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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憲法形成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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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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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 年 6 月,弗吉尼亞和馬薩諸塞州議會分別提議舉行殖民地間代表大會,以恢復大不列顛及其美國殖民地之間的聯盟和和諧。根據這些呼籲,當年 9 月在費城舉行了第一次大陸會議,由來自 12 個殖民地的代表組成。在1774 年 10 月 14 日,大會通過了後來被稱為《第一次大陸會議宣言與決議》的檔案。該檔案致函國王陛下和大不列顛人民,其中包含了權利和原則的宣告,其中許多後來被納入《獨立宣言》和《聯邦憲法》。[1]

該次會議於 10 月休會,並建議在次年 5 月在費城舉行另一次會議。在該會議召集之前,列剋星敦戰役已經打響。在馬薩諸塞州,殖民者組織了自己的政府,以反抗皇家總督和王室。因此,在普遍的必要性和共識下,第二次大陸會議控制了“十二個聯合殖民地”,很快在佐治亞州的合作下,成為“十三個聯合殖民地”。它成為事實上的政府;它呼籲其他殖民地幫助防禦馬薩諸塞州;它發行紙幣;它採取措施組織軍隊,並任命喬治·華盛頓為軍隊總司令。

雖然 1775 年 7 月 6 日關於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性的宣言[2]表達了“希望”看到大不列顛和殖民地之間的聯盟“恢復”,但獨立情緒正在高漲。最後,在 1776 年 5 月 15 日,弗吉尼亞州指示其駐大陸會議代表讓該機構“宣佈聯合殖民地為自由和獨立的州”。[3] 因此,在 6 月 7 日,國會提出了一項決議,宣佈與大不列顛的聯盟解散,提議建立外交聯盟,並建議起草一項邦聯計劃提交給各個殖民地。4[4]

一些代表主張先進行邦聯,然後宣佈獨立。這項建議沒有得到採納。獨立宣言於 1776 年 7 月 4 日釋出;邦聯計劃的準備工作被推遲。直到 1777 年 11 月 17 日,國會才得以就一種有一定可能獲得各州批准的政府形式達成一致。然後將《邦聯條例》提交給各州,並在 1778 年 7 月 9 日最終獲得足夠數量的州批准,從而生效。

《邦聯條例》中存在的弱點在該條例誕生的革命尚未結束之前就已顯現。甚至在第 13 個州(馬里蘭州)於 1781 年 3 月 1 日有條件地加入“牢固的友誼聯盟”之前,對收入修正案的需求就已經被廣泛認可。根據《邦聯條例》,國會沒有徵稅的權力。它只能要求各州為公共金庫貢獻其公平份額,但要求的金額並沒有得到。為了彌補這一缺陷,國會向各州申請賦予其徵稅權,並保障公共債務。12 個州同意這項修正案,但羅德島州拒絕同意,從而否決了該提案。

因此,強調了《邦聯條例》中的第二個弱點,即每當提出對該條例的修正案時,每個州都擁有的否決權。不僅所有修正案必須由 13 個州中的每個州批准,而且所有重要的立法都需要 9 個州的批准。由於幾個代表團經常缺席,一兩個州就可以否決重要的立法提案。

《邦聯條例》中的其他缺陷也證明是令人尷尬的。例如,國會可以與外國勢力談判條約,但所有條約都必須由各州批准。即使條約獲得批准,國會也沒有權力確保其條款得到遵守。國會不能直接對各州或個人採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國家懷疑與新共和國簽訂條約的價值。

此外,國會沒有權力管制外國或州際貿易。在該領域的立法,除了一些不重要的例外,留給了各州。擁有共同航運和海灣利益的州之間的爭端不可避免。歧視性條例會導致報復。

弗吉尼亞州認識到有必要與馬里蘭州就波托馬克河的航運和管轄權達成協議,於 1784 年 6 月任命了四名委員,“制定關於該河的自由和公正的條例,以使兩州互惠互利”。馬里蘭州於 1785 年 1 月回應弗吉尼亞州的決議,任命了同樣數量的委員[5]“為了解決切薩皮克灣位於弗吉尼亞州邊界內的部分、波托馬克河和波科莫克河的航運和管轄權”,並代表馬里蘭州擁有充分的權力“裁決和解決該州各自對這些水域和航執行使的管轄權”。

