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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聯邦制與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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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與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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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除了加拿大和奧地利等少數國家,其反聯邦制系統是獨一無二的,在該系統中,主權政府共享某些權力。您可能還記得在學習邦聯條例以及關於憲法批准的辯論時,關於聯邦政府權力與州權力的爭論是一個熱門話題。事實上,這場辯論在憲法生效後的幾十年裡持續不斷,最終導致了內戰,內戰最終確定了聯邦政府對州的至高無上地位。即便如此,關於聯邦特權和州權界限應劃在哪裡,這場辯論在某種程度上仍然持續著。

什麼是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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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如前所述,是主權政府之間權力共享。聯邦政府在憲法中擁有明確規定的特定權力。雖然第十修正案將任何權力“分別保留給各州,或保留給人民”,即憲法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任何權力,但第四條詳細說明了各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以及對各州的限制。

  • “各州應相互承認彼此的公共法令、記錄和司法判決,並給予充分的效力。國會可透過一般法律規定證明此類法令、記錄和判決的方式及其效力。”(第一節)換句話說,駕駛執照和結婚證等檔案在各州之間得到認可,並且一州的法院裁決仍然適用於其他州。這被稱為“充分效力條款”。
  • “各州公民應享有各州其他各州公民享有的所有特權和豁免。”(第二節,第一款)這已經成為不同解釋的來源,一方認為該條款要求聯邦政府平等對待所有公民,而另一方則認為,一個人在其本州享有的權利將被帶到另一個州。最高法院已維持該含義,即不允許各州在其公民之上歧視其他州的公民。
  • “任何因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而在某州被逮捕的人,如果逃離司法管轄區,並在另一州被發現,則應在該州逃離的行政當局要求時,被交出,移交至擁有該罪行管轄權的州。”(第二節,第二款)如果一州州長要求將越過州界逃犯遣返回其本州(引渡),則另一州州長必須這樣做。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法院可以強迫州長交出逃犯(強制令)。
  • “任何根據某州法律被認定為服役或勞役的人,如果逃到另一個州,則不應因該州的任何法律或規定而免除此類服役或勞役,但應根據擁有此類服役或勞役的當事人的要求予以交出。”(第二節,第三款)被稱為“逃亡奴隸條款”,憲法的這一部分不再有效 - 它在廢除奴隸制的第十三修正案之後被廢除。但是,在它生效時,它允許將逃亡奴隸遣返,以響應奴隸主的要求。
  • “國會可批准新的州加入本聯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區內組建或設立新的州;也不得將兩個或多個州或部分州合併組建新的州,除非有關各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國會同意。”(第三節,第一款)這只是表明國會可以批准新的州加入美國。它禁止從現有州的一部分或兩個州的合併部分建立新的州,除非有關州或各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國會同意。關於西弗吉尼亞州的形成存在(名義上仍然存在)爭議,因為它是在內戰期間由聯盟同情者從弗吉尼亞州的一部分中分出來的,但沒有得到弗吉尼亞州立法的同意。
  • “國會應有權處理和制定關於屬於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的一切必要規則和條例;本憲法中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美國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權利。”(第三節,第二款)從本質上講,所有聯邦領土都是屬於但不屬於美國的地區。在過去,此類地區包括路易斯安那領地、俄勒岡領地和阿拉斯加(在建州之前)。如今的例子包括波多黎各和關島,它們不是州,而是美國領土。美國國會對美國領土擁有最終權力,並有權決定憲法的哪些部分適用於領土。
  • “美國應保證本聯邦中每個州的共和制政府形式,並應保護它們免受侵略;並在立法機構或行政部門(當立法機構無法召開會議時)的申請時,保護它們免受國內暴力。”(第四節)不言自明;美國每個州都將擁有共和制政府形式。他們確實如此。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並行執行,擁有三個政府部門。州政府彼此之間以及與聯邦政府非常相似。這將在本章後面更詳細地討論。聯邦政府也有責任保護各州免受入侵或攻擊。

州政府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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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的結構非常相似,擁有三個部門(立法、行政、司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但法律、法規和系統本身的具體內容因州而異。在這方面,各州不是華盛頓特區的簡單從屬省份,而是在聯邦中彼此結合的主權州。因此,與大多數其他國家的州政府相比,州政府非常強大。但是,美國憲法仍然是最高法律,擁有最終權威。

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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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州的政府行政部門由州長領導,州長由各州公民選舉產生,不受聯邦政府的管轄。因此,州長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該州軍隊(國民警衛隊)的總司令。州長的選舉程式、權力範圍以及任期限制因各州憲法而異。

副州長通常與州長在同一張選票上選舉產生。然而,在18個州,州長和副州長分別選舉,州長和副州長可能來自不同的政黨(這種情況很常見)。在50個州和5個美國領地中,有42個州設有副州長。副州長基本上是州長的“二把手”,與美國副總統的職能相似。如果州長不在州內或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副州長將接任州長(不過,在某些州,副州長將擔任代理州長,直到舉行選舉)。副州長通常是州議會上議院的主席(類似於副總統擔任美國參議院議長的角色),在一些州,副州長相當於其他州的國務卿職位。

