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E/爭議解決考試指南
爭議解決的原則、程式和流程,簡稱爭議解決,是 SQE1 考試中測試的科目之一。
- 第 1 章 不同的爭議解決選擇
- 第 2 章 預備考慮事項:時效、訴訟前協議
- 第 3 章 訴訟開始地點、發出和送達訴訟、對索賠作出回應、案件陳述
- 第 4 章 案件管理和臨時申請
- 第 5 章 證據、披露和檢查
- 第 6 章 審判、上訴、執行金錢判決
- 第 7 章 成本和資金
在英國,高階法院和郡法院都對民事案件擁有管轄權。兩家法院之間的業務分配由索賠的價值和複雜程度決定。
一般來說,郡法院處理價值不超過 100,000 英鎊的不太複雜的案件。這包括諸如小額索賠、債務追償和人身傷害案件等事宜。另一方面,高階法院處理更復雜的案件、價值超過 100,000 英鎊的案件,以及涉及智慧財產權、破產和司法審查等法律專門領域的案件。
此外,高階法院還設有專門處理特定型別案件的部門,例如處理涉及信託、財產和公司法的案件的衡平法庭,以及處理合同和侵權行為糾紛、誹謗和司法審查的女王御座法院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案件可以在高階法院或郡法院提起,法院的選擇將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索賠的複雜程度和價值,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偏好。
除了高階法院和郡法院外,英國還有幾家專門法院對特定法律領域擁有管轄權。這些法院包括
衡平法庭:高階法院的這個部門處理涉及信託、遺囑認證、破產和公司法的案件。
女王御座法院:高階法院的這個部門處理涉及合同和侵權行為糾紛、誹謗和司法審查的案件。
家庭法庭:高階法院的這個部門處理涉及家庭法的案件,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權和收養。
商業法庭:高階法院的這個部門處理涉及國際貿易糾紛、航運和保險事宜的案件。
技術和建築法庭:高階法院的這個部門處理與建築、工程和技術相關的糾紛。
專利法庭:高階法院的這個部門處理與專利、商標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糾紛。
這些專門法院都有自己的規則和程式,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通常在相關法律領域具有專業知識。透過設立專門法院,英國法律體系能夠確保案件由具有適當知識和經驗的法官審理,這可以使糾紛得到更有效率和更有效的解決。
在英國法院,可以在訴訟程式發出和送達後新增、刪除或替換當事方。這可以出於各種原因,例如情況發生變化或發現新資訊。
添加當事方:為了向訴訟程式添加當事方,原告必須向法院申請修改訴狀。該申請應包括新當事方的詳細資訊及其在案件中的角色。然後,法院將考慮該申請並決定是否批准新增新當事方。
刪除當事方:為了從訴訟程式中刪除當事方,原告或被告必須向法院申請修改訴狀。該申請應包括被刪除當事方的詳細資訊及其被刪除的原因。然後,法院將考慮該申請並決定是否批准刪除當事方。
替換當事方:為了在訴訟程式中替換當事方,原告或被告必須向法院申請修改訴狀。該申請應包括新當事方的詳細資訊及其在案件中的角色,以及替換的原因。然後,法院將考慮該申請並決定是否批准替換當事方。
發出訴狀是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法院系統提起訴訟的第一步。訴狀列出了訴訟的詳細資訊,包括涉及的當事方和爭議的性質。
為了發出訴狀,原告必須填寫相應的表格(通常為 N1 表格)並將其提交給法院。表格應包括以下資訊
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地址。
訴訟性質和要求的救濟的簡要陳述。
提起訴訟的理由和索賠金額(如果適用)。
訴狀和其他檔案的送達地址。
任何其他相關資訊,例如已遵循的任何訴訟前協議的詳細資訊。
訴狀提交給法院後,必須送達被告。原告必須確保訴狀在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時限內送達。
訴狀的送達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進行,包括郵寄、親自送達或電子方式。原告必須確保使用的送達方式是適當的,並且必須獲得送達證明並將其提交給法院。
訴狀送達後,被告有規定的時間(通常為 14 天或 28 天,具體取決於送達方式)提交答辯。如果被告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原告可以申請缺席判決。
如果被告確實提交答辯,案件將繼續透過法院系統進行,雙方將提供證據並進行辯論以支援自己的案件。最終,法院將根據提交的證據對訴訟的實質作出決定。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糾紛解決過程中,可能需要在訴訟中新增、刪除或替換當事方。這可能是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例如企業出售或最初訴訟中的錯誤。
添加當事方:為了向訴訟添加當事方,原告必須向法院申請修改訴狀。該申請必須得到證據支援,證明為什麼應添加當事方,以及任何正在提出的額外索賠。法院將考慮該申請,並可能要求向新當事方送達訴狀並給予其答辯的機會。
刪除當事方:為了從訴訟中刪除當事方,原告或被告必須向法院申請修改訴狀。該申請必須得到證據支援,證明為什麼應刪除當事方,例如和解或最初訴訟中的錯誤。法院將考慮該申請,並可能要求向剩餘當事方送達修改後的訴狀。
替換當事方:為了在訴訟中替換當事方,原告必須向法院申請修改訴狀。該申請必須得到證據支援,證明為什麼應替換新當事方,例如所有權轉移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法院將考慮該申請,並可能要求向新當事方送達修改後的訴狀。
需要注意的是,對新增、刪除或替換當事方提出申請有嚴格的時限,未遵守這些時限可能會導致申請被拒絕。此外,法院將在決定是否批准該申請時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對其他當事方的損害以及對案件進展的影響。
為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向被告送達訴狀。送達是按照民事訴訟規則 (CPR) 將訴狀正式送達被告的過程。
如果被告位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管轄範圍內,原告可以按以下方式送達訴狀
親自送達:訴狀可以由送達員或其他授權人員親自送達被告。親自送達是指將訴狀實際送達被告,送達員必須填寫送達證明以確認訴狀已送達。
一級郵寄:訴狀可以一級郵寄給被告。這種方式僅在被告提供了有效的送達地址且原告獲得了郵寄證明作為送達證據的情況下有效。
電子郵件或傳真:如果被告同意以這種方式接受送達,訴狀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送達被告。原告必須獲得確認收到的證明作為送達證據。
