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合同法
| 華夏公益教科書使用者認為此頁面應該拆分為具有更窄子主題的較小頁面。 您可以透過將此大頁面拆分為較小的頁面來提供幫助。請確保遵循命名策略。將書籍分成更小的部分可以提供更多關注,並允許每個部分做好一件事,這將有利於所有人。 |
| 一位讀者請求改進此書的格式和佈局。 良好的格式使書籍更易於閱讀,併為讀者帶來更多趣味。請參閱編輯維基文字以獲取想法,以及WB:FB以獲取優秀書籍示例。 即使此訊息已被刪除,也請繼續編輯此書並改進格式。請參閱討論頁面以瞭解當前進展。 |
雖然合同法中的主題可能是通用的,但這本書將主要側重於美國(美國)合同法。
本書討論了當事人可以自願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以及法院如何處理執行這些義務。
注意:這是一個非常早期的版本,可能包含錯誤。此頁面不能代替法律代理。此外,這是一個關於美國實踐和執行的合同法的概覽。具體細節可能因所涉及的州而異。儘管如此,作者鼓勵每個人熟悉支配幾乎所有銷售和交易的法律體系的原則。畢竟,世界是一個“全球市場”。
合同的法律理論
[edit | edit source]什麼是合同?
[edit | edit source] A working definition of Contract comes from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 2nd:
§ 1. Contract Defined: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另一個定義來自統一商法典 (UCC),它專門涵蓋“商品”(而不是服務)的合同
§ 1-201(11) [Revised § 1-201(11)]:
“Contract” means the total legal obligation which results from the parties’
agreement as affected by this Act and any other applicable rules of law.
這兩個定義都明確表明,並非所有承諾或協議都是合同。作為合同的承諾或協議是法律體系將執行的承諾或協議。該定義肯定顯得迴圈:我們的法律體系將執行哪些承諾或協議?
當合同已經形成並且被違反時,這種執行機制就會啟動。然後,法律體系被要求提供補救措施。形成、違反和補救這些概念將在我們的討論中發揮重要作用。雖然不總是按此順序進行,但這也是合同課程組織的主要主題。它們構成了違反合同索賠的基礎,正如我們現在將看到的那樣。
經濟分析
[edit | edit source]是否存在違反合同行為?
[edit | edit source]違反合同索賠的這三個要素反映了合同法的主要主題
The first element is called Formation.
The second element is called Performance and Breach.
The third element is called Remedies.
合同中唯一的另一個主要主題是第三方。合同太有趣了,一個人就是一個當事人!但是,締結合同需要兩個人,所以前兩個當事人是合同當事人。“第三方”是指不是合同當事人的當事人。
很明顯,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定義,彼此之間擁有某些權利和義務。有時,第三方也可以根據合同擁有權利和義務。合同當事人可能希望合同有利於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將成為合同的受益人(第三方受益人)。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方或將其合同義務委託給第三方(轉讓和委託)。
要使違反合同索賠成功,原告必須證明索賠的所有要素均已滿足。為了駁回原告的索賠,被告只需要推翻一個要素。您會發現,在分析合同案例時,弄清楚被告正在爭論哪個要素會很有幫助。
合同法來源
[edit | edit source]合同總是涉及未來。問題經常出現,因為事件沒有按照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預期的那樣發展,他們希望合同法能為這種情況提供解決方案。我們去哪裡尋找解決合同糾紛的規則?
