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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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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 限制言論自由。
—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條款

言論自由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美國最高法院或許最重視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這一方面,與之並列的是新聞自由。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這種自由存在例外情況。在其他一些情況下,最高法院已經將某些其他方面的言論定義為合憲,而乍一看似乎並非如此。

我們是否有權根據言論自由的原則向政治運動捐款?學生是否有權在學校允許參加的企業贊助集會上展示寫著“大麻吸食為耶穌”的橫幅?商業廣告在廣告時有哪些限制,如果有的話?我們是否有權在法律或政府行為者強迫我們宣誓效忠時坐著?我被允許在公開活動中焚燒國旗嗎?如果忠誠宣誓或宣告違揹我的信仰,我有權拒絕嗎?

這些問題都是最高法院在某些場合提出的,而且並不是所有問題都是最高法院提出的。這裡有一個維基百科頁面,列出了最高法院處理的更多案例.

誹謗和名譽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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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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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的憲法體系中存在任何固定的星體,那就是,任何官員,無論是高階還是低階,都不能規定政治、民族主義、宗教或其他觀點問題上的正統觀念,也不能強迫公民用言辭或行動來承認他們對這些觀念的信仰。
—大法官傑克遜,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訴巴內特案,319 U.S. 624, 642 (1943)

競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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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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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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