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侵權法/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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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期侵權法案例中,我們將討論過失致死

- Neil Wehneman 關於此主題的播客:[1]
- Neil Wehneman 關於此主題的筆記(個人通訊)。
- 原告是某男子遺產的遺囑執行人,該男子被卡車撞倒身亡
- 被告是一家保險公司
- 在那個時期,威斯康星州允許直接起訴保險公司
- 在男子去世幾小時後,他的妻子在得知悲劇後也去世了
- Luer知道自己會“發作”,導致失去意識
- 患有癲癇的人獲得駕照是非法的
對於一個患有“發作”的人(即使他不瞭解發作的原因)駕駛是否構成過失,特別是過失致死訴訟?
是,合理人會意識到這些“發作”帶來的危險。
被告反過來辯護說,他們的行為是“不可抗力”
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回應:“在法律意義上,不可抗力指的是無法透過人類的照料、技能或預見能力避免的不可避免的事故。”
過失致死是侵權行為中最嚴重的之一,在損害賠償方面尤為突出;它不屬於普通法,而是成文法侵權行為。
法規
在普通法下,你不能因過失致死而獲得賠償。理論上,如果你死了,就不能“恢復原狀”。
這些法規透過將權利分配給死者繼承人來解決這個問題。(注意:如果繼承人沒有在遺囑中確定,州政府有辦法找到你的合法繼承人)
損害賠償
由於侵權行為改革,普通法通常對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金額設有限制。在俄亥俄州,憲法規定過失致死損害賠償不能設限,但現行法規不允許進行懲罰性賠償。
有大量可以包含的損害賠償,例如配偶權、伴侶關係、教育等...
生存訴訟
這是原告的過失行為之後,但在最終過失致死之前的這段時間。
- 這段時間涉及醫療費用、工資損失以及精神和肉體上的痛苦。
如果你立即死亡,你就不能獲得賠償,如果你失去意識,你只會獲得醫療費用。
未婚長期伴侶
通常,未婚伴侶沒有資格因過失致死獲得賠償,除非法規中明確規定。但是,如果他們在明確的遺囑中被提及,他們就有法律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