有一個來源層次結構。[在此插入圖表。]
您在合同中將要處理的主要州法是統一商法典 (UCC 或法典)。法典有許多部分,稱為條款,適用於不同的交易。您將關注第 1 條,它包含適用於整個法典的一般規定,以及第 2 條,銷售。
UCC 非常獨特。它的一項主要目標,如第 1-102(2)(c) [修訂版第 1-103(a)(3)] 中所述,是“使各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法律統一”。您可能會認為,使法律統一的最簡單方法是頒佈一項聯邦法律。但這不是法典的處理方式。法典由兩個團體頒佈,即統一州法委員會 (NCCUSL) 和美國法律協會 (ALI)。這兩個團體批准由專家委員會起草的擬議法令後,NCCUSL 就會將提案提交給每個州,要求每個州頒佈該法令。如果每個州都頒佈了相同的法律,那麼法律就統一了。NCCUSL 和 ALI 在 UCC 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其在美國的每個司法管轄區都得以頒佈。
然而,UCC 並不完全統一。立法機構當然可以自由地在頒佈法律的過程中更改擬議版本,而且大多數立法機構都利用了這種自由。CALI 課程將引用法典的統一版本,但您應該知道,您的州可能包含非統一條款。
UCC 第 2 條的適用
[edit | edit source]《統一商法典》第二條的主題,如第 2-102 條所述,是“商品交易”,一般來說,是商品的買賣。因此,只要您的事實表明合同涉及商品的買賣,您就應該參考《統一商法典》第二條來查詢規則。但什麼是“商品”?第 2-105(1) 條對這一概念做出了定義
(1) "Goods" means all things (including specially manufactured goods) which are movable
at the time of 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 for sale other than the money in
which the price is to be paid, investment securities (Article 8) and things in
action. "Goods" also includes the unborn young of animals and growing crops and
other identified things attached to realty as described in the section on goods to
be severed from realty (Section 2-107).
因此,商品是可移動的。這很好。但如果交易是混合型的,既涉及商品又涉及非商品,我們是否應該適用第二條?從 Bonebrake v. Cox, 499 F.2d 951 (8th Cir. 1974) 一案中,我們可以得出一種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即確定商品的買賣是否為交易的“主要目的”。如果是,則第二條適用於整個交易。
如果我們有商品的買賣(請仔細核實此資訊,因為它並不像看起來那麼“好”),但我們在第二條中沒有找到解決我們問題的規則怎麼辦?例如,農民聲稱,由於他在與穀物公司簽訂協議時喝醉了,因此該協議沒有約束力。《統一商法典》第二條沒有關於醉酒時簽訂的協議是否可執行的規則。我們應該去哪裡尋找適用的規則?《統一商法典》第 1-103 條(修訂後的第 1-103(b) 條)告訴我們
第 1-103 條。適用的補充一般法律原則。除非本法明確規定,否則法律和衡平法的原則,包括商法和關於締約能力、委託代理、禁止反言、欺詐、虛假陳述、脅迫、強迫、錯誤、破產或其他確認或無效原因的法律,應補充其規定。
我們可以在哪裡找到這些“法律和衡平法的原則”?在少數幾個州,特別是路易斯安那州,它擁有法國民法傳統,以及加利福尼亞州,它在 19 世紀採用了法律改革者大衛·達德利·菲爾德制定的菲爾德法典,法律的一般原則,包括合同法,在法規中有所體現。然而,這些法規通常措辭寬泛,無法回答您的問題。例如,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亞州研究醉酒時簽訂的協議是否可執行,您將在民法典中找到以下適用法規
第 39 條。轉讓或合同;撤銷;可反駁的推定。
(a) 在尚未經司法裁定確認其無行為能力之前,精神不健全但並非完全沒有理解能力的人所進行的轉讓或其他合同,可以撤銷……。
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屬於普通法;也就是說,法官判例法傳統,透過司法判決傳承下來。在合同法在法典中有所體現的州,例如加利福尼亞州,仍然存在強大的普通法傳統,因為法院必須解釋法典,以確定其是否適用於特定情況。
理論上,如果您想知道普通法規則是什麼,例如,醉酒時簽訂的協議是否可執行,您需要閱讀所有相關的案件,並嘗試從中提煉出規則。
在實踐中,已經有人為您完成了這項工作。這就是再述的作用。再述是美國法學會的另一個專案。顧名思義,再述是對法律原則進行提煉,以“黑體字”規則的形式展現出來,這些規則可以很容易地,也許過於容易地表達出來。我們很幸運地擁有一個優秀的再述,即《合同法再述(第二版)》。