律師:訴狀可以送達被告的律師,如果被告已為該案聘請了律師。
需要注意的是,訴狀必須在相關時限內送達,通常為從發出之日起 4 個月。原告還必須向法院提交送達證明以確認訴狀已按照 CPR 的規定送達。未遵守送達規則可能會導致法院駁回該訴訟。
如果被告位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管轄範圍外,原告必須獲得法院的許可才能在管轄範圍外送達訴狀。這可以透過根據 CPR 6.36 提出許可申請來實現。
原告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以證明該案屬於允許在管轄範圍外送達訴訟的類別之一。這些類別包括
該訴訟是因違反合同而提起,合同是在管轄範圍內訂立的,或者合同是在管轄範圍內履行的。
該訴訟是因侵權行為而提起,損害是在管轄範圍內造成的,或者侵權行為是在管轄範圍內實施的。
原告正在尋求對位於管轄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救濟。
如果法院批准該許可,原告可以按照被告所在管轄區的當地規則向被告送達訴狀。原告還必須向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提交訴狀副本和送達證明。
在其他管轄範圍內進行有效送達的方法將取決於該管轄區的規則。最常見的方法包括
當地管轄區的送達員或授權人員親自送達。
透過郵政服務送達,無論是透過掛號信還是當地等效的郵寄方式。
由當地律師作為原告代理人送達。
如果當地管轄區允許,可以透過電子郵件或傳真送達。
必須確保送達是按照當地管轄區的規則進行的,因為未遵守該規則可能會導致法院駁回或撤銷該訴訟。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訴訟送達日期很重要,因為它會觸發訴訟程式中適用的各種時限。關於送達日期和送達訴訟時限的規則在民事訴訟規則 (CPR) 中規定。
視為送達日期
檔案的視為送達日期取決於所使用的送達方式。以下是最常見送達方式的視為送達日期。
親自送達:檔案親自送達收件人的日期。
一級郵件:寄出後第二個工作日。
二級郵件:寄出後第四個工作日。
傳真:傳送日期。
電子郵件:傳送日期,除非發件人收到送達失敗訊息。
送達訴訟的時限
送達訴訟的時限取決於索賠型別和提起索賠的法院。以下是送達訴訟的一些一般時限。
在大多數情況下,索賠書必須在發出日期後的四個月內送達。
在人身傷害索賠中,索賠書必須在發出日期後的四個月內送達,除非法院允許更長時間。
在針對皇室的索賠中,送達時限延長至六個月。
在誹謗索賠中,索賠書必須在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送達。
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存在適用於特定索賠的額外時限,在提起訴訟之前應仔細核實。
如果索賠書未在相關時限內送達,原告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請延期。法院在決定是否批准延期時,將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延誤的原因、延誤的長度以及對方可能因延誤而遭受的損害。
透過其他方式送達
[edit | edit source]送達是指民事訴訟當事方將訴訟通知送達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程。在英國民事訴訟中,送達通常透過將相關檔案親自送達收件人、透過郵寄或透過電子郵件來完成。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透過這種方式進行送達。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允許透過其他方式進行送達。
如果無法透過通常的方式進行送達,或者被送達方故意逃避送達,法院可以允許透過其他方式進行送達。例如,如果一方居住在另一個國家並且無法找到,或者如果他們故意逃避送達,法院可以允許透過其他方式送達。
透過其他方式送達可能包括由法院官員親自送達、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透過郵寄至另一個地址送達,甚至透過社交媒體或其他電子方式送達。
在允許透過其他方式送達之前,法院將考慮這些方式是否合適以及是否可能有效地將訴訟通知送達收件人。法院也可能要求尋求透過其他方式送達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收件人很可能會收到檔案。
當事方必須確保他們遵守有關送達的規則,包括獲得法院許可使用其他送達方式的任何要求。不遵守這些規則可能會導致法院撤銷隨後因送達缺陷而獲得的任何判決。
總的來說,透過其他方式送達是當通常的送達方式無效時有用的工具,但當事方應瞭解相關的規則和程式,以確保他們遵守法院的要求。
回應索賠
[edit | edit source]承認索賠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國民事訴訟中,承認索賠意味著被告同意原告的索賠並且不進行辯駁。這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發生,無論是在索賠提出之前還是之後。
如果被告承認索賠,法院可以做出有利於原告的判決,而無需審判或進一步聽證。這被稱為缺席判決或簡易判決。
如果被告在訴訟提出之前承認索賠,原告可能能夠獲得判決,而無需進行訴訟。這被稱為缺席判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認索賠並不總是被告的最佳行動方案。如果被告承認索賠,他們可能要對索賠的全部金額負責,並且可能無法辯駁他們可能擁有的任何抗辯理由或反訴。因此,被告在承認索賠之前尋求法律建議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承認索賠,法院通常會做出付款或其他補救措施的命令,例如支付損害賠償金的命令或返還財產的命令。法院也可能命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
總的來說,承認索賠是被告在無需審判或進一步聽證的情況下結束案件的一種方式。但是,被告在承認索賠之前,務必考慮承認索賠的影響,如有必要,尋求法律建議。
承認送達並提交答辯和/或反訴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國民事訴訟中,承認送達並提交答辯和/或反訴是在辯護索賠中重要的步驟。
承認送達是指被告通知法院他們已經收到索賠書並且打算為索賠進行辯護。被告通常必須在收到索賠書後 14 天內承認送達(如果他們在英國以外被送達,則為 28 天)。
一旦被告承認送達,他們還有 14 天的時間提交答辯。答辯闡明瞭被告對原告指控的回應,並且可能包括被告希望提出的任何抗辯理由、反訴或抵消。
