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E 考試/爭議解決/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章中,我們將探討三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法:仲裁、調解和訴訟。前兩種方法屬於替代爭議解決(ADR)的範疇。關於仲裁的部分將探討其歷史根源和發展,並評估其優缺點。然後,我們將深入探討仲裁程式,包括國內和國際範圍內的程式。接下來,我們將把注意力轉向調解及其基本原則。這種日益流行的 ADR 方法將根據其在解決各種民事糾紛方面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專門從事爭議解決的律師應該記住,他們在代表客戶處理與第三方發生衝突的案件時,有專業義務探索可供客戶選擇的各種爭議解決方案。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應該與客戶討論是否替代爭議解決 (ADR) 技術,例如調解,可能是比正式程式(如仲裁或訴訟)更好的選擇。此要求最初包含在律師監管局 (SRA) 2011 年的行為準則中,儘管它已經過更新。當事方及其法律代表應牢記,訴訟前行為實踐指南鼓勵在訴訟開始之前解決爭議,並要求考慮替代爭議解決 (ADR)。它提醒人們,訴訟應該作為最後的手段。根據相關的訴訟前議定書或實踐指南,各方應在開始法律訴訟之前考慮談判或其他形式的 ADR 是否可以促進解決他們的爭議。如果一方沒有考慮 ADR,可能會在訴訟結束後受到成本制裁。即使最終選擇訴訟作為首選的爭議解決機制,民事訴訟規則和相關的實踐指南也要求各方考慮使用 ADR。例如,規則 1.4(2)(e) 指示法院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促進使用 ADR。規則 26.4 允許法院暫停案件以允許 ADR 進行,而第 29 部分的實踐指南賦予法院權力,可以自行決定,無需聽證,就 ADR 發出指示。
替代爭議解決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選擇,各方應該儘可能地參與。未能這樣做可能會導致經濟制裁。
仲裁、調解和訴訟是英國爭議解決體系中三種不同的解決爭議機制,每種機制都有其自身特點,使其適用於不同的情況
訴訟
對抗性程式:訴訟是一種對抗性程式,當事方在法庭上向法官或陪審團陳述自己的案件。每一方都主張自己的立場,法官或陪審團根據所提供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正式規則和程式:訴訟遵循法院制定的正式規則和程式,包括證據規則和民事訴訟程式。這些規則提供了結構,並確保解決過程的公平性。法律代表:訴訟中的當事方通常有法律代表,例如律師和律師,他們在他們一方進行辯護,並在法律體系的複雜性中進行導航。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訴訟中達成的決定對相關當事方具有約束力,可以透過法院命令執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上訴,但通常,該決定是最終的。仲裁
裁判程式: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程式,其中任命公正的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來解決爭議。仲裁員聽取雙方意見,考慮證據並做出決定,該決定對各方具有約束力。靈活性:仲裁為各方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可以選擇管理程式、規則和仲裁員。這種靈活性允許各方根據自己的具體需求和偏好定製仲裁。保密性:仲裁程式通常是保密的,這對希望將敏感資訊保密於公眾的各方來說可能是有益的。可執行性:仲裁裁決通常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在國內和國際上都如此,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執行。調解
促進性程式:調解是一種自願和保密的程式,其中中立的第三方,即調解員,協助各方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調解員促進溝通,識別潛在利益,並幫助各方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案。非正式和非約束性:與訴訟和仲裁不同,調解是非正式和非約束性的。各方控制結果,可以選擇是否接受任何提議的和解。維護關係:調解可以透過促進公開溝通和合作來幫助維護各方之間的關係。它允許各方解決潛在問題,並找到滿足他們利益的創造性解決方案。成本和時間效率:調解通常比訴訟或仲裁更快、更便宜,因為它避免了冗長的法庭程式和發現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