CALI 合同課程偶爾會提到《合同法再述(第二版)》中的某個部分(由於這是我們唯一提到的再述,我們通常將其簡稱為“再述”)。但不要以為僅僅因為再述陳述了一項規則,它就是“法律”。每個再述都是由律師、法官和法學教授組成的委員會撰寫的。它反映了作者對一般原則是什麼或應該是什麼的看法。它不是強制性權威,因為它不是由立法機關頒佈的,而且它可能不反映特定司法管轄區的規則。
有時,您學習的合同案件是由聯邦法院審理的。在這些案件中,瞭解法院是如何獲得管轄權的非常有用。通常(但不總是)這些案件出現在聯邦法院是因為多元化管轄權;也就是說,當原告和被告是不同州的公民時,聯邦法院將行使管轄權。
您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學習過 Erie R.R. v. Tompkins, 305 U.S. 673 (1938) 案嗎?對於我們而言,其要點是最高法院宣佈,一般來說,不存在聯邦合同普通法。無論案件是在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審理,法院都將適用相關州的法律。
法院將適用哪個州的法律?這個問題由法律選擇規則回答。您最終可能會在“法律衝突”課程中學習這一主題。根據《法律衝突再述(第二版)》(是的,也有一個針對這種情況的再述),合同案件中法律選擇的通則見第 188 條
§ 188. Law Governing In Absence Of Effective Choice By The Parties
(1)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an issue in contract are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ich, with respect to that issue,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parties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 6.
(2) In the absence of an effective choice of law by the parties (see § 187), the contact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of § 6 to determine the law applicable to an issue include:
(a) the place of contracting,
(b) the place of negotiation of the contract,
(c) the place of performance,
(d) the loc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ontract, and
(e) the domicil, residence, nationality, place of incorporation and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parties. These contacts are to be evaluated according to their relative importance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3) If the place of negotiating the contract and the place of performance are in the same state, the local law of this state will usually be applied,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 189-199 and 203.
根據《法律衝突再述(第二版)》第 188 條,通則是,與交易“關係最為密切”的州的當地法律將適用。對於涉及動產(商品)買賣的合同,還有一條更具體的規則。《法律衝突再述(第二版)》第 191 條規定
§ 191. Contracts To Sell Interests In Chattel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an interest in a chattel and the rights created thereby are determined, in the absence of an effective choice of law by the parties,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er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is to deliver the chattel unless,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some other state has a more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 6 to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parties, in which event the local law of the other state will be applied.