反訴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索賠,該索賠源於與原告索賠相同或相關的事件。例如,如果原告因違反合同而起訴被告,被告可以反訴原告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害。反訴通常包含在答辯檔案中。
答辯和反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規則,並且應闡明被告希望依賴的事實和法律論據。如果被告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原告可以申請缺席判決。
如果被告提交答辯,法院可以將案件安排審理,或者可以指示當事方採取某些步驟,例如披露檔案或交換證人證詞。
總的來說,承認送達並提交答辯和/或反訴是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辯護索賠的重要步驟。這些檔案闡明瞭被告的立場,並且可能對案件的判決至關重要。被告尋求法律建議非常重要,以確保他們的答辯和反訴被正確起草並有最大的成功機會。
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國民事訴訟中,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是指質疑法院審理特定索賠的權力。
如果被告認為法院沒有管轄權審理該索賠,他們可以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這可能是因為原告選擇了錯誤的法院,或者因為被告位於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過程通常始於被告向法院提交申請以挑戰其管轄權。被告必須在申請中闡明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理由。
如果法院發現它沒有管轄權,它將駁回索賠。但是,如果法院發現它有管轄權,它通常會繼續審理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可能是法律上覆雜而技術性的領域。如果被告不確定是否有理由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他們應尋求法律建議。
總的來說,如果被告認為法院沒有權力審理該索賠,那麼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是在英國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步驟。如果成功,它可以導致索賠被駁回。但是,在採取此步驟之前,尋求法律建議非常重要。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缺席判決的宣告和撤銷是重要的步驟,可能發生在被告未能對訴訟提出答辯的情況下。
如果被告在確認送達後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意味著原告有權在沒有審判或聽證的情況下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為了宣告缺席判決,原告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說明被告未提交答辯的情況,並要求法院宣告有利於原告的判決。
如果法院批准缺席判決申請,被告將有機會申請撤銷該判決。被告必須在合理時間內申請撤銷判決,並證明他們有充分理由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例如,被告可能存在正當理由無法提交答辯,例如疾病或家庭緊急情況。
如果法院同意撤銷判決,被告將被允許提交答辯,案件將照常進行。但是,如果法院拒絕撤銷判決,原告將有權強制執行針對被告的判決。
總體而言,缺席判決的宣告和撤銷是英國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步驟,可能對相關當事人產生重大影響。如果原告和被告面臨可能宣告或撤銷缺席判決的情況,重要的是要尋求法律建議。
中止和和解是英國民事訴訟中以無需審判或聽證的方式解決爭議的兩種方式。
中止發生在原告決定中止訴訟時。這意味著他們自願終止針對被告的法律訴訟。原告可以在審判前任何時間透過向被告送達中止通知並將其提交法院來中止訴訟。一旦中止通知提交,該訴訟將不再有效,被告不再需要對此做出回應。
另一方面,和解發生在各方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時。和解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發生,並且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例如,各方可以同意支付款項,或同意其他形式的補救措施,例如道歉或行為改變。
和解條款通常在和解協議中列出,該協議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其中列出了和解條款。一旦和解協議由雙方簽署,訴訟將得到解決,法律訴訟將結束。
總體而言,中止和和解是英國民事訴訟中以無需審判或聽證的方式解決爭議的兩種重要方式。儘管它們可能涉及一些談判和妥協,但它們可以成為及時且具有成本效益地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重要的是,各方要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任何和解或中止的起草都適當,並有最大的成功機會。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對訴訟的答覆有時間限制,這些限制在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
對訴訟的答覆時限將取決於用於將訴訟送達被告的送達方式。
如果訴訟透過英國的一等郵政送達,被告有 14 天的時間對訴訟進行答覆。如果訴訟透過其他方式送達,例如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被告有 21 天的時間進行答覆。
如果被告需要更多時間進行答覆,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如果被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多時間,法院通常會批准延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對訴訟進行答覆,可能導致原告獲得缺席判決,這意味著原告有權在沒有審判或聽證的情況下獲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總體而言,英國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應瞭解對訴訟的答覆時限,並及時採取行動,在規定的時限內對訴訟進行答覆,或者在必要時申請延期。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書是一份法律檔案,透過列出原告對被告案件的細節來啟動訴訟。訴訟書的目的是通知被告他們正在被起訴,並概述訴訟的法律依據。
