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曆史/最高法院案例
讀者可能會發現本節與本書的其他部分略有不同。
美國是一個由代表美國人民、由美國人民選舉並對美國人民負責的協會統治的國家(與由國王或獨裁者統治的國家相反——本質上,一個由擁有比任何其他人更強大的暴力能力的人統治的國家);這使得美國成為一個“民主國家”,一個由人民統治的國家。
美國人民的協會——美國政府——由一套預先宣佈的原則統治,這些原則以統一、一致和公平的方式應用於美國政府所處的每一種情況下;這些原則及其應用被稱為“法律”;這使得美國成為一個受法律統治的國家,或擁有“法治”。
但誰來統治法律?法律統治法律;美國法律體系有某些法律比其他法律更重要。美國最高法律,即“國家最高法律”,被稱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它是一套管理法律和政府的法律。它規定可以制定什麼樣的法律,以及政府可以做什麼。它禁止制定某些型別的法律,並明確禁止政府做某些事情。它透過規定憲法中沒有明確授予(或暗示)政府的任何權力,政府都不擁有,也不得行使,也不得聲稱擁有,從而對政府權力設定了基本限制。這使得美國成為一個擁有“有限政府”的國家——美國政府做不了的事情,比如毫無理由地將人投入監獄,將一種宗教定為唯一允許的宗教,在沒有犯罪證據的情況下派警察搜查住宅,或懲罰發表他人不同意言論的人。讀者應該明白,美國政府之所以不做這些事情,不是因為它選擇不做,而是因為它沒有權力去做。
但誰來統治憲法?是美國人民。如果必要,他們可以改變它。在過去的兩百二十年左右的時間裡,它已經改變了 27 次。但這樣做是緩慢而艱鉅的,大多數人猶豫改變那些已經運作良好很長時間的東西,尤其是輕微的原因。
關於憲法的一句話:它是在網際網路、計算機、電視、核能、無線電、飛機、汽車、電力和電燈、火車或室內自來水出現之前寫成的——在當前 50 個州中的 37 個加入美國之前——在世界上還沒有任何其他民主國家出現之前——在我們國家還沒有大型城市出現之前——在還沒有出現工業、公司或任何其他現代生活便利之前。它是用蠟燭光而不是電燈光寫的,它是由騎馬的人而不是透過在網路上釋出的方式送到 13 個州的。但它不是在人們認為有上帝之前寫成的,也不是在人們認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都有權自由之前寫成的。許多人將憲法視為一套適用於不同時代類似情況的真理。
因此,憲法有時可能不清楚,並可能受到不斷變化的情況的影響。在這些情況下,有些人解釋憲法和美國法律;他們被稱為法官;憲法的最高解釋者被稱為大法官;他們有九個人,他們共同組成美國最高法院。當出現憲法不明確的情況時,他們決定憲法對我們的意義。這些決定是在一個人爭辯說另一個人正在做(或沒有做)的事情是憲法禁止的時候做出的。這就是為什麼他們有“馬布裡訴麥迪遜”這樣的名字;馬布裡,一個人,向麥迪遜,一個人,投訴。
最高法院大法官在現在做出決定時,會參考他們過去的決定(他們稱之為“先例”)作為指導。這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法律必須一致。然而,有時他們會發現他們過去的決定是錯誤的——或不適用的——並進行修改。有時它們被維持,或被擴充套件。無論如何,有時最高法院的決定在美國曆史上起著非常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接下來的部分中,我們將列出最高法院最主要的裁決,並討論這些裁決產生的原因,裁決結果以及裁決的重要性。這些裁決——這些由美國最高法院對憲法的解釋——構成了美國曆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
第一憲政時期 (1787-1850)
[edit | edit source]聯邦的性質,司法至上,法治,州權,聯邦權力及其限制,各部門、各州和人民之間權力的分配,奴隸制問題。
馬布裡訴麥迪遜案 5 U.S. 137 (1803)
[edit | edit source]在他卸任的前一天,總統約翰·亞當斯任命了 42 名法官,以填補許多新設立的法庭的席位。其中之一是威廉·馬布裡。參議院確認了法官,國務卿約翰·馬歇爾簽署了他們的委任書,這是每位法官上任所需的文書。但是,托馬斯·傑斐遜就任總統的那一天,他命令他任命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不要向許多已獲確認的法官遞交委任書,包括馬布裡。馬布裡起訴要求麥迪遜交出委任書。該訴訟直接提交給了最高法院,因為馬布裡辯稱,1789 年的司法法賦予了最高法院對“強制令”的管轄權,即強制公職人員執行某項行為的法院命令。
約翰·馬歇爾,恰好是在亞當斯的最後一天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在法庭一致做出的裁決中寫道,法庭不能對馬布裡的案件作出裁決,因為它沒有管轄權。馬布裡辯稱,憲法第三條僅規定了最高法院權力的基本規則,國會可以隨時對其進行擴充套件。馬歇爾不同意,他指出了簡單的邏輯:如果國會可以制定改變法院管轄權的法律,從而無視第三條中明確規定的規則,那麼憲法存在的意義何在?如果可以制定繞過第三條的法律,就像馬布裡辯稱司法法應該做的那樣,那麼是否可以制定允許法院完全無視憲法的法律?
