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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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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Actus Reus(拉丁語,意為“犯罪行為”)是犯罪的物理方面。它可以是行為或不作為,在法律要求該人採取行動的情況下(例如,父母未能保護他們的孩子)。例如,毆打的Actus Reus是襲擊者和受害者之間的身體接觸(除了簡單毆打(無意進行進一步犯罪)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不是犯罪,不應混淆)。

另一個例子是盜竊。盜竊罪需要實際帶走東西(犯罪行為)以及意圖無限期地剝奪財產所有者的意圖(犯罪意圖)。

問:以下哪一項不是犯罪行為的必要方面?

  1. 因果關係
  2. 自願性
  3. 意圖
  4. 身體能力

問:以下哪一項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1. 上傳間諜軟體以損害朋友的計算機
  2. 夢中傷害他人
  3. 一個刺客計劃殺害某人但沒有采取行動

一些特殊的“行為”,例如擁有,可以是犯罪行為。例如,在世界許多國家,擁有毒品是一項嚴重的罪行。如果擁有被視為犯罪,那麼擁有行為始終是有意識的擁有——你需要知道你的包裡有可卡因。因此,這裡就涉及到“自願性”方面。除非是自願行為,否則行為無法滿足犯罪行為的要求。

問:反射或抽搐行為會導致刑事責任嗎?

不會。(這不是自願的。)

問:在無意識狀態下進行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行為要求?

不會。(這不是自願的。)

問:在催眠狀態下進行的行為呢?

法院對此存在分歧。模範刑法將催眠下的行為視為非自願行為。例如:邁克·布基在參加刑法期末考試時,突然癲癇發作,打中了約翰·威基的臉。由於他沒有自願地打約翰,所以他沒有刑事責任。

一些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因為它們不是物理行為。

思想、言語、擁有和身份

我們不能僅僅因為有人想做一些有害的事情而懲罰他。例如,我在這裡寫道:“我打算燒燬所有華夏公益教科書。” 這不構成縱火罪,也不構成任何罪行。

因果關係

存在兩種主要型別的因果關係,因此應用兩種測試

  1. 犯罪行為是否可以預見?
  2. 如果不是別人的行為,犯罪行為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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