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社會中的工作與生活/商業影響/政策
在制定針對移動員工的規定和政策時,必須仔細考慮工作時間和個人時間之間的模糊界線,以及可能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一個“移動員工是指那些持續旅行,並且目前工作地點是其住所或指定辦公室的員工”。[1] “這些職位通常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與分佈在不同地理區域的客戶/客戶見面並進行工作”。[1] 因此,對公司擴充套件許可權的清晰理解受到了破壞。
區分移動員工工作時間和個人休閒時間的僱主規定和政策很容易變得模糊。針對移動員工的公司規定和政策的制定,總是與員工的合同協議相關。僱主和員工都可能受到僱傭合同中約定的限制。因此,移動員工的合同協議可能會使移動員工受到有關限制使用網際網路甚至限制使用電話的政策約束。例如,員工可能必須遵守有關在工作場所以外使用筆記型電腦和智慧手機的資訊科技政策。[2] 員工可能要遵守公司關於公司機密資訊的政策和規定,被告知要忠誠誠實地行事,並且不得將工作中獲得的任何機密資訊用於個人目的。[3] 因此,員工對公司忠誠以及謹慎勤奮行為的義務,加上明確的合同同意,將僱主的權力擴充套件到工作場所之外,並打破了政策和規定適用框架的平衡。
區分受僱主管轄的明確工作時間段和個人活動之間的困難,隨之帶來了對員工隱私權的潛在破壞。在破壞員工進一步使用其智慧手機或筆記型電腦進行個人使用時,僱主可能會受到限制。個人應擁有個人自主權,在其中做出基本或內在性質的決定,不受僱主干擾。例如,員工必須能夠以個人身份撥打私人電話。此外,在工作場所可能難以創造私人生活的概念,但這一概念不應該擴充套件到移動員工住所的物理限制。因此,員工在從事移動職業時有權享受隱私,無論僱主是否干擾。但是,只有在強調非常重要的集體目標時,僱主才可能侵犯隱私權。僱主的動機必須與合理的動機和採用的方式相一致。[4] 換句話說,僱主可以制定政策和規定,對員工訪問其智慧手機或筆記型電腦進行限制,但他們必須能夠訪問這些裝置。
建立僱主不干擾有關使用智慧手機和筆記型電腦的規定,可以透過將外部通訊普遍限制在幾個親密的人,而不是大量的個人來實現。公司必須避免在其規定和政策中採用任何形式的絕對主義,以允許移動員工享受某種形式的隱私。這不僅可以確保公司的理性目標得到實現,而且確保了這些目標的理性執行,因此在個人時間段內不會是絕對主義的。因此,員工可能會在平衡條件下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訪問公司資訊。此外,合同協議必須明確規定,員工不得經常使用公司裝置,而應嚴格用於聯絡某些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