在確定司法法透過擴充套件第三條違反了憲法時,馬歇爾確認了至關重要的**司法審查**原則。司法審查是指司法部門,特別是最高法院,宣佈法律與憲法衝突並推翻這些法律的權力。
弗萊徹訴佩克案,10 U.S. 87 (1810)
[edit | edit source]弗萊徹訴佩克案是最高法院第一次裁決州法律違反憲法。在向西推進控制印第安人土地的過程中,佐治亞州從印第安人手中奪取了亞祖河地區面積為 3500 萬英畝(140,000 平方公里)的地區,稱為亞祖土地。這塊土地後來成為阿拉巴馬州和密西西比州。1795 年,佐治亞州議會將該地區劃分為四個區域。然後,該州以 50 萬美元的總價將這些區域出售給四家獨立的土地開發公司,即每英畝約 1.4 美分,即使在 1790 年代的價格也是一筆劃算的交易。佐治亞州議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這項土地贈予法,稱為 1795 年亞祖土地法。
後來發現,亞祖土地法以賄賂為代價將土地出售給私人投機者。在接下來的選舉中,選民拒絕了大多數現任議員,下一屆議會對公眾的強烈抗議做出反應,廢除了該法,並宣佈根據該法進行的交易無效。
約翰·佩克購買了之前根據 1795 年法案出售的土地。佩克將這塊土地賣給了羅伯特·弗萊徹,1803 年,弗萊徹起訴佩克,聲稱佩克在出售土地時沒有明確的產權。該案件最終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一致裁決認定,州議會廢除該法違反了憲法。由約翰·馬歇爾撰寫的意見認為,出售是一份有約束力的合同,根據憲法第一條第十款第一款(合同條款),即使這份合同是透過非法手段獲得的,也不能宣告其無效。如今,這一裁決進一步保護了財產權不受民眾壓力的影響,也是最高法院最早主張其有權宣佈與憲法相牴觸的州法律無效的案件。
馬丁訴亨特案,14 U.S 304 (1816)
[edit | edit source]在獨立戰爭期間,弗吉尼亞州通過了允許其沒收效忠者財產的立法。美國於 1783 年與英國簽署了巴黎條約;其中包括一項條款,規定聯邦政府將告知各州歸還效忠者的財產。一位名叫丹尼·馬丁的效忠者在弗吉尼亞州的州法院系統提起訴訟,理由是根據條約,效忠者應該歸還他們的財產。
該案件最終上訴至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該法院以該法院對條約的解釋不包括此案為由,維持沒收判決。該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該條約確實適用於此案,並將案件發回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該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對來自州法院的案件沒有管轄權,該裁決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次推翻了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的裁決,理由是該案件涉及聯邦法律。法庭的裁決非常重要,因為它確認了最高法院對所有法院在聯邦法律和憲法方面的最高權力。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17 U.S. 316 (1819)
[edit | edit source]這個案件是州權與聯邦政府權力之間的一次非常重要的較量。許多州在 1816 年美國銀行恢復運營後繼續反對它,主要原因是它要求各州償還其貸款。作為對該政策的報復,馬里蘭州對該銀行徵稅,該銀行拒絕繳稅。馬里蘭州很快起訴了銀行巴爾的摩分行的負責人詹姆斯·麥卡洛克。
法庭一致做出的意見確立了兩個極其重要的原則。第一個是,是的,國會可以在暗示權力原則下建立銀行。憲法明確列明瞭國會擁有借款和監管商業(以及其他)的權力,可以推斷出國會擁有建立銀行的權力。法庭提出的第二點是,馬里蘭州的稅收違反了憲法,因為它與至上條款衝突,該條款規定各州永遠不能故意阻礙聯邦政府。法庭認為,如果其他州決定採用馬里蘭州的政策,徵稅有可能摧毀銀行,從而阻礙聯邦政府調節經濟的努力。
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17 U.S. 518 (1819)
[edit | edit source]達特茅斯學院案重申了pacta sunt servanda(“契約必須履行”)的司法原則。達特茅斯學院成立於 1769 年,根據喬治三世國王頒佈的殖民地憲章。1815 年,新罕布什爾州議會試圖修改學院的憲章,以便州長可以任命學院的新校長,以及任命新的校董會成員,並設立一個州立委員會來監督學校,實際上試圖將學院從私立機構轉變為公立機構。法院裁定,根據憲法的契約條款(也在弗萊徹訴佩克案中引用),舊憲章仍然有效。本質上,裁決認為憲章也是一份契約,只要舊憲章有效,州議會無權將私立機構轉換為公立機構。
在吉本斯訴奧格登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調節州際貿易的權力由憲法中的商業條款授予國會。該案件由當時美國最受尊敬和最能幹的律師辯論。被流放的愛爾蘭愛國者托馬斯·艾迪斯·埃米特和托馬斯·J·奧克利為奧格登辯護,而威廉·維爾特和丹尼爾·韋伯斯特為吉本斯辯護。
聯邦; 它的基本性質和特點; 州的性質和特點,以及主權; 公民身份的含義; 總統的非凡權力; 戰爭權力; 戰爭的習俗、慣例、規則和條款; 大憲章,以及它在危機時期的應用; 獨立宣言原則的正式批准,以及對卡爾霍恩主義反革命意識形態的正式否定寡頭奴隸制暴政。