訴訟書的結構通常包括標題,其中標識了提起訴訟的法院、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案件名稱。該表格還將包括一個部分,其中列出了訴訟細節,這是訴訟法律依據的詳細摘要。
訴訟書的內容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細節,但一般而言,它將包括以下內容:
訴訟所依據的事實陳述。訴訟的法律依據,例如違反合同或疏忽。尋求的救濟,即原告尋求的補救或賠償,例如損害賠償金或禁令。原告希望依賴的任何支援性檔案或證據,例如合同、信函或證詞。除了訴訟書外,原告還可以提交訴訟細節檔案,該檔案提供有關訴訟的更多詳細資訊,包括具體事實和法律論據。如果訴訟書不夠詳細,法院可能會要求提交訴訟細節。
然後,被告將有機會提交答辯,其中回應原告的指控,並闡述被告對案件的立場。答辯的結構和內容將類似於訴訟書,並將包括事實陳述、答辯的法律依據以及任何支援性證據。
總體而言,訴訟書、訴訟細節和答辯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的目的、結構和內容旨在確保雙方清楚地瞭解所涉的法律問題以及案件中將依賴的證據。這些檔案對於建立訴訟框架和為法院的裁決提供依據至關重要。
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答辯是一份法律檔案,用於回應被告的答辯,並闡述原告對被告指控的立場。答辯的目的是解決答辯中提出的任何問題,並提供支援原告案件的額外資訊或證據。
第 20 部分訴訟是由被告對第三方提出的法律訴訟,該第三方可能對原告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損害賠償負責。第 20 部分訴訟的目的是將責任從被告轉移到第三方,或尋求第三方對原告要求的損害賠償的貢獻。
答辯的結構通常包括標題,其中標識了審理案件的法院、各方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案件名稱。答辯的內容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細節,但一般而言,它將包括以下內容:
對被告答辯中提出的指控的回應,包括任何否認或承認責任。原告希望依賴的任何其他事實或證據,以支援他們的案件。對被告提出的任何法律論據的反駁。原告希望對被告或第三方提出的任何反訴或第 20 部分訴訟。第 20 部分訴訟的結構和內容將類似於訴訟書,但還將包括針對提起訴訟的第三方的情況。對第 20 部分訴訟的答辯的結構和內容將類似於答辯,但還將涉及第三方的責任以及他們可能承擔的任何貢獻。
總的來說,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答辯書、第 20 部分索賠和針對第 20 部分索賠的辯護書的目的、結構和內容旨在確保所有當事方都清楚地瞭解所涉的法律問題和證據。這些檔案對於構建案件框架併為法院的判決提供依據至關重要。
索取有關案情陳述的進一步資訊
[edit | edit source]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索取進一步資訊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正式請求,要求澄清或提供有關案情陳述的更多細節。案情陳述包括申訴書、申訴細節、辯護書、答辯書以及任何其他闡明當事方法律論點和證據的檔案。
索取進一步資訊的目的是使一方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瞭解另一方當事人的案情,識別任何弱點或不一致之處,並相應地準備自己的案情。該請求必須具體並與特定的案情陳述相關,並且不能是一般性的打探行為。
關於索取進一步資訊的規則載於民事訴訟規則第 18 部分。請求方必須向對方當事人送達書面請求,其中必須列出他們希望提出的問題以及提出這些問題的理由。對方當事人隨後有 28 天的時間以書面形式回答這些問題,或以請求不合理、不相關或比例失衡為由反對該請求。
索取進一步資訊的內容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細節,但可能包括要求澄清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論點、要求披露特定檔案或要求提供有關另一方當事人案情的更多細節。
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回應索取進一步資訊的請求,或回應不足,請求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資訊。法院還可以對未能遵守索取進一步資訊請求的當事人做出費用命令。
總的來說,索取進一步資訊是英國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工具,它使當事人能夠獲得準備案件所需的必要資訊,並確保公平有效地解決爭議。
修改
[edit | edit source]修改是指對參與法律爭議的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檔案所做的更改。這些檔案通常包括訴狀,例如申訴書、申訴細節、辯護書和反訴。
修改可能是由於各種原因而必要的,例如更正錯誤、提供更多資訊或解決訴訟過程中出現的新的問題。但是,修改必須遵循某些規則和程式,以確保法律程式的公平性和效率。
一般原則是,應允許當事人修改他們的案情陳述以澄清他們的立場或解決任何缺陷,但這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並且不會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損害。
在實踐中,當事人通常會尋求法院的許可來進行修改。法院將考慮諸如訴訟階段、擬議修改的理由以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潛在影響等因素。如果法院授予許可,修改後的案情陳述將取代原始版本,併成為案件正式記錄的一部分。
臨時申請
[edit | edit source]臨時申請是指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的請求,要求臨時或過渡性救濟,或解決程式性事宜。這些申請通常在主要審判或爭議最終解決之前提出。臨時申請可以涵蓋各種問題,例如要求禁令、尋求證據披露或要求法院做出特定指示。
提出申請的程式
[edit | edit source]1. 確定臨時申請的必要性
由於各種原因,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可能需要臨時申請,例如緊急獲得救濟、解決程式性事宜或對案件的進展做出回應。
2. 準備申請通知
