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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憲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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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完美的聯邦,確立正義,保證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促進公共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和後代的自由之福,特制定並建立本憲法,供美利堅合眾國使用。

序言的目的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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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序言不是聯邦政府任何部門權力來源,[1]但最高法院經常將其引用為憲法起源、範圍和目的的證據。[2]"它的真正作用," 約瑟夫·斯托裡在他的《評註》中寫道, "是解釋憲法賦予的權力的性質、範圍和適用範圍,而不是實質性地創造它們。例如,序言宣稱一個目標是"提供共同防禦"。沒有人會懷疑這不會擴大國會透過任何他們認為對共同防禦有用的措施的權力。但假設給定權力的措辭允許兩種解釋,一種比較嚴格,另一種比較寬鬆,每種解釋都與措辭一致,但受權力的意圖支配;如果一種解釋可以促進而另一種解釋會損害共同防禦,那麼根據最合理的解釋原則,是否應該採用前者?"[3]
  1. 雅各布森訴馬薩諸塞州案,197 U.S. 11, 22 (1905).
  2. 例如,法院將序言解讀為證明憲法來自人民,而不是主權和獨立州的行為。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4 Wheat. (17 U.S.) 316, 403 (1819) 切斯霍姆訴佐治亞州案,2 Dall. (2 U.S.) 419, 471 (1793);馬丁訴亨特的繼承人案,1 Wheat. (14 U.S.) 304, 324 (1816),以及它是在美利堅合眾國為其制定的,並且僅對其具有約束力。唐納斯訴畢德維爾案,182 U.S. 244 (1901);羅斯案,140 U.S. 453, 464 (1891).
  3. 1 J. STORY,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462 (1833). 為了詳細解讀序言的每一個短語,請參考M. ADLER & W. GORMAN, THE AMERICAN TESTAMENT 63-118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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