本節將偏離正常的風格,因為憲法和憲法解釋中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這些變化是透過司法解釋以外的方式進行的,例如透過修訂,或透過勝利者的權利。
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60 U.S. 393 (1857)
[編輯 | 編輯原始碼]德雷德·斯科特案可能是美國曆史上最具爭議的最高法院裁決,很可能是美國內戰的主要原因,並且通常被大多數美國曆史學家、學者和律師認為是極度恥辱的時刻,當時美國無疑地認識到了罪惡。
德雷德·斯科特是一位非裔美國奴隸,最初住在密蘇里州,後來被他的主人帶到了伊利諾伊州,一個自由州。斯科特起訴要求自由,因為他身處一個自由州。該案件經過各級法院審理,直到最終到達最高法院。雖然該案本可以因技術原因被駁回,但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決定試圖透過強加其個人意見(他作為奴隸主的個人意見)給他的同胞來徹底解決美國奴隸制問題。坦尼簡單地宣稱,非裔美國人不是憲法意義上的公民,除了“那些掌權者……可能選擇給予他們的權利”之外,他們沒有任何權利,因此,在坦尼看來[1],沒有資格提起訴訟。他駁回了該案。
斯科特案中最臭名昭著的段落如下
“‘美利堅合眾國人民’和‘公民’是同義詞,意思相同。他們都描述了根據我們的共和制度構成主權的政治實體,他們透過自己的代表掌握權力和管理政府。他們是我們在熟悉語境中所說的‘主權人民’,每個公民都是這個人民的一部分,也是這個主權的組成部分。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在駁回申訴中的辯護中所描述的那類人是否構成了這個人民的一部分,並且是這個主權的組成部分?我們認為他們不是,並且他們不包括在內,也不打算包括在憲法中‘公民’一詞中,因此不能要求該法律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提供和保障的任何權利和特權。相反,他們當時被認為是處於從屬和劣等地位的一類人,被統治種族征服,無論是否被解放,他們仍然受制於他們的權威,除了那些掌握權力和政府的人可能選擇給予他們的權利之外,他們沒有任何權利或特權。”
一場內戰和 70 萬黑人和白人美國公民的死亡才用愛國者和暴君的鮮血抹去了斯科特案給憲法留下的汙點,徹底結束了奴隸制,但最終還是完成了。
待定
梅里曼案不是由最高法院裁決的,但為了清晰起見,將其列入其中,因為它涉及總統的非凡權力。
1860 年的美國是一個廣闊的、人口稀少的、以農業為主的國家。它不是一個大國,因為當時的大國是歐洲的公國、王國和帝國,他們在倫敦的碼頭、阿姆斯特丹的港口以及凡爾賽、海牙和維也納的宮殿裡進行著世界事務。它是一個小國,與世隔絕,當時的哲學家和思想家認為它是一個不太成功的民主統治的試驗; 對歐洲的王子們來說,美國是一個方便的地方,可以將那些呼籲建立選舉政府或公民自由的激進分子流放到這裡。用某些歐洲人的話說,美國“從野蠻走向衰敗,而沒有經過文明”。華盛頓特區被視為一個重要的半熱帶偏遠地區; 對於許多習慣於在法國和普魯士帝國法院參加沙龍,或在凡爾賽鏡廳參加盛大舞會的歐洲外交官來說,這是一個需要相當大的辛苦津貼的職位。
許多遠西部州(大平原州和落基山脈州)當時還沒有成為州,這些地區大多未開發,土地歸政府所有,但政府當時無法以被認為公平的方式分配土地。太平洋沿岸州已經開發,但程度不高,在跨大陸鐵路建成之前,工業水平較低,農業水平適中(這些鐵路的竣工日期分別是:1873 年的聯合太平洋鐵路; 1882 年的南方太平洋鐵路; 以及 1891 年的北方大鐵路)。在東部各州,美國在老西北地區的人口密度適中,那裡有采礦、工業和農業; 在中大西洋地區和東北地區的人口密度相對較高,那裡集中了該國的工業和貿易; 在老南部地區的人口密度適中到較高,農業規模較大。北方(包括東北部、中大西洋地區和老西北地區(我們現在稱之為上中西部 - 從阿巴拉契亞山脈到密西西比河))的交通運輸網路相當發達,以滿足商業和工業的需求,鐵路提供了從北方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之間的交通,行程在 2-3 天之內。南方的鐵路系統發展不足,那裡的交通通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遠西部州,交通必須依靠輪船或陸路; 這兩種交通方式都不快。一個人從美國的一端到另一端可能需要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資訊傳播速度遠快於此 - 跨大陸電報允許東部的新聞在幾分鐘內到達西部,而驛馬快線在之前為這種目的服務,往返郵件時間為幾天。
之所以這很重要,是因為美國國會不像今天一樣全年開會。國會只是一個兼職立法機構; 法律很少且簡單,當時的事情很重要,但不那麼緊急,在會議結束後,國會解散,回到他們來自的州和地區、小木屋、小農場、城市和種植園。
在北方人亞伯拉罕·林肯當選總統後,美國某些地區爆發了起義,因為南方的奴隸勢力渴望透過火與劍徹底制服反奴隸制的北方,或者至少擺脫“壓迫性的”聯邦統治,以便他們能夠再次在非洲海岸販賣人口,建立一個奴隸帝國,甚至擴充套件到古巴和墨西哥,正如已故的約翰·卡爾霍恩(曾經是國會奴隸勢力派系的首領)所設想的那樣。這場起義演變成了一場叛亂,組成了一個所謂的政府; 南卡羅來納州是奴隸陰謀的溫床,那裡被奴役的非洲裔美國人比任何種族的其他人都多,它首先脫離了聯邦,隨後是奴隸勢力最強大的深南部各州。弗吉尼亞州和田納西州這些不太墮落的奴隸州最初只是看到他們立法機關中公開煽動叛亂,他們還沒有脫離聯邦……在試圖和平解決危機之前,南卡羅來納州的火爆分子在查爾斯頓港的薩姆特堡(聯邦聯盟的財產)開槍,這些槍聲拉開了戰爭的序幕,即州際戰爭、南方侵略戰爭、北方侵略戰爭,或者如後世所知,美國內戰。
