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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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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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us Reus(拉丁語,意為“犯罪行為”)是犯罪的物理方面。它可以是行為或不作為,在法律要求該人採取行動的情況下(例如,父母未能保護他們的孩子)。例如,毆打的Actus Reus是襲擊者和受害者之間的身體接觸(除了簡單毆打(無意進行進一步犯罪)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不是犯罪,不應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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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例子是盜竊。盜竊罪需要實際帶走東西(犯罪行為)以及意圖無限期地剝奪財產所有者的意圖(犯罪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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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下哪一項不是犯罪行為的必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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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下哪一項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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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的“行為”,例如擁有,可以是犯罪行為。例如,在世界許多國家,擁有毒品是一項嚴重的罪行。如果擁有被視為犯罪,那麼擁有行為始終是有意識的擁有——你需要知道你的包裡有可卡因。因此,這裡就涉及到“自願性”方面。除非是自願行為,否則行為無法滿足犯罪行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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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反射或抽搐行為會導致刑事責任嗎? 不會。(這不是自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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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無意識狀態下進行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行為要求? 不會。(這不是自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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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催眠狀態下進行的行為呢? 法院對此存在分歧。模範刑法將催眠下的行為視為非自願行為。例如:邁克·布基在參加刑法期末考試時,突然癲癇發作,打中了約翰·威基的臉。由於他沒有自願地打約翰,所以他沒有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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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因為它們不是物理行為。
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有人想做一些有害的事情而懲罰他。例如,我在這裡寫道:“我打算燒燬所有華夏公益教科書。” 這不構成縱火罪,也不構成任何罪行。 |
因果關係存在兩種主要型別的因果關係,因此應用兩種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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