罪責。另一方面,如果你沒有盡你所能和機會去保護他的安全,那麼你的不人道行為就違反了法律。但如果身體的安全得到了如此謹慎的保障,那麼我們就可以推斷出多少關懷和努力應該用於靈魂的安全,因為靈魂在上帝眼中價值連城。
– 約翰·加爾文[76]
馬太·亨利認為,反對殺人的誡命既適用於一個人自己的生命,也適用於鄰居的生命,並且它不僅適用於導致死亡,還禁止任何對一個人自己身體或任何其他人的身體健康、舒適和生命造成不公正傷害或損害的事物。[77] 他還將反對流血的誡命與創世記 9 章中對挪亞及其兒子的命令聯絡在一起,他認為這條命令適用於個人反對他的鄰居,但不適用於合法戰爭中的殺戮,也不適用於為自己的必要防禦或反對政府對犯罪行為進行應有的懲罰。他將埋伏謀害無辜者描繪為對人性的嚴重侵犯,是自然基本法之一。
這是自然法之一,在賜給挪亞及其兒子的訓誨中得到了強烈的執行,創世紀 9:5, 6。它不禁止在合法戰爭中殺人,也不禁止我們為自己的必要防禦而殺人,也不禁止執政官處死罪犯,因為這些行為有助於保護生命;但它禁止對任何人的惡意和仇恨(因為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個人報復;以及任何因突然激怒而產生的魯莽憤怒,以及在激情中所說或做出的傷害,或旨在做出的傷害:我們的救主解釋了這條誡命,馬太福音 5:22。而且,最糟糕的是,它禁止迫害,禁止埋伏謀害無辜者和世上優秀的人。
– 馬太·亨利[78]
註釋
[edit | edit source]- ↑ 出埃及記 20:1-21,申命記 5:1-23,《十誡》,新聖經詞典,第二版,泰恩德爾出版社,1982 年,第 1174-1175 頁
- ↑ 出埃及記 31:18,申命記 9:10,天主教教理問答 2056,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htm
- ↑ 《血債》,猶太虛擬圖書館,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judaica/ejud_0002_0003_0_03145.html ,創世紀 4:10,創世紀 9:6,創世紀 42:22,出埃及記 22:2-2,利未記 17:4,利未記 20,民數記 20,申命記 19,申命記 32:43,約書亞記 2:19,士師記 9:24,撒母耳記上 25,撒母耳記下 1,撒母耳記下 21,列王記上 2,列王記上 21:19,列王記下 24:4,詩篇 9:12,詩篇 51:14,詩篇 106:38,箴言 6:17,以賽亞書 1:15,以賽亞書 26:21,耶利米書 22:17,耶利米哀歌 4:13,以西結書 9:9,以西結書 36:18,何西阿書 4:2,約珥書 3:19,哈巴谷書 2:8,馬太福音 23:30-35,馬太福音 27:4,路加福音 11:50-51,羅馬書 3:15,啟示錄 6:10,啟示錄 18:24
- ↑ 《十誡:宗教、法律和社會問題手冊》,約瑟夫·P·赫斯特,麥克法蘭出版社,2003 年,第 19-20 頁
- ↑ 出埃及記 20 章註釋,《猶太研究聖經》,牛津大學出版社,2004 年,第 150 頁
- ↑ 《十誡》,威廉·巴克萊,威斯敏斯特·約翰·諾克斯出版社,1998 年,第 52 頁
- ↑ 《十誡》,G·坎貝爾·摩根,弗萊明·H·雷威爾出版社,1901 年,第 66-67 頁
- ↑ 創世紀 9:6,另見雅各書 3:9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59
- ↑ 希伯來書 11:4,約翰一書 3:12,猶大書 1:11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0
- ↑ 《十誡:宗教、法律和社會問題手冊》,約瑟夫·P·赫斯特,麥克法蘭出版社,2003 年,第 21 頁
- ↑ 創世紀 9 章註釋,《猶太研究聖經》,牛津大學出版社,2004 年,第 25 頁,塔木德 b.B.K 91b,b 議會 57b
- ↑ 《十誡》,威廉·巴克萊,威斯敏斯特·約翰·諾克斯出版社,1998 年,第 52-57 頁
- ↑ 民數記 35,申命記 17,19
- ↑ 利未記 5:1
- ↑ 申命記 21 章註釋,《猶太研究聖經》,牛津大學出版社,2004 年,第 413-414 頁
- ↑ 申命記 22:8
- ↑ 出埃及記 21:28-31
- ↑ 《血債》,猶太虛擬圖書館,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judaica/ejud_0002_0003_0_03145.html 出埃及記 21:28-31,創世紀 9:5
- ↑ 出埃及記 21:12,利未記 24:17
- ↑ 利未記 20:12
- ↑ 申命記 19:8-21
- ↑ 利未記 20:10
- ↑ 出埃及記 22:20
- ↑ 《十誡》,威廉·巴克萊,威斯敏斯特·約翰·諾克斯出版社,1998 年,第 52-57 頁
- ↑ 出埃及記 32
- ↑ 利未記 24:10-23
- ↑ 約書亞記 7:10-26
- ↑ 《十誡》,G·坎貝爾·摩根,弗萊明·H·雷威爾出版社,1901 年,第 69 頁
- ↑ 撒母耳記下 2:1-16
- ↑ 列王記上 2:5-6
- ↑ 利未記 20,撒母耳記下 1:16,以西結書 18:13,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1,出埃及記 23:7
- ↑ 馬修·亨利對出埃及記 20:13、出埃及記 34:10-14、申命記 7:7-26 的註釋
- ↑ 後代對“合法戰爭”的構成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
- ↑ 撒母耳記下 23:8
- ↑ 撒母耳記下 23:18
- ↑ 撒母耳記上 17
- ↑ 出埃及記 22:2-3
- ↑ 巴比倫塔木德,聖赫德林 74a,http://www.come-and-hear.com/sanhedrin/sanhedrin_74.html
- ↑ 聖赫德林篇 57a,http://www.come-and-hear.com/sanhedrin/sanhedrin_57.html
- ↑ http://www.torah.org/learning/halacha-overview/chapter68.html
- ↑ 馬太福音 5:21、馬太福音 15:19、馬太福音 19:19、馬太福音 22:7、馬可福音 10:19、路加福音 18:20、羅馬書 13:9、提摩太前書 1:9、雅各書 2:11、啟示錄 21:8