在對薩姆特堡的攻擊之後,上南加入了叛亂,甚至馬里蘭、肯塔基和密蘇里,只受到奴隸主鞭打的輕微傷害,據說也被奴隸主和支援奴隸制力量的人所困擾,他們試圖脫離聯邦,將這些州交到所謂的邦聯手中。
在1861年的頭六七個月裡,國會沒有在華盛頓特區舉行會議,也無法重新開會,因為它的成員分散在全國各地,緊急情況的訊息傳得慢,人們像糖漿一樣行動,如果他們真的行動的話。
在內戰的第一年,亞伯拉罕·林肯總統
與最高法院在揚斯敦案中更為溫和的意見進行對比。
米利根案,71 U.S. 2 (1866)
[edit | edit source]案件涉及支援邦聯的人,根據所謂的一元行政命令,他們被“軍事法庭”進行了(假)審判。最高法院裁決,使用軍事法庭或任何形式的弱化正當程式必須基於軍事必要性,並且在時間和空間上接近實際的軍事行動區域。
憲法第二階段(1871-1938)
[edit | edit source]實體正當程式,“公司人格”,“隔離但平等”,“自由契約”,“壟斷”,“公司”,“國家和州級經濟”,私人貪婪與公共需求。
屠宰場案,83 U.S. 36 (1873)
[edit | edit source]民權案,109 U.S. 3 (1883)
[edit | edit source]聖克拉拉縣訴南太平洋鐵路公司案,118 U.S. 394 (1886)
[edit | edit source]該裁決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國憲法中“人”一詞的範圍擴大到包括法人,如公司。這賦予了公司與之前僅由憲法、權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賦予的人類個體相同的權利(如言論自由、契約自由)。該裁決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因為它允許公司宣稱憲法保護它們免受諸如最低工資法、健康與安全標準、稅收、勞工法等民眾立法。它設定了未來50年最高法院司法判決的主題,直到1938年的卡羅琳產品公司案。
德布斯案,158 U.S. 564 (1895)
[edit | edit source]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63 U.S. 537 (1896)
[edit | edit source]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根據“隔離但平等”原則,維持了種族隔離在公共場所(尤其是鐵路)的合憲性。該案件一直是南方各州實施種族隔離法的法律基礎。
該裁決以7票對1票的投票結果做出,多數意見由大法官亨利·比林斯·布朗撰寫,少數意見由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蘭撰寫。大法官大衛·約西亞·布魯爾沒有參與該裁決。“隔離但平等”一直是美國法律的標準原則,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駁回該原則。
最高法院做出裁決後,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公民委員會)對該案件提出起訴並安排逮捕了霍默·普萊西以挑戰路易斯安那州的隔離法,他們回應道:“我們作為自由人,仍然相信我們是對的,我們的事業是神聖的。”
島嶼案,(1901-1905)
[edit | edit source]島嶼案是一系列最高法院判決,涉及美國在1898年的美西戰爭期間及其後吞併的領土。這些案件確立的最重要的先例是“憲法不隨著國旗而轉移”。這意味著憲法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並不一定適用於美國領土的“美國”居民。這些案件被稱為島嶼案,因為美國吞併的領土是島嶼,其中包括菲律賓、夏威夷、波多黎各和關島。這些案件還確定了憲法只適用於“完全併入的領土”,這意味著這些領土必須根據領土併入原則完全併入美國,該原則也是在這段時間確立的。
洛赫納訴紐約案,198 U.S. 45 (1905)
[edit | edit source]申克訴美國案,249 U.S. 47 (1919)
[edit | edit source]申克訴美國案是一起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涉及被告是否擁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反對徵兵的言論自由權。查爾斯·申克是社會主義黨的秘書,他負責印刷、分發和郵寄了15000份傳單給符合徵兵條件的男性,這些傳單主張反對徵兵。這些傳單包含這樣的語句:“不要屈服於恐嚇”、“維護你的權利”、“如果你不維護和支援你的權利,你就是在幫助否認或貶低所有美國公民和居民都應該保留的權利”。最終,該案件成為“當前重大危險”規則的起源,該規則最早由首席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在多數意見中寫下。
美國訴卡羅琳產品公司案,304 U.S. 144 (1938)
[edit | edit source]憲法第三階段(1938-?)
