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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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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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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CA 和 DGCL 都沒有規定任何具體的管理職位。傳統上,每個公司都有四位管理人員:總裁、副總裁、秘書和財務主管。在大多數傳統法規中,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個職位,但總裁和秘書必須是不同的人。一些司法管轄區允許一個人擔任所有四個職位。

  • 總裁是負責公司日常事務的總體監督和控制的人。他們負責代表公司簽署合同和其他檔案。總裁通常(但不總是)也是董事會主席。
  • 如果總裁無法工作,副總裁將接替總裁的工作。可以有多個副總裁:他們按公司指定的順序優先排序,或者如果沒有此類順序,則按任命順序優先排序。
  • 秘書負責公司檔案,例如董事會會議和年度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每個股東的聯絡記錄。他們還與總裁共同簽署某些檔案,例如股票證書。
  • 財務主管負責公司的財務。

大多數小公司仍然使用傳統的職位描述。另一方面,大多數大公司使用“C級”職位:總裁成為執行長(CEO),財務主管成為首席財務官(CFO),等等。許多公司有許多副總裁,有時甚至分為幾個層級:高階副總裁、執行副總裁等等。

經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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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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