尋求臨時救濟的當事人必須準備一份申請通知,其中概述了所尋求的救濟以及申請的理由。申請通知應根據民事訴訟規則 (CPR) 和任何相關的法院實踐指南起草。
3. 送達申請通知
準備申請通知後,必須將其送達參與爭議的所有其他當事人。CPR 對送達的時機和方式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對申請的回應期限。
4. 提交證據和支援檔案
提出臨時申請的當事人可能需要提交證據以支援他們的案件,例如證人證詞、專家報告或相關的法律依據。這些證據應根據 CPR 提交給法院,並送達其他當事人。
5. 臨時申請的聽證會
法院將安排聽證會以審理臨時申請。在聽證會上,當事人將有機會陳述他們的觀點,並對對方當事人的觀點做出回應。在做出決定之前,法院可能會提出問題、尋求澄清或要求提供更多證據。
6. 法院的決定
在審議了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陳述後,法院將對臨時申請做出決定。法院可能會批准所尋求的救濟、駁回申請或做出任何其他適當的命令。法院的決定將記錄在法院命令中,並送達當事人。
7. 遵守法院命令
法院對臨時申請做出決定後,當事人必須遵守法院做出的任何命令。不遵守法院命令可能會導致法院實施制裁或處罰。
特定申請的目的、程式和所需證據
[edit | edit source]簡易判決
[edit | edit source]1. 目的
效率:簡易判決允許對沒有真正成功或辯護前景的索賠或問題進行快速解決。成本效益:透過在訴訟早期處理索賠,簡易判決有助於節省當事人因冗長訴訟而產生的時間和成本。公平:簡易判決確保沒有根據的索賠或問題不被允許進行審判,從而維護法律程式的完整性。
2. 程式
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簡易判決申請,並提交以證據為支援的申請通知。理由:申請人必須向法院證明,對方當事人沒有真正成功的機會,或者對方當事人沒有真正成功地為索賠辯護的機會。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以支援他們的申請,通常以證人證詞、專家報告或相關檔案的形式。對方回應:對方當事人有機會透過提交證據和意見來回應申請,證明他們有真正成功的機會,或者有真正成功為索賠辯護的機會。聽證會:法院將在聽證會上審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意見。在做出決定之前,法院可能會提出問題、尋求澄清或要求提供更多證據。判決:如果法院確信對方當事人沒有真正成功的機會,或者對方當事人沒有真正成功地為索賠辯護的機會,則可以裁決支援申請人做出簡易判決。
3. 所需證據
證人證詞:當事人可以提交具有相關知識或專長的個人的證人證詞以支援他們的簡易判決申請。專家報告:在涉及技術或專業問題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依賴專家報告來提供證據並支援他們的論點。相關檔案: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檔案,例如合同、協議或信函,以支援他們的簡易判決申請。法律依據:當事人可以引用相關的判例法、法規或法律原則來支援他們的簡易判決申請。
臨時付款
[edit | edit source]目的
財務救濟:中期付款為當事人提供財務援助,以支付因爭議而產生的直接費用、損失或損害。公平:中期付款有助於確保當事人不會因法律程式延誤而受到不當損害,並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保持財務穩定。鼓勵和解:中期付款可能會鼓勵當事人透過部分解決其財務索賠來達成和解。程式
申請:尋求中期付款的當事人可以透過向法院提交申請通知來申請,其中說明了所尋求的付款金額以及申請的理由。理由:申請人必須向法院證明所尋求的付款有良好的辯論理由,並且該付款是支付直接費用或損失所必需的。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支援其申請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言、專家報告或詳細說明所產生的費用或損失的相關檔案。反對回應:反對方有機會透過提交證據和意見書來回應申請,駁斥所尋求的付款金額或質疑申請的理由。聽證會:法院將在聽證會上審閱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意見書。法院可能會提出問題、尋求澄清或要求進一步證據,然後做出決定。判決:如果法院認定所尋求的付款有良好的辯論理由,並且該付款是必要的,則可能全部或部分批准中期付款。所需證據
證人證言:當事人可以提交具有相關知識或專業知識的個人的證人證言,以支援他們對中期付款的訴求。財務檔案: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的財務檔案,例如發票、收據或財務報表,以證明所產生的費用或損失。專家報告:在涉及複雜財務問題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依賴專家報告來提供證據並支援他們對中期付款的論據。法律依據:當事人可以引用相關的案例法、法規或法律原則,以支援他們對中期付款的論據。
目的
防止損害:中期禁令用於防止當事人採取某些可能在法律程式過程中造成損害或損失的行為。維護權利:也可以尋求中期禁令來維護權利或資產,直到爭議最終解決。維持現狀:在某些情況下,中期禁令用於維持現狀或防止當事人以可能損害爭議結果的方式行事。程式
申請:尋求中期禁令的當事人必須透過提交申請通知來向法院申請,其中說明了所尋求的救濟以及申請的理由。緊急情況:在需要緊急行動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申請中期禁令,而不通知對方。這被稱為“單方”申請。通知:在其他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通知對方該申請,對方將在法院做出決定之前有機會做出回應。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支援其申請的證據,通常以證人證言、專家報告或相關檔案形式。承諾: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可能需要向法院做出承諾,例如承諾如果後來確定禁令被錯誤地授予,則向被告支付損害賠償。聽證會:法院將安排聽證會來審閱中期禁令的申請。在聽證會上,當事人將有機會陳述自己的論點並回應對方提出的論點。判決:在審閱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意見書後,法院將決定是否授予中期禁令。如果獲得批准,該禁令將記錄在法院命令中。所需證據
證人證言:當事人可以提交具有相關知識或專業知識的個人的證人證言,以支援他們對中期禁令的訴求。專家報告:在涉及技術或專門問題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依賴專家報告來提供證據並支援他們對中期禁令的論據。相關檔案:當事人可以提交相關的檔案,例如合同、協議或信件,以支援他們對中期禁令的訴求。法律依據:當事人可以引用相關的案例法、法規或法律原則,以支援他們對中期禁令的論據。