[edit | edit source]民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隱私權、“從輻射形成的半影區”、正義的含義、行政權的界限、自由的多種可能性。
黑格訴產業工人組織案,307 U.S. 496 (1939)
[edit | edit source]第三階段的第一個公民自由案件,涉及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權;具體來說,與臭名昭著的黑格老大在紐澤西州對工會的壓制有關。
高橋訴美國案,323 U.S. 21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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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訴美國》是一項與二戰期間日裔美國人(包括美國公民)被關押在集中營相關的判決。1942年,繼日本襲擊珍珠港後,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根據第9066號行政命令,下令將所有居住在某些靠近海岸地區的日裔和日裔美國人遷出。這最終導致了大約12萬名日裔,其中大多數是美國公民,被關押在行政命令設立的軍事區內的集中營。在本判決中,最高法院以6比5的投票結果維持了關押的合憲性,認為保護美國免受間諜活動的需要比美國日裔移民和公民的權利更為重要。
2018年,最高法院在《特朗普訴夏威夷州》案中認定《高橋訴美國》案判決錯誤。
楊斯敦鋼鐵管公司訴索耶案, 343 U.S. 579 (1952)
[edit | edit source]在朝鮮戰爭期間,鋼鐵工人聯合會(一個工會組織)和僱用他們的各個鋼鐵廠之間發生了勞資糾紛。鋼鐵廠聲稱,這些工人被支付了過高的工資,在經過艱難的談判後,他們決定將這些工人鎖出,以便避免支付工資。由於戰場上士兵對坦克和武器的巨大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而這些需求由於廠主的立場而被忽視,再加上工人無法工作或獲得報酬,工人對被鎖出感到憤怒。
總統哈里·杜魯門決定干預,聲稱由於戰爭正在進行,他作為“三軍統帥”可以暫時接管並經營聯邦政府下的鋼鐵廠,以便在戰爭期間繼續生產。這激怒了鋼鐵廠和工人;雙方都不相信政府能夠做到這一點,因為沒有法律透過允許採取此類行動;事實上,大多數人認為杜魯門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的單方面行動正是憲法要阻止的那種行為。
鋼鐵廠的業主起訴政府,控告其接管了鋼鐵廠。由於情況緊急,在幾周內,此案提交給了最高法院。
法院裁決政府敗訴,認為法律或憲法中沒有條款允許政府在勞資糾紛期間接管私營企業(或強迫工人工作)。雖然裁決是混合的——幾乎每位大法官都撰寫了意見——但它最終是反對政府的。哈蘭大法官在這個案件中撰寫了最著名的意見——界定了總統權力的三個範圍——這被認為是最高法院自內戰後立即頒佈的關於總統權力範圍的最權威的宣告;哈蘭大法官的意見至今仍然被認為具有權威性。
這個案件,雖然對讀者來說可能看起來很小,但它具有巨大的憲法意義——總統權力自憲法起草以來已大大擴充套件——其確切範圍極具爭議,尤其是在過去30-40年。
鋼鐵廠被歸還給業主,業主(很快)與工人達成協議,糾紛得以解決。
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委員會案, 347 U.S. 483 (1954)
[edit | edit source]非常重要 的最高法院案件,該案件裁定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違背了憲法的字面意義和精神;這是引發非洲裔美國人民權運動的因素之一。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委員會案,347 U.S. 483 (1954),[1]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里程碑式的判決,該判決推翻了早期的裁決,追溯到1896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宣佈州法律為黑人和白人學生設立獨立的公立學校剝奪了黑人兒童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沃倫法庭於1954年5月17日做出的這份一致(9-0)判決指出,“獨立的教育設施本質上是不平等的”。因此,法律上的種族隔離被裁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這場勝利為種族融合和民權運動鋪平了道路。[2] 內容 [隱藏]
馬普訴俄亥俄州案, 367 U.S. 643 (1961)
[edit | edit source]排除規則保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防止在法庭上使用非法獲取的證據,例如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警方在搜查住所期間發現的贓物。多年來,排除規則只適用於聯邦一級。聯邦刑事訴訟只佔美國所有刑事訴訟的一小部分;大多數訴訟發生在州一級,包括幾乎所有針對極其嚴重罪行的訴訟,例如謀殺和強姦。(聯邦罪行包括針對聯邦財產和人員的罪行;發生在多個州的某些罪行,例如一系列銀行搶劫案;州際陰謀,例如毒品走私集團;以法律之名發生的罪行,例如警察暴行或司法腐敗;還包括恐怖主義行為、軍事罪行、間諜活動和叛國罪。各州負責起訴所有其他刑事行為,從醉酒滋事到蓄意謀殺。)
