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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憲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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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權
  • 歷史說明 公法 91-589,84
  • 法規 1585,2 美國法典 § 168
  • 聯合決議 授權準備和印刷修訂版《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分析與解釋》,並授權每十年印刷一次修訂版以及每年印刷兩次對修訂版的累積補充。
  • 鑑於 1964 年出版的參議院檔案第 39 號,第 88 屆國會,即《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分析與解釋》,透過提供基本資訊,不僅對國會成員,而且對公眾都發揮著非常有益的作用;
  • 鑑於該檔案包含了美國最高法院截止至6 月 22 日1964 年做出的有關憲法分析與解釋的判決的註釋;
  • 鑑於自 1964 年 6 月 22 日以來,最高法院做出了許多對憲法分析與解釋具有重大意義的判決;
  • 鑑於國會認識到此類檔案的實用性,自 1913 年以來,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已經六次下令準備和印刷此類檔案的修訂版,間隔時間從 10 年到 14 年不等;以及
  • 鑑於此類檔案的持續實用性和重要性將透過更短的間隔定期修訂而得到極大提高,並因此透過袖珍補充部分更容易為成員和委員會獲得:因此,特此
  • 由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議決:國會圖書館館長應準備——
    • (1)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分析與解釋》的精裝修訂版,出版為第 88 屆國會參議院檔案第 39 號(以下簡稱《憲法註釋》),其中應包含美國最高法院截止至 1971 年 10 月最高法院任期結束時對憲法條款的解釋判決的註釋;
    • (2) 在完成 1973 年 10 月、1975 年 10 月、1977 年 10 月和 1979 年 10 月的每一屆最高法院任期後,對根據第 (1) 條款準備的《憲法註釋》精裝修訂版進行累積的袖珍補充部分,其中應包含自 1971 年 10 月任期結束之後最高法院做出的所有此類判決的累積註釋;
    • (3) 在完成 1981 年 10 月最高法院任期以及此後每十年 10 月最高法院任期完成後,應進行《憲法註釋》的精裝十年修訂版,其中應包含最高法院迄今為止做出的所有關於憲法條款的解釋判決的註釋;以及
    • (4) 在完成 1983 年 10 月最高法院任期以及此後每隔一年(最後一位數不是 1)開始的 10 月最高法院任期完成後,應進行《憲法註釋》最近的精裝十年修訂版的累積袖珍補充部分,其中應包含最高法院做出的所有未包含在《憲法註釋》精裝十年修訂版中的此類判決的累積註釋。
  • 第 2 條。 所有精裝修訂版和所有累積袖珍補充部分應以參議院檔案形式印刷。
  • 第 3 條。 根據第一條第 (1) 條款準備的精裝修訂版及其所有累積袖珍補充部分應印刷四千八百七十份額外副本,其中兩千六百三十四份供眾議院使用,一千二百三十六份供參議院使用,一千份供聯合印刷委員會使用。 根據該條款準備的精裝修訂版出版後至第一個精裝十年修訂版出版之前,所有新當選的國會成員、美國副總統以及代表和常駐專員,如果未收到根據該條款準備的版本,應在及時提出要求後,收到該版本的一份副本和當時的現行累積袖珍補充部分以及任何進一步的補充部分。 根據該條款準備的精裝修訂版出版後,不再擔任職務的所有國會成員、美國副總統以及代表和常駐專員,如果收到了該版本,可以在及時提出要求後,收到其所有累積袖珍補充部分的一份副本。
  • 第 4 條。 每個精裝十年修訂版及其累積袖珍補充部分的額外副本應根據今後透過的關於此事的任何同時決議的規定進行印刷和分發。
  • 第 5 條。 授權撥款必要的資金,直至支出完畢,以執行本聯合決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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