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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始碼/我必須給你什麼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世界開放書籍

如今,許多人仍然不太瞭解版權的運作方式,因此我將盡力以儘可能清晰簡潔的方式進行概括。當一項作品被創作出來時,它就歸屬於其創作者的控制,該作品是創作者獨有的,只有創作者擁有複製該作品的權利,並且除非獲得明確許可,否則任何人無權出於任何原因複製或展示該作品。

如果有人說他們的作品是在 BSD 許可條款下授權的,但這並不足以真正授予他人使用該作品的許可權,就好像它是 BSD 授權的一樣 - 授權該作品的人必須附帶該許可,無論是在另一個檔案中還是在同一網站的另一個頁面上。除非該作品直接指向許可證的副本,否則就沒有許可證,因此不允許複製該作品。

以下列出了開源計劃批准的幾個開源許可證,我已按從最開放到最不開放(從最不限制到最限制)的順序排列。

  • 貝爾實驗室 LPL(朗訊公共許可證)用於釋出 Plan 9,它限制了對美國實施制裁的國家/地區的重新分發;這對世界各地許多人來說是負面影響,因為這些人認為政治和編碼不應混為一談。
  • Sun CDDL(通用開發和分發許可證)將涵蓋 Solaris 的開源釋出,它限制了人們持有和維護自己專利的權利;該條款集在線上社群中引發了爭議,一方面,它有助於防止公司惡意地將專利技術新增到軟體中,並起訴使用該軟體的使用者和分銷商,另一方面,它對一些人來說是無端的限制——這暗示著提交程式碼意味著你放棄了對任何相關技術的權利。如果任何使用 CDDL 授權作品的實體起訴對任何 CDDL 授權專案做出貢獻的實體,那麼該許可證也將自動撤銷。這些專利和撤銷條款基本上是 CDDL 和 MPL 之間唯一的區別。
  • Mozilla MPL(Mozilla 公共許可證)
  • 簡而言之,GNU GPL(通用公共許可證)規定,你與 GPL 程式碼一起分發的任何東西都必須附帶該程式碼,並且你不能使你釋出的程式碼更難閱讀。這是基本的“病毒式許可證”;一旦應用於程式碼,就不能在未經所有貢獻者許可的情況下重新授權,因此它受到那些希望輕鬆獲利的公司的厭惡。
  • GNU LGPL(較小通用公共許可證)
  • 原始 BSD(伯克利軟體分發)許可證允許在以下條件下完全使用任何程式碼用於任何目的:給予適當的署名,許可證在任何二進位制衍生作品中保持完整,任何針對衍生作品的廣告必須列出該作品包含來自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及其貢獻者的程式碼,以及貢獻者和大學的姓名不得在未經書面許可的情況下用於推廣衍生作品。非常直截了當,對吧?
  • 現代 BSD 許可證取消了在廣告中列出大學的條件;部分原因是由於越來越多不同的 BSD 風格許可證開始被使用,它們開始在使用多個程式碼來源的任何廣告中佔據相當多的空間。
  • ISC(網際網路系統聯盟)許可證基本上是一個兩部分的 BSD 風格許可證,它刪除了第四個條款,即貢獻者和版權持有者的姓名在未經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用於推廣。這是因為 1971 年的伯爾尼公約將該條款設定為所有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標準。

除了授權作品之外,還有一個選擇,建立者可以宣告相關作品已釋出到公共領域,即任何想要使用該作品的人的財產,並且對該作品沒有任何限制;不再需要許可,不需要署名,它不再是建立者唯一的財產。但是,這並不在全球範圍內起作用,雖然這種反許可在某些國家被接受,但其他國家不允許以這種方式釋放財產,因此內容建立者必須建立一個許可證,重新建立公共領域的條款,並在其下發布他們的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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