在馬普案中,最高法院認定排除規則適用於各州,非法獲取的證據不能用於州級訴訟,也不能用於聯邦訴訟。該案的依據是第十四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各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自由被認為包括權利法案中保護的那些權利,而這些權利以前只適用於聯邦政府的行為。
馬普案迫使美國各地的警察程式發生全面變化,因為警察現在需要獲得搜查令才能收集可用於法庭的證據。(以前,警察應該獲得搜查令才能搜查房屋,但由於無論透過搜查令獲得的證據還是透過無證(即非法)搜查獲得的證據都將被採納,因此這條規則被廣泛忽視。)此外,馬普案表明最高法院對警察行為的審查力度加大,這種趨勢一直持續到今天。
吉迪恩訴韋恩賴特案, 372 U.S. 335 (1963)
[edit | edit source]該案件裁定被告即使無力支付律師費用,也享有獲得律師的權利。
埃斯科貝多訴伊利諾伊州案, 378 U.S. 478 (1964)
[edit | edit source]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 381 U.S. 479 (1965)
[edit | edit source]這個最高法院案件是由一對已婚夫婦提起的,他們聲稱他們的基本自由被康涅狄格州一項禁止在該州範圍內銷售避孕器械和藥物的法令侵犯。最高法院同意,認為他們的憲法隱私權被康涅狄格州的避孕禁令侵犯,並宣佈該禁令對已婚夫婦無效。
大法官道格拉斯曾著名地寫道,隱私權雖然沒有明確寫入憲法文字,但卻是由憲法中列出的其他保留給人民的權利所形成的“半影”所暗示的,例如不受無理搜查的權利。尤其是在羅訴韋德案之後,一些保守派人士利用“半影”這一說法來譴責他們認為是司法部門“創造”的憲法中沒有的權利。
雖然這個案件在判決時相對沒有爭議,因為它隻影響到已婚夫婦,但它為法院 8 年後在羅訴韋德案中的裁決奠定了基礎,該案中法院推翻了所有禁止美國墮胎的法律,認為這些法律侵犯了隱私權,這可能是美國曆史上最具爭議的最高法院裁決之一。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384 U.S. 436 (1966)
[編輯 | 編輯原始碼]此案要求警方在審訊被捕人員之前,必須向他們宣讀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告知被捕人員他們有權保持沉默、有權獲得律師在場,以及在沒有錢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免費律師。
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 395 U.S. 444 (1969)
[編輯 | 編輯原始碼]言論自由案。將舊的“緊迫而現實的危險”標準改為“煽動即將發生的非法行為”標準。這對理解美國言論自由法具有重要意義。
羅訴韋德案,於 1973 年判決,是一起著名且極具爭議的最高法院案件,該案裁定美國憲法禁止將墮胎定為非法,或對墮胎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至少在懷孕的最初階段是如此。羅訴韋德案可能是 20 世紀美國曆史上最具爭議的最高法院案件,與布什訴戈爾案 (2000)、聖克拉拉縣訴南太平洋鐵路公司案 (1886)、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 (1857) 並列為有史以來最具爭議的最高法院案件之一。2022 年 6 月 24 日,該裁決被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中推翻。
羅來自德克薩斯州,她懷孕了,但並不想要這個孩子。當時的德克薩斯州法律禁止終止妊娠,除非在某些醫療情況下,例如孕婦生命受到威脅。羅起訴德克薩斯州,聲稱該州禁止終止妊娠的法律侵犯了她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隱私權。該案經過多級聯邦法院審理,最終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意了羅的訴求,認定德克薩斯州的法律違憲侵犯了羅在醫生與病人之間的隱私權。然而,羅案的判決是獨一無二的,因為法院不僅推翻了德克薩斯州的法律,還發布了關於其認為可以接受的墮胎監管的指導方針。(法院通常不會說政府允許做什麼,而只會判定政府禁止做什麼。)法院裁定,在懷孕的前三個月,任何原因都可以接受墮胎;在懷孕的第二個三個月,可以實行保護健康的監管措施,例如要求墮胎在醫院進行;在懷孕的最後三個月,由於胎兒發育到晚期,可以禁止墮胎。
這個判決在美國引發了立即的和巨大的爭議。許多宗教人士對此表示反對(特別是天主教徒和保守的新教徒);女權主義者和民權組織對此表示讚賞;自由派團體(美國政治光譜的左翼)通常被認為支援羅訴韋德案,而保守派團體(美國政治光譜的右翼)通常被認為反對該判決。
政治和宗教的刻板印象幾乎無法捕捉到羅訴韋德案所引發的巨大政治和法律辯論。本節將回顧其中的一些論點。
羅訴韋德案的支持者認為,該案是一個重要的判決,它確認了他們認為女性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女性控制自己身體和生殖系統的權利。其他支持者認為羅訴韋德案是生殖公共政策領域的一個重要勝利,將對積極妊娠的控制權納入法典。還有一些人專注於社會學論點,有時聲稱,羅訴韋德案導致該判決後的幾年中犯罪率下降,因為不受歡迎的妊娠以及因此而產生的無法撫養的兒童數量因墮胎的合法化而減少。(另一些人聲稱,不受歡迎的兒童數量減少是由於廣泛提供的有效避孕措施以及綜合性教育的普及。)還有一些人聲稱,反對羅訴韋德案是虛偽的,特別是男性,他們永遠不會有機會體驗一個未婚少女意外懷孕的困境,這將嚴重影響她的未來選擇,並給她和她的家人帶來羞恥。這種觀點可以用這樣的口號來表達:“不喜歡墮胎?去做個結紮!”