應華盛頓的邀請,委員們於 1785 年 3 月在弗農山莊會面,並起草了一份協議,該協議在許多有關波托馬克河航運和管轄權的細節方面仍然有效。[6]更重要的是,委員們向各自的州提交了一份報告,支援所有州召開一次會議“考慮邦聯的貿易和商業”。弗吉尼亞州於 1786 年 1 月主張召開這樣的會議,授權其委員在商定的時間和地點與其他州的委員會面,“考慮美國的貿易;審查該州的相對狀況和貿易;考慮在商業條例方面建立統一的制度對他們的共同利益和持久和諧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的;並向各州報告與這一重大目標相關的行為,以便在他們一致批准後,能夠使美國國會有效地為此提供保障”。[7]

這項關於舉行一般貿易會議的提議似乎得到了普遍贊同;9 個州任命了委員。在弗吉尼亞州代表團(包括蘭多夫和麥迪遜)的領導下,安納波利斯被選為會議地點,1786 年 9 月第一個星期一被選為會議時間。安納波利斯會議的出席率令人失望。只有五個州——弗吉尼亞州、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新澤西州和紐約州——派出了代表;來自馬薩諸塞州、新罕布什爾州、北卡羅來納州和羅德島州的代表未能出席。由於代表人數少,安納波利斯會議認為“不適合進行其任務”。在交換意見後,安納波利斯代表一致向各自的州提交了一份報告,建議所有州的代表在 1787 年 5 月第二個星期一在費城舉行會議,審查現有政府體系的缺陷,並制定“一個計劃來彌補發現的缺陷”。[8] 弗吉尼亞州議會迅速採納了這項建議,並任命了一個代表團前往費城。在幾周內,新澤西州、賓夕法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特拉華州和佐治亞州也任命了代表。紐約州和幾個其他州猶豫不決,理由是,在未經大陸會議同意的情況下,該會議的工作將是非法的;只有國會才能提議對《邦聯條例》進行修訂。華盛頓非常不願意參加一次非正式的會議。因此,國會批准擬議的會議變得非常重要。經過一些猶豫,國會批准了在費城舉行一次會議的建議,“唯一和明確的目的就是修改《邦聯條例》,並將修改和條款報告給國會和各州議會,這些修改和條款在獲得國會同意並經各州確認後,將使聯邦憲法足以滿足政府的需求和維護聯邦”。

此後,除羅德島州外,其餘各州均按時任命了代表參加會議,而華盛頓接受了弗吉尼亞州代表團的成員資格。

雖然計劃於 1787 年 5 月 14 日召開,但直到 5 月 25 日才足夠多的代表出席,才能開始組織會議。華盛頓當選為主席。會議商定會議要嚴格保密。

5 月 29 日,蘭道夫代表弗吉尼亞代表團向會議提交了 15 項提案作為政府計劃。儘管代表們的指示僅限於修改條款,但弗吉尼亞實際上推薦了一個新的政府文書。例如,弗吉尼亞計劃規定了政府三大部門的分立;在《條款》下,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都歸屬於國會。此外,立法機構將由兩院而不是一院組成。

5 月 30 日,會議進入全體委員會,逐項審議弗吉尼亞計劃的 15 項提案。這些討論一直持續到 6 月 13 日,弗吉尼亞決議以修正後的形式從委員會中報告出來。它們規定了兩個議院的比例代表制。小州對此表示不滿。因此,在 6 月 14 日,當會議準備審議弗吉尼亞計劃的報告時,新澤西州的帕特森要求休會,以便讓某些代表團有更多時間準備替代計劃。請求得到批准,第二天,帕特森提交了九項決議,其中包含對邦聯條款的重要修改,但嚴格來說是修正性質的。隨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6 月 19 日,各州拒絕了新澤西計劃,並投票繼續討論弗吉尼亞計劃。小州越來越不滿;有退出威脅的跡象。7 月 2 日,會議在是否給每個州在參議院中賦予平等投票權的問題上陷入僵局——五個州贊成,五個州反對,一個州持保留意見。[9]