我們不會詳細介紹這些規則,但我們將利用這個機會強調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合同自由。合同法通常不是監管性的。它是促進性的——它促進當事方之間達成協議。當我們談論合同法的規則時,我們並不是指不靈活的戒律。我們通常指的是“預設規則”——在當事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適用的規則。事實上,這一點很好地體現在《法律衝突再述(第二版)》第 188 條的標題中:在當事方沒有有效選擇的情況下適用的法律。
除非是形成規則或涉及政策問題,否則當事方通常可以自由地使用合同自由來改變預設規則。這一原則在《統一商法典》第 1-102(3) 條 [修訂後的第 1-302(a) 條] 中有規定,該條規定“本法的規定可以透過協議進行變更,除非本法另有規定。”
協議
協議包括要約和承諾,這有時被稱為相互同意。
要約
根據《合同法再述》,"要約是指一方表達的意願,即在另一方接受後,該方將受合同約束。"換句話說,當合同潛在當事方讓其他人知道他想要簽訂合同時,就作出了“要約”。
要約人必須列明足夠條款,使受要約人只需說“我接受”即可。例如,“我買你的房子”不足以構成有效的要約。至少,要約中必須包含價格和將要出售的土地範圍。然而,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刊登廣告,宣告一輛汽車將以特定價格出售,被認為在法律上對廣告發布者具有約束力。
要約可以附帶有效期。如果要約沒有明確的有效期,法院將根據當地商業慣例、雙方過往處理方式以及合同性質設定有效期。
可以單獨達成協議,延長先前要約的有效期。這些協議通常被稱為“選擇權合同”,將原要約人繫結,使其在一定時間內,通常是收取一定金額的費用,保持其要約有效,並僅供原受要約人選擇。
區分要約和僅僅的要約邀請非常重要。要約邀請通常是對全世界的邀約,例如商店裡展示的商品,或報紙上的廣告。當出現要約邀請時,希望購買商品的人向店主發出了法律上的“要約”,店主則“接受”該要約。
承諾
接受要約的條款。
對價
本元素分為兩部分:首先,作為對承諾或履行的回報所給予的考量必須具有法律上充分的價值。它可以是金錢,當事人沒有法律義務執行的行為,或者是不採取當事人有法律權利採取的行為。其次,考量必須由協商一致的交換組成。這一元素將合同與贈與區分開來。這是對相互同意概念的延續,即要約人和受要約人之間的思想一致。請注意,“法律上充分的價值”並不能使任何一方免受不合理的合同的約束。根據**自由合同原則**,人們可以自由地協商和訂立合同。僅僅因為一方可能認為自己的要約或接受與他們收到的回報的考量價值不相符,並不意味著合同無效。
考量是當事人之間交換的具有充分但不必充分價值的物品。只要考量對要約人具有充分價值,就被視為充分考量。
過去的考量通常不可接受。這意味著考量必須是在要約和接受的背景下進行的。與英國法一樣,總有例外。在諸如窗戶清潔工之類的案例中,過去的考量是必要的(窗戶清潔工會先清潔窗戶,然後在已經發生的履行方面要求付款)。
本節介紹了議價過程的基本要素。基本上有兩個要求:(1) 同意和(2) 明確性。
相互同意受約束是合同形成的必要要素。當事人可以透過涉及要約和接受的議價過程達成相互同意。因此,確定要約和接受可能是建立相互同意的方式。
要約有三個基本要素。Res. 2d Contracts sec. 24. 在有法律效力的要約之前,所有要素都必須存在。
一旦您確定要約已經發出,接下來確定要約是否可撤銷。要約可以透過形成選擇權合同(Res. 2d Contracts sec. 25)變得不可撤銷,可以透過開始履行以履行方式接受的要約(Res. 2d Contracts sec. 45)變得不可撤銷,可以透過不利信賴(Res. 2d Contracts sec. 87(2))變得不可撤銷,可以透過法律,包括根據 U.C.C. 2-205 的堅定要約,以及透過要約人簽署的書面檔案,該檔案陳述了擬定的考量並提議公平交換。Res. 2d Contracts sec. 87 (a).
如果要約可以在接受之前終止,您接下來必須考慮受要約人的接受權是否因撤銷、拒絕(包括還盤)、失效或要約人或受要約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Res. 2d Contracts sec. 36. 如果受要約人的接受權已經終止,則無法接受。如果沒有終止,則考慮是否已經接受。有效的接受要求存在表示目前意圖接受的行為,並且接受方式是根據要約邀請或要求的。Res. 2d Contracts sec. 50. 要約可以要求受要約人只能透過作出承諾來接受。如果是這樣,則其他任何接受方式都不可能。同樣,如果要約要求僅履行,則其他任何方式都不可能。Res. 2d Contracts sec. 30.
大量案例要求“思想一致”才能形成有效的合同。如果字面理解,它將要求所有有效的合同當事人必須同時有意把自己約束在合同中。現代合同法是否要求“思想一致”?如果是,它到底意味著什麼?
