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網際網路法/通訊規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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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通訊規範法(CDA 或該法案)中的兩項條款試圖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際網路上有害材料的侵害。47 U.S.C. §223(a)(1)(B)(ii) 將“故意”向 18 歲以下的任何接收者傳播“淫穢或猥褻”資訊定為犯罪。第 223(d) 條禁止“故意”向 18 歲以下的人傳送或展示任何“在上下文中,用當代社群標準衡量,以明顯令人反感的方式描繪或描述性行為或器官”的資訊。
對採取“善意、……有效……行動”以限制未成年人訪問禁止通訊的人員,以及透過要求某些指定形式的年齡證明(例如經驗證的信用卡或成人身份證號碼)來限制此類訪問的人員,提供了肯定辯護,§223(e)(5)(A) 和 §223(e)(5)(B)。許多原告提起訴訟,挑戰 §§223(a)(1) 和 223(d) 的合憲性。
在 ACLU v. Reno 案中,在進行了廣泛的事實調查後,根據該法案召集的三名法官組成的地區法院對執行這兩項有爭議的條款釋出了初步禁令。該法院的判決禁止政府執行第 223(a)(1)(B) 條中與“猥褻”通訊相關的禁令,但明確保留了政府調查和起訴其中禁止的淫穢或兒童色情活動的權利。對執行第 223(d) 條的禁令是無條件的,因為該部分沒有單獨提及淫穢或兒童色情。政府根據該法案的特別審查條款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辯稱地區法院錯誤地裁定 CDA 違反了第一修正案,因為它過於寬泛,違反了第五修正案,因為它含糊不清。最高法院裁定,CDA 的“猥褻傳播”和“明顯令人反感的展示”條款違反了第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