案件管理的主要目標是一項基本原則,旨在確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處理。它概述在民事訴訟規則(CPR)的第 1 部分,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民事訴訟。主要目標指導法官、當事人及其法律代表從訴訟開始到解決的整個案件管理過程。
主要目標的主要組成部分是
公正解決:主要目標是公正地解決爭議。這包括確保當事人得到公平的審理,以及結果基於案件的實質內容。
效率:案件管理程式應高效、迅速地進行。這包括儘量減少延誤、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以及確保案件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解決。
相稱性:訴訟中涉及的成本和資源應與案件的複雜程度和價值成正比。這確保了訴訟成本保持在合理範圍內,並且當事人不會因過高的費用而被勸阻追求合法的索賠。
公平:所有當事人均應有平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案件並回應對方提出的案件。這包括確保雙方都能獲得相關的資訊和證據,以及挑戰對方提供的證據的機會。
遵守規則:當事人和法院應遵守 CPR 及任何相關的法院命令或指示。這包括遵守最後期限、參加聽證會以及遵循程式要求,以確保案件順利進行。
靈活性:法院有權酌情調整程式,以適應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這允許案件管理具有靈活性,以適應當事人的需求,並確保公正地有效地實現。
軌道分配是指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價值,將案件分配到法院系統中的不同軌道。該系統有助於確保案件得到高效、有效地處理,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需求分配適當的資源。
英格蘭法院系統中通常有三個主要軌道
小額索賠軌道:該軌道適用於涉及相對較低金額或簡單法律問題的案件。分配到小額索賠軌道的案件通常會得到快速、簡便的處理。它們可能涉及諸如未付賬單、輕微財產損失或小額合同爭議之類的爭議。
快速軌道:分配到快速軌道的案件比小額索賠軌道上的案件更復雜,但與高價值或特別複雜的案件相比,仍然相對簡單。這些案件會得到一個訴訟時間表,以確保它們得到高效的解決。快速軌道上的案件示例可能包括中等價值的人身傷害索賠或涉及明確條款的合同爭議。
多軌道:該軌道適用於特別複雜、價值高或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案件。分配到多軌道的案件通常需要大量準備、專家證詞以及更長的解決時間。多軌道上的案件示例包括大型商業爭議、複雜的人身傷害索賠或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案件。
軌道分配過程通常根據以下因素決定,例如爭議的金額、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複雜程度、對專家證據的需求以及審判的潛在時長。一旦案件被分配到特定軌道,它將相應地進行管理,並應用適當的程式規則和資源,以確保公正、高效地解決。
快速或多軌道案件的案件管理指示對於確保這些案件得到高效、有效的處理至關重要。這些指示由法院釋出,以管理案件從啟動到解決的進展。以下是一些通常適用於快速或多軌道案件的常見案件管理指示
審前案件管理會議:法院可能會安排審前案件管理會議,以討論案件的進展情況,確定關鍵問題,並設定訴訟程式各個階段的截止日期。時間表和截止日期:法院將為各方建立具體的時間表和截止日期,包括提交訴狀、交換證據、披露檔案以及安排聽證或審判的截止日期。證據披露:各方需要披露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檔案和證據,這些證據是他們在審判中打算依賴的。這包括證人陳述、專家報告以及任何其他支援檔案。專家證據:如果需要專家證據,法院將設定專家報告交換的截止日期,也可能提供關於任命聯合專家或專家證詞範圍的指示。審前審查:在審判之前,法院可能會進行審前審查,以評估案件是否已準備好進行審判,解決任何未決問題,並確保已做好所有必要的準備工作。ADR 和和解:法院可能會鼓勵或要求各方參與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方法,例如調解或仲裁,以嘗試在無需進行全面審判的情況下解決爭議。審判準備:法院將提供審判準備指示,包括提交審判資料、證人名單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檔案。審判管理:在審判期間,法院將管理程式,包括證人出庭順序、證據呈示以及各方提出的任何法律論點或反對意見。成本管理:在多軌案件中,法院可能會發布成本管理指示,以確保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成本成比例且合理。審判後指示:在審判之後,法院可能會發布有關審判後事項的指示,例如提交審判後簡報、評估成本以及任何必要的後續程式。
不遵守命令、制裁和救濟
[edit | edit source]當各方未能遵守作為案件管理的一部分發出的法院命令或指示時,則被視為不遵守。不遵守可能會破壞訴訟程式,造成延誤,並阻礙爭議的公正解決。為了解決不遵守問題,法院有權對不遵守者進行制裁並提供救濟。以下是對英國爭議解決法中不遵守、制裁和救濟的解釋
不遵守命令:不遵守是指一方未能遵守在案件管理過程中做出的法院命令、指示或截止日期。這可能包括未能提供要求的檔案、錯過提交檔案的截止日期或未按要求參加法庭聽證。制裁:制裁是法院對未能遵守命令或指示的各方實施的處罰。常見的制裁包括:成本令:法院可能會命令不遵守的一方支付由於不遵守而導致的對方面產生的成本。剔除:如果一方反覆未能遵守命令,法院可能會剔除該方部分或全部案件。這意味著不遵守的一方可能會失去繼續其索賠或抗辯的權利。藐視法庭:在嚴重的不遵守或不服從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定不遵守的一方藐視法庭,這可能導致罰款或監禁。不利推斷:法院可能會對不遵守的一方進行不利推斷,這意味著由於該方未能遵守,法院可能會假設某些事實或論據不利於其利益。救濟:救濟是指法院可能採取的措施來解決不遵守的後果。救濟的例子包括:授予延期: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對不遵守有正當理由,法院可能會授予遵守時間的延期。撤銷缺席判決:如果一方因不遵守而受到處罰,並且可以證明有正當理由,法院可能會撤銷對其做出的任何缺席判決。允許補救行動:法院可能會允許不遵守的一方採取補救行動來糾正不遵守,例如提供遲交的提交材料或參加補考聽證。
成本和案件管理會議
[edit | edit source]成本和案件管理會議在有效和公平地管理案件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讓我們深入瞭解這些元素中的每一個