對羅訴韋德案的反對意見很多。法律方面的反對意見可以分為幾個論點。一個論點是,最高法院不是在解釋憲法,而是在從法官席位上立法,無論是維護還是大幅擴充套件未成文的隱私權的範圍,進入一個通常不被認為是隱私問題領域的,即由國家許可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執行的醫療程式的可行性。認同這種論點的人可能認為,無論墮胎是否是好的公共政策,它都不是涉及基本自由的法律問題,因為隱私權論點的來源不明確,性質也不穩定,而是一個政治問題,應由人民的代表進行考慮和決定。另一個論點是,最高法院沒有考慮胎兒(或者有些人稱之為嬰兒)可能也擁有權利,以及孕婦的權利,而這些潛在的權利必須在圍繞墮胎的任何決定中進行分析。還有一些人關注這種性質的判決的影響,認為它們是越權的,並創造了危險的先例,允許法院深陷政治問題,這些問題超出了基本自由(如言論自由或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例如,許多人認為法院在布什訴戈爾案中所做的那樣。
其他反對意見包括道德和宗教方面的反對意見。這些反對意見通常是由保守的新教徒以及天主教徒提出的。然而,一些自由派的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以及非宗教人士也反對墮胎,因為他們認為這違反了人權。
羅訴韋德案引發了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難以估量的政治衝突,一直持續到今天;有些人甚至認為,羅訴韋德案及其引發的衝突損害了美國民主基礎的根本共識。可以認為,羅訴韋德案是最後摧毀了新政聯盟的最後一擊,這個聯盟由自由派和溫和派組成,他們在當時可能已經執政了 40 年。反對羅訴韋德案的人不再認為美國的一般政治界與他們分享相同的價值觀,他們選擇退出這個群體,尋求並建立新的政治群體,這些群體建立在他們的信仰之上。這些信仰驅動的政治群體後來會與在越南戰爭期間和之後形成的意識形態驅動的政治群體發生衝突,這些政治群體是在1968 年的巨大動盪中形成的。
這種信仰的衝突被保守派稱為“文化戰爭”,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成為他們政治行動的有力象徵。
本案源於對特別檢察官阿奇博爾德·考克斯的水門事件調查相關證據傳票的爭議。由於考克斯堅持要求總統尼克松交出臭名昭著的錄音帶,他在尼克松的“星期六夜大屠殺”中被解僱。考克斯的繼任者萊昂·賈沃斯基繼續追查傳票。尼克松繼續拒絕交出錄音帶,並援引他的行政特權主張其機密性。賈沃斯基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希望獲得法院命令迫使尼克松遵守傳票。
儘管在私下審議中,大法官們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他們決定以多數意見一致裁決,以便使裁決對尼克松更具決定性,並向他施壓,不讓他忽視它。意見認為,不僅如《馬布裡訴麥迪遜案》所確立的那樣,法院是關於法律是否合憲的最終裁決者,法院還可以決定總統的權力如何受到憲法的限制。法院還認為,行政特權不適用於與刑事案件相關的證據。最重要的是,法院裁決,利用其已確認的權力,沒有人,包括美國總統,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
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克案, 438 U.S. 265 (1978)
[edit | edit source]最高法院裁決,配額作為平權行動的一種形式(即,為過去受到歧視的少數民族群體在公立機構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違反了憲法,因此是非法的。
鮑爾斯訴哈德維克案, 478 U.S. 186 (1986)
[edit | edit source]最高法院裁決,禁止和刑事犯罪私人、雙方自願、非商業性、無關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立法機關認定為不道德)與憲法中關於自由和隱私的保障相一致。在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2003 年)中,該裁決被推翻並反駁為最初裁決錯誤。
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 491 U.S. 397 (1989)
[edit | edit source]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 505 U.S. 833 (1992)
[edit | edit source]羅默訴埃文斯案, 517 U.S. 620 (1996)
[edit | edit source]布什訴戈爾案, 531 U.S. 98 (2000)
[edit | edit source]本案值得注意的不是它創造了任何新的先例,而是由於其決定的重大意義:最高法院實際上決定了 2000 年總統大選,原因是佛羅里達州的投票違規行為。
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 539 U.S. 558 (2003)
[edit | edit source]勞倫斯是一名同性戀男子,他在自己的公寓裡與他的非親屬性伴侶進行著自願的親密行為,當時當地警察接到關於槍擊事件的武器投訴,突然進入他的公寓搜查武器。沒有發現武器,但勞倫斯和他的伴侶被警察當場抓獲。他們被警察以“非自然性交”的罪名指控,這是德克薩斯州法律規定的一種犯罪。