部門和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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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聯邦政府不同,大多數州擁有多個行政部門,其中關鍵的行政人員由人民選舉產生。然而,這種情況在全國範圍內並非如此,並且因州而異,一些職位由選舉產生,另一些職位由任命產生。在一些州,所有或幾個這些職位可能由憲法設立,而在其他州,一些或所有這些職位由州長、議會或司法機構任命。這些職位包括(但不限於)國務卿、司法部長和州審計長。

國務卿最廣為人知的職能是擔任其所在州的首席選舉官員。國務卿通常是州長繼任者的候選人,通常排在副州長之後。在沒有副州長的州,國務卿是州長繼任者的下一位候選人。在沒有國務卿的州,這些職責通常由副州長承擔。在美國各地,國務卿的常見職責包括管理《統一商法典》(確保美國各州商業合同和實踐統一的法律)、記錄儲存、管理公證員以及保管州印章。在馬薩諸塞州、賓夕法尼亞州和弗吉尼亞州,這個職位被稱為“聯邦秘書”。

司法部長是州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該州的首席執法官員。在一些州,他們領導州司法部門,類似於美國司法部。

州審計長也可能被稱為州主計長或州財務主管。

幾個州部門與聯邦政府總統內閣相似。這些部門管理著州的官僚機構,可能被稱為部門、機構或委員會,具體取決於州。人們經常打交道的知名官僚機構之一是車輛管理局。該機構負責簽發駕照和登記。在一些州,這項功能由實際的車輛管理局(或名稱不同的類似機構)處理,而在其他州,則由州交通部門的分支機構處理。在夏威夷,這項功能在縣一級完成。您(讀者)可能熟悉的其他一些機構包括魚類和野生動物、林業或交通運輸。

州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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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警察/州警/高速公路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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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園護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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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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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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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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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低於州一級的行政管理層級。在50個州中的48個州,縣都作為政治劃分存在。在康涅狄格州和羅德島州,縣僅僅代表地理劃分——地圖上的線條。在阿拉斯加州,縣被稱為自治市,在路易斯安那州,它們被稱為教區。縣政府的權力範圍因州而異,從不存在(如康涅狄格州和羅德島州的情況)到薄弱(新英格蘭的大部分地區)到在其特定縣或管轄區內擁有廣泛的權力。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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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的行政中心被稱為縣城。它幾乎等同於該縣的“首府”。縣通常由監事會縣委員會管理(正如本節中迄今討論的大多數內容一樣,州界甚至縣界之間存在很大差異),這些委員會由該縣的人民選舉產生。這些委員會在其管轄範圍內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制定縣法規的權力,執行這些法規的權力,甚至與縣行政管理和委員會在委員會之下做出的決定相關的某些有限的上訴權力,特別是與規劃相關的權力。

日常運營通常由縣經理監督。縣書記、登記員或記錄員負責記錄,例如公司章程、結婚證、判決書、選舉和選民登記。此外,在大多數縣,當地審判法院都位於縣城。

服務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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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每個縣在其管轄區內行使權力的範圍在全國各地差異很大。在新英格蘭,這個範圍很小——在康涅狄格州、羅德島州和馬薩諸塞州的部分地區不存在,因為徵稅和頒發許可證的權力掌握在市政府手中。在新英格蘭的其他地區,縣作為治安官管轄區的一部分發揮作用(見下文)。

在新英格蘭以外的大多數縣,縣通常提供法院、公共設施、圖書館、醫院、公共衛生、公園、道路、執法和監獄。其他重要的縣官員包括驗屍官/法醫、財務主管、評估員、審計長、財務主管和地區檢察官。

治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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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官的職責和責任因州和縣的界線而異。治安官通常是縣內最高執法官員,通常由該縣的人民選舉產生,這是美國政治的獨特特徵。在南部,治安官選舉被視為縣級政治中最重要的職位。

警長辦公室使用宣誓警官,稱為警長副手,以執行其辦公室的執法職責。同樣,這些職責在各州之間差異很大,在某些州,相應的職責由州警察執行。在美國 3,141 個縣中,只有 80 個縣擁有實際的“縣警察局”。警長部門通常執行“縣警察”的職責。

儘管很少見,但縣可以對在縣內購買的商品和服務徵收銷售稅。縣的大部分收入來自財產稅(例如,對房屋或營業場所的財產稅)、使用者費用(例如,公園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或罰款(交通違規、停車計時器等)。這些資金用於提供縣級服務,例如執法、學校或掃雪。

是低於縣級的政府層級。不同型別的市包括村莊、城鎮或鄉鎮以及城市。這些是由州憲章合併的。任何未合併到市內的區域都被視為未合併區域,由縣直接管理。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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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內其他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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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部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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