成本:在訴訟中,“成本”是指各方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可能包括律師費、法庭費、專家證人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在英國爭議解決法中,一般原則是不敗方需要支付勝訴方的費用,但這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可以在訴訟程式的不同階段判決成本,包括審判後、中間聽證會後或各方提出的具體申請之後。法院在確定成本方面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會考慮各方的行為、案件的複雜性以及各方法律代表所做的工作量等因素。成本管理是案件管理的重要方面,法院有權設定成本預算,以確保訴訟費用保持成比例且合理。案件管理會議:案件管理會議 (CMC) 是在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員面前舉行的程式性聽證會,目的是管理案件的進展情況,確保案件高效推進。CMC 通常是為了討論案件的各個方面,包括案件準備、證據披露、專家證人以及審判準備。在 CMC 期間,法院可能會發布案件管理指示,例如設定提交檔案、交換證據或安排未來聽證會的截止日期。CMC 是各方提出程式性問題、解決任何分歧以及在案件管理事項上尋求法院澄清的機會。CMC 通常用於探索和解或替代性爭議解決 (ADR) 方法(如調解或談判)的可能性。各方及其法律代表通常必須參加 CMC,未經正當理由缺席可能會導致制裁或成本後果。
證據
[edit | edit source]證據的相關性 �如果一項證據與訴訟程式相關,則該證據是可採的。但是,此規則有一些例外情況。
相關性、傳聞證據和可採性
[edit | edit source]相關性
[edit | edit source]相關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中爭議問題的相關性。如果證據傾向於證明或反駁訴訟程式中正在質疑的事實,則該證據被認為是相關的。
傳聞證據
[edit | edit source]傳聞證據涉及對非在法庭作證的證人所說的話的陳述。規則的例外:儘管有反對傳聞證據的一般規則,但仍有許多例外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傳聞證據可能是可採的。這些例外基於各種政策考慮,包括陳述屬於公認例外情況的情況,例如
在職務履行過程中做出的陳述,例如商業記錄、公共檔案或官方記錄。
因死亡、無行為能力或其他法律原因而無法在法庭上作證的人做出的陳述。
在提供可靠性保證的情況下做出的陳述,例如在壓力下做出的自發陳述或違反說話者利益的陳述。
可採性
[edit | edit source]可採性是指證據在法庭訴訟程式中的可接受性。可採證據是在審判或聽證期間法院允許提出和考慮的資訊或材料。
相關性:可採性最主要的標準是相關性。證據必須與爭議問題在邏輯上相關聯,並且有傾向性地證明或反駁案件中正在爭議的事實。與當前問題無關的證據通常會被排除在外。
可靠性:可採性證據必須是可靠和可信的。法院根據來源的可信度、資訊的準確性和任何佐證證據或支援檔案來評估證據的可靠性。
傳聞規則:影響可採性的最著名的原則之一是傳聞規則,該規則通常排除他人作出的庭外陳述,如果該陳述被用來證明所陳述事件的真實性。然而,該規則有許多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傳聞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政策考慮因素被採納。
認證:可採性證據必須經過適當認證,以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這可能涉及提供關於其來源、保管鏈或合格證人驗證的證據。
特權:某些交流受到法律特權保護,可能被排除在證據之外。例如,律師-委託人特權、醫生-病人特權和配偶特權。特權交流通常被認為在法庭程式中不可採。
品格證據:關於某人品格或性格的證據通常不可採,以證明該人在特定場合的行為符合其品格。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品格證據可能與案件相關並可採,例如涉及可信度或與爭議問題相關的特定品格特徵的案件。
意見證據:意見證據的可採性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證人的資格、其意見的依據以及該意見是否與爭議問題相關。
排除規則:除了管理可採性的具體規則外,還有一些排除規則旨在排除以不正當或不公平方式獲得的證據,例如透過非法搜查或扣押獲得的證據,或透過脅迫或強迫獲得的證據。
- 舉證責任:這與主張方,通常是原告,向法院提供充分證據的責任有關,這些證據能夠證實與他們的主張相關的法律先決條件和事實主張。
- 舉證標準:這表示一個當事方為了獲得勝訴需要達到什麼程度來證實他們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舉證標準是“優勢證據”原則。從本質上講,這意味著提出主張的當事方(通常是原告)必須讓法院相信他們的事件敘述比被告提出的事件敘述更有可能。
目的:標準披露的目的是確保各方都能接觸到對方佔有、保管或控制的相關檔案。這有助於確保訴訟程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N265 表格:N265 表格是英格蘭法律體系中用於標準披露的規定表格。它要求各方列出並描述他們所佔有或控制的與案件相關檔案。該表格提供了用於列出這些檔案的特定欄位,包括其標題、日期以及與案件相關的簡要描述。
包含的檔案:各方不僅需要披露支援其自身案件的檔案,還需要披露不利於其案件或支援對方案件的檔案。這包括可能對其立場造成損害或不利的檔案。目的是確保所有相關資訊都提供給雙方,促進公平公正地執行司法。
及時性:標準披露通常發生在各方交換案件陳述之後但審判之前。這是一項持續的義務,這意味著如果在最初披露後出現新的相關檔案,各方有義務及時披露這些檔案。
不遵守的後果:不遵守標準披露要求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包括法院對不遵守方做出不利推斷,甚至施加制裁,例如支付費用罰款。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方可能需要尋求法院干預披露事宜。通常,當他們認為對方沒有像其義務要求的那樣徹底地進行搜尋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滿意的一方應首先以書面形式將他們的擔憂傳達給對方,說明他們認為搜尋不夠徹底的原因,並建議採取措施糾正這種情況。如果問題仍然沒有解決,不滿意的一方有權使用 N244 表格以及支援性證詞向法院申請,尋求具體披露。