**要約** 要約被定義為表示願意訂立一項交易的行為,該行為的表達方式足以使另一個人理解她的同意將得到邀請並使交易達成。Res. 2d Contracts sec. 24. 法律上充分的要約要求表示目前意圖的行為。由於這種客觀意圖測試的性質,現代案例要求不僅要檢視擬定要約人使用的詞語,還要檢視所有周圍環境,以確定站在擬定受要約人立場上的人是否會理解要約人有意受約束。Murray p. 69. Farnsworth p. 135. 要約可以是口頭,書面或由行為暗示。
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合同行為能力。這意味著他們在法律眼中被視為有能力的人。常見的資格是:達到法定年齡(在美國為 18 歲),擁有選擇自由(不受脅迫、不正當影響和醉酒等外部影響),以及在合同形成時神志清醒(關於此主題可以寫一整本書)。
合同的目的必須是合法的,例如謀殺是非法的。因此,您不能訂立一份為了完成需要某人謀殺另一個人而必須完成的合同,因為合同的目的是進行一項非法的行為。這意味著合同法將不適用。
這是對合法性的嚴格意義,取決於州,因此在一個州合法的行為可能在其他地方訂立合同會導致合同無效。
實際施加或即將施加的限制或危險,其嚴重程度或令人恐懼的程度足以剝奪個人自由選擇,摧毀其意志,或僅以形式獲得同意。
根據法律,如果一個人僅因其認為自己會受到嚴重傷害而參與其中,並且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如果不參與就會受到嚴重傷害,並且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逃脫嚴重傷害,則該人不會構成犯罪。政府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要認定某人有罪,必須有證據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該人在參與犯罪時,並不合理地認為參與是其免受嚴重傷害的唯一途徑。
違反法律,對一個人的人身進行實際或威脅性的暴力或限制,迫使他簽訂合同或解除合同。
有些人將脅迫分為兩種。
第一。監禁脅迫,即一個人實際喪失了自由。如果一個人被非法剝奪自由,直到他簽署並蓋章債券等,他可以聲稱這種脅迫,並避免債券。但是,如果一個人被合法監禁,並且為了獲得釋放或出於任何其他公平的原因,簽署了債券或契約,則這並非由於監禁脅迫,他也無權避免。
第二。脅迫,即對生命損失的恐懼,或者對肢體殘疾或肢體損失的恐懼;這必須基於充分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可以避免自己的行為。柯克勳爵列舉了四種情況,一個人可以因威脅而避免自己的行為:1. 因生命損失的恐懼;2. 肢體;3. 肢體殘疾;4. 監禁。
並非所有程度的暴力或任何型別的威脅都會使合同無效;它們必須是那些自然會對普通堅定的人起作用的,並激發對人身、名譽或財產造成重大傷害的合理恐懼。必須考慮當事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脾氣和性格,以及其他可能對暴力或威脅產生更大或更小影響的情況。
透過暴力或威脅簽訂的合同無效,即使有利於合同的當事人並沒有行使暴力或發出威脅,即使他對此毫不知情。
暴力或威脅不僅是針對締約方的,當其配偶、丈夫、後代或祖先成為目標時,也是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使用的暴力僅僅是一種法律約束,或者威脅只是做行使者有權做的事情,那麼它們不會使合同無效。合法合理的監禁,或法律授權的任何措施的威脅,以及案件情況,屬於這種描述。
但是,為了掩蓋對不公平和非法原因進行的強制性程式而採取的法律形式,如果用於或威脅用於獲得對合同的同意,將使合同無效;根據此規則,無理由逮捕或要求過高保釋金,或威脅採取此類程式,會使在壓力下籤訂的合同無效。
以上所有內容都與可能存在除暴力或威脅之外的簽訂合同動機的案件有關。但是,當沒有其他簽訂合同的原因時,任何威脅,即使是輕微的傷害,也會使合同無效。
欺詐法是描述各種法定條款的總稱,這些條款規定,除非某些型別的合同以書面形式為證,否則這些合同將不可執行。
此規則的簡明版本:在起草合同時 - 寫下你的意思,並理解你的意思。如果法官檢視合同可以弄清楚當事人的意圖,那麼就沒有必要讓當事人提供任何關於他們在起草合同時意圖的證詞。如果法官無法合理地理解當事人在爭議點上的意圖,那麼口頭證詞,也稱為口頭證據,是被允許的。請參見下面的示例。
