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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網際網路法律/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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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年版權法於 1978 年 1 月 1 日生效。該法案保護原創作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程式,透過賦予作者對版權作品進行復制、複製、修改、分發、公開展示和公開表演的排他權利,一般為作者終身加七十年。

索尼·博諾版權期限延長法將期限從終身加 50 年延長至終身加 70 年。為僱傭創作的作品期限從 75 年延長至 95 年。

受保護的作品型別:版權法保護作者作品中的創造性表達(定義很廣,對“創造性”的要求很低),但它不保護事實、思想、發現、過程或方法。

該法案還保護資料庫作為創意彙編,即使底層資料可能是事實(不受保護)。

版權利益屬於個人作者,除非轉讓。僱員在職務範圍內創作的作品的版權歸僱主所有。獨立承包商根據合同創作的作品的版權歸承包商所有,除非執行的轉讓或其他檔案規定轉讓。

版權利益在創作作品時自動產生。版權登記是可選的,但提起侵權訴訟的先決條件。版權的早期登記可以帶來顯著的利益和獲得更強大補救措施的機會。

從網際網路上下載音樂檔案、圖形或文字可能構成侵權,因為正在製作作品的電子副本。根據一些案例法,即使從磁碟載入和執行程式也可能構成侵權,除非獲得許可授權,因為正在從磁碟製作到隨機存取儲存器的副本。

注意:有兩個法律概念:間接侵權 - 知情侵權行為的人誘導、導致或實質性促成他人進行侵權行為。

替代責任 - 某人或實體有權並能夠控制直接侵權者的活動,並從這些活動中獲得經濟利益 - 即使該實體或個人不知道該活動。

民事補救措施包括:禁令救濟、實際損失、利潤核算,在某些情況下,每件作品的最高法定賠償金為 150,000 美元,以及沒收和銷燬裝置和侵權材料,以及支付律師費。

刑事處罰為:輕罪 - 最高一年監禁和最高 100,000 美元的罰款。

重罪 - 最高 250,000 美元的罰款和最高五年監禁(初犯),重複違規者最高 10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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