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法/商標可註冊性
以文字形式出現的商標可以分為**任意性**、**新奇性**、**暗示性**、**描述性**或**通用性**。商標的性質決定了它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程度。
“新奇性”商標除了作為商標之外沒有其他含義。例如,施樂影印機、樂高積木和Verizon手機。 “任意性”商標有獨立的含義,但這種含義與它們作為商標的用途無關。例如,蘋果電腦、Diesel牛仔褲和殼牌汽油。“暗示性”商標暗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徵,但並沒有實際描述這些特徵。例如,Coppertone防曬霜、Earthlink網際網路服務和捷藍航空服務。
任意性、新奇性和暗示性商標在法律上得到高度類似的處理。它們是最強型別的商標,因為它們的持有人不需要證明二級含義來保護商標。由於沒有理由將蘋果與電腦聯絡起來,除了蘋果電腦製造的電腦的普及之外,第三方几乎沒有合法理由在其電腦上使用“蘋果”這個名稱。
“描述性”商標是指識別其所標記的物品或服務的特徵的商標。例如,美國航空公司(**地理標誌**)和戴爾電腦(**姓氏商標**)。描述性商標只有在證明該商標在消費者眼中具有二級含義的情況下才能註冊。
即使描述性商標具有二級含義,其描述性特徵也使得可以透過**合理使用**辯護來避免商標侵權責任。例如,一個人可以在商業環境中使用“美國航空公司”來指代來自美國的航空公司,只要他們不是在商標意義上使用該術語。
通用商標,如“筆記型電腦”,即使具有二級含義也**不能**獲得商標保護。通用商標的規則對於著名商標的持有者尤其重要,因為如果它們的商標在公眾眼中成為普通名詞或形容詞,它們的商標可能會失去保護。以前註冊的詞語,如“阿司匹林”和“玻璃紙”,由於**通用化**而失去了保護。通用化在“防禦”部分中有詳細討論。
商標不一定是詞語或短語。除了上面討論的商業外觀和產品構造之外,商標還可以存在於聲音(例如,NBC的鐘聲)、顏色、香味和其他產品的獨特特徵中。確定它們是否可以註冊商標的最重要標準是二級含義(該特徵是否向消費者表明來源)以及該特徵是否**功能性**。功能性特徵是不可註冊商標的:如果要受到保護,則必須根據專利法進行保護。
一般來說,商標的所有者是第一個在商業中使用該商標的人。這被稱為**市場競爭**測試。對於未註冊商標,保護範圍僅限於標記產品銷售或廣告的區域、其聲譽建立的區域或所有者在正常業務擴充套件中合理預計能夠達到的區域。註冊商標自動獲得全國範圍的保護,無論其使用地點。
如果兩個人在同一地區使用相同的商標,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將授予第一個在該地區使用該商標的人。如果其中一個商標已註冊,則未註冊商標只有在已註冊商標的申請提交之前使用時才有效,並且未註冊商標僅在使用該商標的區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