當合同雙方在合同關係中進行了一段時間後,可能會發生關於合同要求一方或雙方實際做什麼的爭議。例如,假設簡僱用鮑勃以 5,000.00 美元的價格為她粉刷房屋,工作從 8 月開始,書面合同中明確說明了這一點,沒有其他關於完成工作的任何時間要求。簡隨後告訴鮑勃,她希望工作在 8 月底之前完成,因為她家裡的親戚將於 9 月 1 日從外地來訪。鮑勃告訴簡他完全理解她的情況。夏季對於鮑勃來說是一個非常繁忙的時期,所以他於 8 月 31 日開始工作以趕上最後期限,但他隨後離開工作去為其他房屋粉刷,結果,他直到 10 月中旬才完成。簡非常生氣和尷尬,因為她的訪客不得不忍受觀看部分粉刷的房子,她堅信鮑勃知道他無法按照她要求的那樣在 8 月完成工作。因此,她拒絕支付商定的金額的一半(2,500.00 美元)。鮑勃提起訴訟。
鮑勃告訴法官他完全遵守了合同,並且做了他被要求做的一切。簡說鮑勃知道她希望他在 8 月份開始和完成工作,儘管合同上說鮑勃只需要在 8 月份開始。法官認為簡和鮑勃都在說完全的實話,但發現鮑勃有權獲得合同欠下的剩餘 2,500.00 美元。這是簡失敗的原因:合同沒有說明鮑勃必須在 8 月份完成;它僅僅說明他必須在 8 月份開始。當法官能夠檢視合同的明文語言,並且能夠從合同中理解各方承擔的義務時,口頭證據規則禁止法官考慮關於一方或雙方實際意圖的口頭證據。換句話說,書面詞語勝過口頭詞語。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法官認為這對簡不公平,也不需要證詞來理解合同只要求鮑勃在 8 月份開始 - 而不是在 8 月份完成工作。
但是,如果合同中規定鮑勃必須在 8 月 15 日開始,並且他必須以快速且熟練的方式完成工作直到完成。在簽署合同之前,簡告訴鮑勃“快速”要求的原因 - 也就是說她有訪客將於 9 月 1 日來訪。鮑勃告訴簡他完全理解。鮑勃確實在 8 月 15 日開始,但直到 9 月 15 日才完成,並告訴簡他確實按照她的要求迅速進行。簡扣留了 2,500.00 美元,可以預見的是,鮑勃提起訴訟。
這一次,法官非常願意聽取雙方的口頭證詞,因為雖然很明顯雙方考慮了某種完成日期要求,但合同的明文語言沒有明確說明該日期是什麼。檢視合同,絕對不可能找到一個確切的完成日期,而雙方對合同含義的期望只能透過口頭證詞來推斷。簡關於她的時間表的說法以及鮑勃關於他完全理解的說法可能足以說服法官,合同要求鮑勃在 8 月 31 日之前完成。
總結一下:1. 如果合同在爭議點上是明確的:不允許口頭證詞。2. 如果合同在爭議點上是模稜兩可的:允許口頭證詞。
當由於自然、物理障礙或不可預見事件而無法執行行為時。它可以成為撤銷(互相取消)合同的合法依據。
目的落空是在合同法中使用的一個術語,用於描述一種對不履行訴訟的抗辯,其依據是發生了不可預見事件,使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商業上不可行。常見的情況是,合同的標的物 - 例如房屋或汽車 - 被意外毀壞。
- 預期損失
提供交易的利益,即預期的收益。'使遭受損失的一方處於履行合同義務後所處的狀態。'
- 信賴損失
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償還任何損失。
- 返還損失
合同外的行動。一方因其賦予另一方的利益而獲得損害賠償,以防止不當得利。使遭受損失的一方回到未簽訂合同時的狀態 - 恢復損失,而不是預期損失,見上文。
- 懲罰性損害賠償
懲罰違約。通常僅用於侵權違約;因此,這不是合同法中常見的損害賠償型別。政策:違反合同可能是有效率的。法律不希望強制執行所有承諾。它只是希望使未違約的一方處於履行合同後所處的狀態。
- 特定履行
按承諾履行。完成交易。僅在損害賠償不足或無法獲得時使用。特定履行是英國法律體系通常採取的最後手段。這是迫使一個人履行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義務。這對任何一方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該人不太可能為原告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標準,並且本質上相當於對被告的奴役,他被要求履行義務。
蒙大拿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Scott J. Burnham 的《合同法概述及來源》
密歇根州立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 Matthew C. McKinnon 的《合同訂立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