- ↑ 馬太福音 23:30-35、馬太福音 27:4、路加福音 11:50-51、羅馬書 3:15、啟示錄 6:10、啟示錄 18:24
- ↑ 馬太福音 5:21、馬太福音 19:19、馬可福音 10:19、路加福音 18:20
- ↑ 馬太福音 22:1-7
- ↑ 羅馬書 13:1-7、彼得前書 4:15、約翰·加爾文,《基督教教義》,第四卷,第二十章,http://www.reformed.org/books/institutes/books/book4/bk4ch20.html
- ↑ 羅馬書 13:4 及註釋,《新國際版研究聖經》,Zondervan,1995 年,第 2240 頁
- ↑ 路加福音 23:41
- ↑ 馬太福音 27:24
- ↑ 馬太福音 27:25
- ↑ 馬太福音 22:7、羅馬書 13、約翰·加爾文,《基督教教義》,第四卷,第二十章,http://www.reformed.org/books/institutes/books/book4/bk4ch20.html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7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09-2310
- ↑ 以弗所書 6
- ↑ 使徒行傳 10,《聖經釋義》,第五卷,馬庫斯·多茲等,S.S. 斯克蘭頓公司,1903 年,第 428-435 頁
- ↑ 路加福音 7:1-10,《聖經釋義》,第五卷,馬庫斯·多茲等,S.S. 斯克蘭頓公司,1903 年,第 429 頁
- ↑ 《聖經釋義》,第五卷,馬庫斯·多茲等,S.S. 斯克蘭頓公司,1903 年,第 429 頁
- ↑ 路加福音 22:36 新國際版,《聖經釋義》,第五卷,馬庫斯·多茲等,S.S. 斯克蘭頓公司,1903 年,第 93 頁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59-226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58,2261,2268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3-2264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5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7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67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7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7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76-2283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88-229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291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07-2317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天主教教理問答 2309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atechism/p3s2c2a5.htm
- ↑ 馬丁·路德,《小要理問答》,第五條誡命,http://www.ccel.org/ccel/luther/smallcat.text.i.5.html
- ↑ 馬丁·路德,《大要理問答》,由 F. 賓特和 W.H.T. 道翻譯,出版於:《三語和諧:福音派路德教會象徵書》(聖路易斯:共濟會出版公司,1921 年),第 565-773 頁 http://www.iclnet.org/pub/resources/text/wittenberg/luther/catechism/web/cat-07.html
- ↑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教義》,第八章,第三部分,第三十九節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thirtynin.htm
- ↑ 約翰·加爾文,《基督教教義》,第八章,第三部分,第四十節 http://www.spurgeon.org/~phil/calvin/bk2ch08.html#thirtynin.htm
- ↑ 馬修·亨利對出埃及記 20 :13 的註釋 http://godstenlaws.com/ten-commandments/mh-commentary6.html
- ↑ 馬修·亨利對出埃及記 20 :13 的註釋 http://godstenlaws.com/ten-commandments/mh-commentary6.html
猶太研究聖經,塔納赫譯本。 2004. 柏林,阿黛爾;佈雷特勒,馬克·茲維;菲什班,邁克爾,編。猶太出版協會,紐約:牛津大學出版社。 ISBN 0195297512
馬修·亨利對整本聖經的簡明註釋,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Commentaries/MatthewHenryConcise/(訪問日期:2009 年 9 月 2 日)
聖經,英文標準版。 2007. 十字路口聖經,伊利諾伊州惠頓。 ISBN 1581343795
新耶路撒冷聖經。 1985. http://www.catholic.org/bible/(訪問日期:2009 年 8 月 28 日)
新國際版研究聖經。 1995. 巴克,肯尼思;伯迪克,唐納德;斯特克,約翰;韋塞爾,沃爾特;楊布拉德,羅納德,編。Zondervan。美國密歇根州大急流城 ISBN 0310927099
美國天主教會。天主教教理問答。 2003. 雙日宗教。 ISBN 0385508190 http://www.vatican.va/archive/ccc_css/archive/catechism/p3s2c2a4.htm(訪問日期:20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