勞倫斯和他的伴侶加德納決定抗辯指控,理由是
- 該法律只適用於同性之間進行“非自然性交”,而不適用於異性之間進行相同型別的“非自然性交”。勞倫斯聲稱,這剝奪了他獲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
- 該法律是違憲侵犯了勞倫斯和加德納的隱私權和自由權,因為勞倫斯和加德納被指控的“犯罪”是最私密的個人行為,是雙方自願的,是非商業性的,並且發生在私人場所,在國家權力無法進入或規範此類行為的私人空間內,除非有充分的危害證明。
德克薩斯州辯稱,指控應予以維持,理由是該州有權確定和規範道德,包括私人空間的道德,並且在鮑爾斯訴哈德維克案中,禁止同性戀的法律被認為是合憲的,創造了一個法院必須維持的先例。
法院同意勞倫斯和加德納的觀點。肯尼迪大法官代表法院作出了結論
“這些事項涉及一個人一生中可能做出的最私密和最個人的選擇,這些選擇對於個人尊嚴和自主權至關重要,是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護的自由的核心。自由的核心是定義自己對存在、意義、宇宙以及人類生命奧秘的理解的權利。如果這些事項的信念是在國家強迫下形成的,它們就不能定義人的屬性。
同性戀伴侶可以為了這些目的尋求自主權,就像異性戀伴侶一樣。鮑爾斯案的裁決會剝奪他們的這項權利。鮑爾斯案在作出裁決時是不正確的,今天也不正確。它不應該仍然是具有約束力的先例。鮑爾斯訴哈德維克案應該被推翻,現在也已經推翻了。
本案不涉及未成年人。它不涉及可能受到傷害或脅迫或處於關係可能不容易拒絕同意的個人。它不涉及公共行為或賣淫。它不涉及政府是否必須正式承認同性戀者希望進入的任何關係。本案涉及兩個成年人,他們在彼此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從事了同性戀生活中常見的性行為。申訴人有權受到對其私人生活的尊重。國家不能透過將他們的私人性行為定為犯罪來貶低他們的存在或控制他們的命運。他們根據正當程式條款享有的自由權賦予他們完全的權利,可以在沒有政府幹預的情況下從事他們的行為。“憲法承諾,存在著一個政府不得進入的個人自由領域。” 凱西案,同上,第 847 頁。德克薩斯州的法律沒有促進任何正當的州利益,這些利益可以證明它侵犯個人的個人和私人生活是合理的。
如果起草和批准第五修正案或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式條款的人知道自由在其多種可能性中的組成部分,他們可能更具體一些。他們並不假定有這種洞察力。他們知道時代會讓我們看不到某些真相,後代可以發現,曾經被認為是必要和適當的法律實際上只是一種壓迫。隨著憲法的持久,每一代人都可以援引其原則,在他們自己的追求更大自由的探索中。”
哈姆迪訴拉姆斯菲爾德案, 542 U.S. 507 (2004)
[edit | edit source]哈姆丹訴拉姆斯菲爾德案, 548 U.S. 557 (2006)
[編輯 | 編輯原始碼]哥倫比亞特區訴赫勒案, 554 U.S. 570 (2008)
[編輯 | 編輯原始碼]此案涉及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釋,該修正案涉及民兵以及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以及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該修正案保證並明確規定,人民保留某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任何州政府都不得剝奪這些權利。
原告赫勒居住在哥倫比亞特區,該特區的法律禁止在特區內擁有手槍,除非在某些非常狹窄的條件下,而赫勒不符合這些條件。赫勒認為第二修正案適用於個人,因此提起訴訟,聲稱特區侵犯了他的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最高法院同意赫勒的觀點,認為第二修正案確實保證個人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並且第十四修正案將這一權利適用於各個州;因此,哥倫比亞特區的停用手槍法被推翻。
- ↑ 塔尼對自由非洲裔美國人潛在公民身份的個人觀點與憲法起草者表達的意見明顯不一致。在起草者還活著的時候,存在一個問題,即密蘇里州的領土是否應該被接納到聯邦中。正如埃爾森·亨利·威廉姆(Henry Wm. Elson)在《美國史》(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05 年)第 460-461 頁中所寫:“密蘇里州人民在透過憲法時,插入了一項條款,規定立法機構有義務將自由黑人以及混血兒排除在該州之外。這引發了國會又一次重大的辯論。*對該條款的反對意見基於這樣一個理由,即憲法* **保證任何州的公民享有其他州公民的所有權利和豁免權** *。兩院再次未能達成一致,最終透過聯合委員會做出決定。亨利·克萊是該委員會的發起人和主席,因此被稱為密蘇里妥協的作者……該委員會報告了一項法案,接納密蘇里州作為與最初各州平等的州,* **前提是其憲法決不應被解釋為授權任何法律排除任何其他州公民享有他們在聯盟其他地區的權利** *;密蘇里州的立法機構應透過一項莊嚴的法案,宣佈其同意這一條件。” 這表明,密蘇里妥協——在亞當斯、麥迪遜和傑斐遜還活著的時候達成——強烈暗示自由非洲裔美國人事實上是美國公民。(然而,第 14 修正案(理論上)、南北戰爭以及後來的民權運動(實際上)永遠地解決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