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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網際網路法律/版權概述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版權是美國法律(美國法典第 17 章)為“原創作品”的作者提供的保護形式,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和某些其他知識作品,例如詩歌、小說、電影、歌曲、計算機軟體和建築。版權不保護事實、思想、系統或操作方法,儘管它可能保護表達這些內容的方式。

此保護適用於已出版和未出版的作品。1976 年版權法第 106 條通常賦予版權所有者獨佔權利,使其可以執行以下操作並授權他人執行以下操作:

  1. 以複製品或錄音形式複製作品;
  2. 根據作品創作衍生作品;
  3. 通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所有權,或透過租賃、租賃或借貸,向公眾分發作品的複製品或錄音;
  4. 公開表演作品,適用於文學、音樂、戲劇和舞蹈作品、啞劇以及電影和其他視聽作品;
  5. 公開展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適用於文學、音樂、戲劇和舞蹈作品、啞劇以及繪畫、圖形或雕塑作品,包括電影或其他視聽作品的單個影像;以及
  6. 在錄音的情況下,透過數字音訊傳輸公開表演作品。

此外,某些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 1976 年版權法第 106A 條中描述的署名權和完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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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從作品以固定形式創作時開始生效。作品的版權立即成為創作該作品的作者的財產。只有作者或從作者那裡獲得其權利的人才能合法地主張版權。

對於為他人創作的作品,僱主而不是僱員被認為是作者。

哪些作品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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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以有形形式表達的原創作品”。固定形式不必直接可見,只要它可以藉助機器或裝置進行傳播即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以下類別:

  1. 文學作品;
  2. 音樂作品,包括任何伴隨的歌詞
  3. 戲劇作品,包括任何伴隨的音樂
  4. 啞劇和舞蹈作品
  5. 繪畫、圖形和雕塑作品
  6. 電影和其他視聽作品
  7. 錄音
  8. 建築作品

這些類別應被廣泛地理解。例如,計算機程式和大多數“彙編”可以註冊為“文學作品”;地圖和建築圖紙可以註冊為“繪畫、圖形和雕塑作品”。

哪些內容不受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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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幾類材料不符合聯邦版權保護的資格。這些包括但不限於:

尚未以有形形式表達的作品(例如,尚未記譜或錄製舞蹈作品,或尚未寫作或錄製即興演講或表演)

標題、名稱、短語和標語;熟悉的符號或設計;印刷裝飾、字型或顏色的微小變化;僅僅是成分或內容的列表

與描述、解釋或說明不同,思想、程式、方法、系統、過程、概念、原則、發現或裝置

完全由公共財產資訊組成且不包含任何原創作者的作品(例如:標準日曆、身高和體重圖表、捲尺和尺子以及從公共檔案或其他常見來源獲取的列表或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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