如果法院釋出具體披露令,它可能要求針對該令釋出的當事方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披露令中指定的特定檔案或檔案類別。當申請方已識別出需要披露範圍內的特定檔案並尋求法院命令披露這些檔案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進行額外搜尋以確保徹底性。披露補充搜尋結果發現的任何檔案。收到具體披露令後,相關方有義務遵守該令中規定的遵守期限。
目的:訴前披露的目的是使當事方能夠在開始正式法律訴訟之前從對方獲得必要的資料或檔案。這有助於評估潛在主張的力度,並可以促進早期和解談判。
N244 表格:N244 表格是向法院提出各種申請時使用的標準表格,包括訴前披露。它與支援檔案一起提交給法院,例如證詞,說明申請披露的原因。
申請依據:申請訴前披露的當事方必須向法院證明,所尋求的資料或資訊是公平解決潛在爭議所必需的。他們還必須證明,對方很可能擁有這些檔案,並且披露與所涉問題相稱。
申請內容:填寫 N244 表格時,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潛在主張的性質、他們正在尋求的特定檔案或檔案類別以及為什麼需要這些檔案的詳細資訊。他們還必須說明他們是否嘗試過非正式地從對方那裡獲取這些檔案。
送達和回覆:N244 表格和支援檔案一旦提交給法院,就必須送達對方。對方隨後有機會對申請做出回應,要麼同意披露,要麼反對並提供其反對的理由。
法院裁決:法院將考慮申請,並考慮雙方提出的理由。如果法院認定訴前披露是正當且必要的,以便公正解決爭議,則可以發出命令,要求對方披露所要求的檔案。
目的:非當事人披露的目的是為了使參與訴訟的當事人能夠從非直接參與訴訟程式的個人或實體那裡獲得相關檔案或資訊,但這些個人或實體可能擁有關鍵證據。這有助於確保所有相關資訊都能用於公正地解決爭議。
N244 表格:N244 表格是用於向法院申請各種目的的標準表格,包括非當事人披露。它由尋求披露的當事人填寫,並與支援檔案(例如證人證詞)一起提交給法院,以說明提出該請求的理由。
申請理由:尋求非當事人披露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證明,所尋求的檔案或資訊與訴訟中的問題相關,並且他們不能從任何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那裡合理地獲得這些檔案或資訊。申請人還必須證明披露對於公正地解決爭議是必要的。
申請內容:在填寫 N244 表格時,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訴訟性質、他們正在尋求的特定檔案或檔案類別以及他們需要這些檔案或類別的理由的詳細資訊。他們還必須提供有關他們尋求披露的非當事人的資訊。
送達和回覆:一旦 N244 表格和支援檔案提交給法院,就必須將它們送達給尋求披露的非當事人。然後,非當事人有機會對申請做出回覆,要麼同意披露,要麼反對披露並提供他們反對的理由。
法院裁決:法院將考慮申請,並考慮雙方提出的理由。如果法院認定非當事人披露是正當且必要的,以便公正地解決爭議,則可以發出命令,要求非當事人披露所要求的檔案。
電子披露,通常被稱為電子披露,涵蓋儲存在電子格式中的檔案,包括可以從伺服器、計算機系統和硬碟驅動器訪問的檔案。鑑於可能與索賠相關的電子檔案數量巨大,民事訴訟規則 (CPR) 要求當事人就如何限制電子披露的範圍達成協議。這可能涉及一些措施,例如定義特定的關鍵詞、就披露的檔案類別達成一致,以及確定對方當事人審查這些檔案的方式。電子披露通常在涉及商業實體的多軌訴訟中變得更加普遍,因為潛在的相關檔案數量相當大。在案件管理會議期間,法院會討論就電子披露達成的限制或邊界。如果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發出命令,明確規定這些限制或邊界,或者安排單獨的聽證會,如果認為電子披露需要更深入的審查。
有時,一方當事人可能對證人出庭提供證據感到擔憂。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證人傳票。證人傳票必須在法庭日期至少 7 天前送達。證人未出庭可能會導致罰款,甚至可能被認定為蔑視法庭,尤其是如果訴訟是在高等法院進行,這表明不公平地干預了法庭案件。
作為法院積極案件管理承諾的一部分,在快速審判和多軌審判中,當事人被要求填寫並提交審前清單檔案。該檔案由所有當事人在審判日期前八週提交,並向法院提供以下資訊
- 確認已遵守所有法院釋出的指示。
- 確定任何必要的最後一刻指示。
- 識別提供口頭、證人和專家證據的個人。
- 披露對專家證詞的任何依賴,包括所涉專家的數量。
- 詳細說明誰將在審判中陳述案件,無論是當事人自己、律師還是大律師。
- 評估審判時間估計的準確性(即分配給審判的天數)。
審判捆綁包是經過精心組織的檔案彙編,包含所有在審判程式中被任何一方引用的材料,並編制索引和頁碼。重要的是要理解,整個案件只有一份審判捆綁包,其中包含所有參與方所依賴的檔案。
通常,捆綁包的內容由各方共同商定,並按時間順序排列,較舊的檔案放在前面,最新的檔案放在最後面。不同類別的檔案通常會進行區分,以便於參考。例如,部分內容可能包括時間表、框架論點、原告和被告的證人證詞、通訊等等。
開場白 證人直接詢問 反駁 再次詢問
結案陳詞 判決
非引導問題是不引導證人走向特定答案的詢問(例如,“你的愛好是什麼?”)。另一方面,引導問題會引導證人走向特定答案(例如,“你是男人,對吧?”)。
SQE1 評估規範中提到的“口頭考試”一詞現已被認為過時。它目前在 CPR 中被確定為“獲取資訊令”。從本質上講,此過程作為原告評估執行行動的可行性以及確定針對特定被告的最合適執行方法的一種手段。
該程式要求原告完成一份申請通知以及該令,並明確說明執行主題和欠款金額。隨後,被告被傳喚到法院,在法庭官員面前接受宣誓詢問。法庭官員將詢問包括以下方面的各種事宜:
- 就業狀況和收入
- 擁有財產的詳細資訊
- 關於其他有價值資產(如車輛或其他房產)的資訊
- 銀行賬戶詳細資訊和餘額
收集到的資訊將被傳達給原告,然後原告可以決定要採取的行動方案。
在外國有資產的被告方執行判決使該過程變得更加複雜。不同的規則和程式適用,要求原告確定適用於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具體執行方法。SQE1 要求瞭解 CPR 74 中概述的基本程式,涵蓋各種司法管轄區。
這通常包括最初在被告方資產所在的國家註冊判決,然後使用該國當地的執行方法。在隨後的部分,我們將討論適用於蘇格蘭、北愛爾蘭、英聯邦國家和歐盟的程式。
- 獲取高階法院或郡法院金錢判決的證明。
- 在證書籤發之日起六個月內,原告必須向外國法院申請登記判決。
- 隨後,該判決將在該司法管轄區內登記,從而能夠透過蘇格蘭或北愛爾蘭法律允許的其中一種方法執行。
在英聯邦國家執行判決受 1920 年司法管理法 (AJA 1920) (針對高階法院判決)或 1933 年外國判決(互惠執行)法 (FJ(RE)A 1933) (針對郡法院判決)的監管。
為了在英聯邦國家執行,該判決必須是:
- 最終的(即不受上訴影響);
- 針對特定金額的;
- 如果使用 FJ(RE)A 1933,則在六個月內登記;
- 如果使用 AJA 1920,則在 12 個月內登記。
在英國退出歐盟後,原告必須在相關國家登記判決,然後使用該司法管轄區特有的可用方法之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