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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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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商標是最古老的智慧財產權形式,並且在普通法中已經受到保護了幾十年,但它們是美國最後被聯邦法規保護的,並且侵權案件直到 19 世紀末才非常罕見。

第一部商標法案於 1870 年頒佈,在 *商標案* 中被最高法院裁定無效,100 U.S. 82 (1879),因為該法案超出了憲法賦予的專利和版權條款的權力。國會響應了**1881 年商標法**,該法案基於其商業條款的權力。

現行的聯邦商標法是**1946 年蘭漢法**,編入《美國法典》第 1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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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漢法案建立了聯邦**註冊**商標的程式。如果商標符合某些資格,它可以被列入**主要註冊簿**,這為它提供了許多好處。其他商標可以列入**補充註冊簿**,該註冊簿的存在是為了允許在美國無法註冊的商標從要求先進行本國註冊的外國國家註冊,並允許對不夠獨特而無法獲得主要註冊簿資格的描述性商標進行註冊。註冊並非獲得商標保護的強制性要求,但主要註冊簿上的聯邦商標比未註冊商標獲得的保護要強得多。聯邦註冊並非獲得商標保護的強制性要求,但希望在美國聯邦法院執行商標的商標所有者需要聯邦註冊或違反蘭漢法案關於**虛假廣告**或**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條款。

聯邦註冊僅限於商標所有者在**州際商業**中使用的商標和服務商標。除其他標準外,聯邦註冊商標不得“不道德、欺騙性或醜聞性”,或“貶低或虛假地暗示與人、機構、信仰或國家象徵的關係”。它們不得“僅僅是描述性的”、“欺騙性地誤導性的”、“主要在地理上誤導性的”、“主要僅僅是一個姓氏”,或在沒有證明其具有次要意義的情況下是“功能性的”。參見 15 U.S.C. § 1052。

除了聯邦註冊外,美國 50 個州中的每一個都有自己的商標註冊系統。如果商標符合該州的資格,它可以被列入該州的商標註冊簿。州註冊並非獲得商標保護或使用該州的法院系統來執行商標權利的強制性要求。美國聯邦和州商標註冊系統並存。由於更早的採用日期加上實際和持續的使用,州註冊商標或普通法未註冊商標可能比具有有效聯邦註冊的商標擁有更高的權利。

只有主要註冊簿和補充註冊簿上的商標才能用 ® 符號標記,以表示其更高的保護級別。任何商標,包括未註冊商標或主要註冊簿或補充註冊簿上的商標,都可以用 ™ 或 ℠(服務商標)符號標記。這些符號的存在是為了提醒第三方注意他們可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商標而侵犯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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