這個問題被提交給一個由 11 人組成的委員會,每個州派一名代表,以達成妥協。7 月 5 日,委員會提交了其報告,這成為了會議“偉大妥協”的基礎。建議在參議院,每個州應該有平等的投票權,在眾議院,每個州應該每 40,000 人選出一名代表,奴隸按五分之三計算,財政法案應該起源於眾議院(參議院不能修正)。7 月 12 日,當賓夕法尼亞州的古弗努爾·莫里斯關於直接稅收也應該與代表權成比例的動議獲得透過時,一場危機成功地渡過了。妥協精神開始盛行。小州不願意支援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關於弗吉尼亞決議的辯論仍在繼續。最初的 15 項決議已擴充套件至 23 項。由於這些決議主要是對原則的宣示,因此在 7 月 24 日,選舉了一個由五人組成的委員會[10],以起草一份詳細的憲法,其中包含迄今為止已獲批准的基本原則。會議從 7 月 26 日休會至 8 月 6 日,等待其細節委員會的報告。該委員會在準備其憲法草案時,求助於州憲法、邦聯條款、提交給會議的各種計劃和其他可用材料。總體而言,委員會的報告符合會議透過的決議,儘管在許多條款上,委員會成員留下了他們個人和集體判斷的印記。在少數情況下,委員會公開地行使了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

從 8 月 6 日到 9 月 10 日,對細節委員會的報告進行了逐條、逐句的討論。細節得到了關注,進一步的妥協得以實現。在這些討論接近尾聲時,9 月 8 日,另一個由五人組成的委員會[11]被任命為“修訂議會已同意的條款的文風並安排其順序”。

9 月 12 日星期三,風格委員會的報告被命令印刷,以便代表們方便查閱。會議在 3 天內將這份報告與會議的議事記錄進行了對比。憲法於 9 月 15 日星期六被命令抄寫。

會議於 9 月 17 日星期一召開最後一次會議。一些代表對結果感到失望。少數人認為新憲法只是一個權宜之計,是一系列不幸的妥協。憲法的擁護者意識到,要獲得各州對新的政府文書的同意,將面臨巨大的困難,因此渴望獲得來自每個州代表團的一致支援。人們擔心,許多代表將拒絕對憲法表示個人同意。因此,為了使會議的行為看起來是一致的,古弗努爾·莫里斯設計了這樣的公式:“在會議上完成,經出席各州一致同意,於 17 日九月……作為證明,我們在這裡簽署了我們的姓名”。隨後,出席會議的 42 名代表中的 39 名對該檔案“簽署”了姓名。[12]

會議的目的是修改邦聯條款。相反,它向大陸會議報告了一部新的憲法。此外,《條款》規定任何修正案在獲得所有州議會的批准之前不得生效,而費城會議則建議,新的憲法在獲得九個州的批准後應取代邦聯條款。出於這些原因,人們擔心新憲法可能會在國會引發反對。

會議的三名成員——麥迪遜、戈勒姆和金——也是國會議員。他們立即前往紐約,那裡正在舉行國會會議,以平息預期的反對意見。意識到其正在消失的權力,國會經過一番辯論,於 9 月 28 日決定將憲法提交各州採取行動。它沒有對透過或反對提出建議。

兩個政黨很快形成了,一個反對憲法,一個支援憲法,憲法被逐條逐句地辯論、批評和闡述。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撰寫了一系列評論,現在被稱為《聯邦黨人文集》,以支援新的政府文書。[13] 關於批准和授予中央政府更多權力的鬥爭的激烈程度和殘酷程度難以言喻。在一些州,批准僅在州級會議本身的激烈鬥爭之後才得以實現。

1787 年 12 月 7 日,特拉華州成為第一個批准新憲法的州,投票結果一致。賓夕法尼亞州於 1787 年 12 月 12 日批准,投票結果為 46 票對 23 票,投票結果幾乎沒有體現該州發生的鬥爭。新澤西州於 1787 年 12 月 19 日批准,佐治亞州於 1788 年 1 月 2 日批准,這兩個州的投票結果都是一致的。康涅狄格州於 1788 年 1 月 9 日批准;贊成 128 票,反對 40 票。1788 年 2 月 6 日,馬薩諸塞州在一個擁有 355 名成員的會議上,以微弱的 19 票優勢批准了新憲法,但建議增加一項權利法案,以保護各州免受聯邦侵犯個人自由的權利。馬里蘭州於 1788 年 4 月 28 日批准;贊成 63 票,反對 11 票。南卡羅來納州於 1788 年 5 月 23 日批准;贊成 149 票,反對 73 票。1788 年 6 月 21 日,新罕布什爾州以 57 票對 46 票的結果成為第九個批准憲法的州,但與馬薩諸塞州一樣,它也建議增加一項權利法案。

根據憲法條款,九個州足以將其在批准憲法的州中建立起來。然而,新憲法的擁護者意識到,新政府如果沒有紐約和弗吉尼亞這兩個尚未批准的州的加入,是無法取得成功的。麥迪遜、馬歇爾和蘭道夫領導了弗吉尼亞州的批准鬥爭。1788 年 6 月 25 日,在這個擁有 168 名成員的會議上,該州以微弱的 10 票優勢批准了憲法,儘管喬治·梅森和帕特里克·亨利等代表提出了反對意見。在紐約,試圖將條件附加到批准的嘗試幾乎成功了。但 1788 年 7 月 26 日,紐約批准了憲法,並建議增加一項權利法案。投票結果非常接近——贊成 30 票,反對 27 票。

因此,11 個州已經批准了憲法,[14] 大陸會議——仍然不定期地運作——於 1788 年 9 月 13 日通過了一項決議,將新憲法付諸實施。1789 年 1 月的第一個星期三被定為選舉總統選舉人的日子,2 月的第一個星期三被定為選舉人會議的日子,3 月的第一個星期三(即 1789 年 3 月 4 日)被定為新國會的開幕式。由於各種延誤,國會的集會時間推遲,直到 1789 年 4 月 30 日,喬治·華盛頓才就任美國第一任總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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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例如,殖民者聲稱擁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在英國王國範圍內自由人及其天然出生者的權利、自由和豁免權”;參與立法委員會的權利;“接受其鄰近地區的同等成員根據[英格蘭普通法]程式審判的重大而不可估量的特權”;“皇家特許狀授予和確認給他們的豁免權和特權,或者由他們各自的省級法律法規所保障的權利”;和平集會權,審議其不滿並向國王請願的權利”。他們進一步宣稱,在和平時期在殖民地保持常備軍,而沒有該軍隊的駐紮地殖民地的同意,“違反了法律”;“對良好治理來說不可或缺,並且英格蘭憲法規定,立法機構的組成部分必須相互獨立”;議會違反上述原則的某些法案是“侵犯和侵犯了殖民者的權利”。文字出自 C. Tansill(編輯),《美國國家聯盟形成的說明性檔案》,第 69 屆國會第一屆會議 H. Doc. No. 358(1927),1。另見 H. Commager(編輯),《美國曆史文獻》(紐約;第八版,1964),82。
  2. 文字出自 Tansill,同上,10。
  3. 同上,19。
  4. 同上,21。
  5. 喬治·梅森、埃德蒙·蘭多夫、詹姆斯·麥迪遜和亞歷山大·亨德森被任命為弗吉尼亞州的委員;托馬斯·約翰遜、托馬斯·斯通、塞繆爾·蔡斯和聖托馬斯·詹尼弗的丹尼爾被任命為馬里蘭州的委員。
  6. 決議文字和契約細節可在韋頓訴懷斯案中找到,153 U.S. 155 (1894)。
  7. Transill,同上,38。
  8. 同上,39。
  9. 新罕布什爾州代表團直到 1787 年 7 月 23 日才抵達。
  10. 南卡羅來納州的魯特利奇、弗吉尼亞州的蘭多夫、馬薩諸塞州的戈勒姆、康涅狄格州的埃爾斯沃斯和賓夕法尼亞州的威爾遜。
  11. 康涅狄格州的威廉·塞繆爾·約翰遜、紐約州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賓夕法尼亞州的古弗努爾·莫里斯、弗吉尼亞州的詹姆斯·麥迪遜和馬薩諸塞州的魯弗斯·金。
  12. 至少有 65 人被任命為大會代表;55 人在會議期間的不同時間實際參加了會議;39 人簽署了檔案。據估計,一般來說,每天只有不到 30 名代表參加會議。
  13. 這些關於憲法的評論是在爭取批准憲法的鬥爭中寫成的,經常被最高法院引用為其條款含義的權威當代解釋。
  14. 北卡羅來納州於 1789 年 11 月 21 日加入批准;贊成 184 票,反對 77 票。羅德島直到 1790 年 5 月 29 日才批准;贊成 34 票,反對 32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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