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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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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考慮:時效,訴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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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提起民事訴訟有時間限制,稱為時效期間。時效期間因訴訟型別而異,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從導致爭議的事件發生之日起六年。瞭解時效期間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非常重要。

訴前協議:在提起訴訟之前,各方應遵循相關的訴前協議。訴前協議規定了各方在開始訴訟程式之前應採取的步驟,包括交換資訊並嘗試透過談判或替代性爭議解決(ADR)解決爭議。不遵守訴前協議可能會導致成本制裁。

當事人及訴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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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爭議可以透過法院的民事訴訟解決。參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包括個人、企業、組織和政府機構。提起訴訟的一方稱為原告或起訴人,而被告訴訟的一方稱為被告。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有很多不同的訴訟原因可以導致民事訴訟。一些常見的訴訟原因包括

違反合同:當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下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提起違反合同的訴訟。

疏忽:當一方對另一方負有注意義務並違反該義務,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害或損失時,受害方可以提起疏忽訴訟。

誹謗:當一個人發表虛假陳述損害他人名譽時,受害方可以提起誹謗訴訟。

侵權:當一個人未經許可進入他人的財產時,該財產的所有者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違反信託義務: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負有信託義務並違反該義務,導致另一個人遭受損害或損失時,受害方可以提起違反信託義務訴訟。

妨害:當一個人的財產使用或享受受到另一個人的干擾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起妨害訴訟。

這些只是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可以導致民事訴訟的眾多訴訟原因中的幾個例子。合適的訴訟原因將取決於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

為了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向法院提交一份訴訟書,並將該書送達被告。然後,被告將有機會對訴訟作出回應,案件將透過法院系統進行。最終,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的實質進行裁決。

計算合同和侵權行為訴訟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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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訴訟,時效期間通常是從違反合同之日起六年。這意味著違反合同的訴訟必須在違反合同發生之日起六年內提起。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合同以契約的形式執行,時效期間可能會延長至 12 年。

對於侵權行為訴訟,時效期間通常是從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六年。這意味著侵權行為的訴訟必須在損害發生之日起或原告意識到損害之日起六年內提起。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時效期間可能會更短。例如,人身傷害索賠的時效期間是從事故或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時效期間可能很複雜,並且取決於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時效期間可能會延長或中止,例如,如果原告存在殘疾或被告欺詐性地隱瞞了訴訟原因。因此,尋求法律建議以確定適用於特定訴訟的時效期間非常重要。

總之,合同訴訟的時效期間通常是從違反合同之日起六年,而侵權行為訴訟的時效期間通常是從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六年。但是,時效期間可能會因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因此,尋求法律建議以確定適用於特定訴訟的適當時效期間非常重要。

實踐指南 - 訴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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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特定訴訟的訴前協議的原則和目的以及不遵守其條款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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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民事訴訟中,訴前協議是一套規則和程式,用於管理各方在開始正式法律訴訟程式之前的行為。訴前協議的目的是鼓勵儘早解決爭議,降低成本,並促進有效利用法院資源。

訴前協議的原則包括各方有義務及時、建設性地相互溝通,交換與爭議相關的資料,探索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並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有各種訴前協議適用於特定型別的訴訟,例如人身傷害、建築糾紛、職業過失和債務訴訟。每個協議都規定了各方在開始法律訴訟程式之前應採取的具體步驟,例如交換索賠信和回覆函,提供相關檔案,並參加訴前會議。

如果一方未遵守訴前協議的條款,可能會在成本和案件管理方面產生後果。例如,法院可能命令違反協議的一方支付因其未能遵守協議而產生的費用,或可能完全中止或駁回訴訟。因此,各方務必瞭解並遵守相關的訴前協議,以避免這些潛在的後果。

適用法律:確定哪個國家法律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發出的合同或侵權行為訴訟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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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合同和侵權索賠的適用法律由國際私法規則確定,通常稱為“法律衝突”。法律衝突規則為確定哪個國家法律應適用於涉及外國因素的案件提供了一個框架。

對於合同索賠,適用法律由羅馬 I 條例確定,該條例是歐盟的一項條例,它規定了適用於民商事合同義務的法律。該條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根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國籍或慣常居住地以及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的管轄法律等各種因素,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在侵權索賠中,適用法律由羅馬 II 條例確定,這是歐盟的另一項條例,它規定了適用於民商事非合同義務的法律。該條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根據損害發生地、導致損害的事件發生地以及當事人住所地或慣常居住地等各種因素,確定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在與任何特定國家都沒有明確關聯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適用國際私法普通法規則來確定適用法律。這些規則包括最密切聯絡原則,該原則涉及考慮各種因素,例如相關行為發生地以及當事人的國籍或住所,以確定哪個國家的法律與爭議的聯絡最密切。

總的來說,確定適用法律可能是一個複雜且具體的事實過程,各方應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他們瞭解相關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

管轄權:確定對國際合同或侵權索賠的管轄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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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確定法院是否對國際合同或侵權索賠擁有管轄權涉及許多機制。這些機制包括適用布魯塞爾 I 條例(修訂版),這是一項歐盟條例,它規定了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以及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根據布魯塞爾 I 條例,被告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成員國的法院起訴。這被稱為住所地管轄權原則。如果被告不在歐盟成員國擁有住所地,則管轄權可能會由其他因素決定,例如合同履行地或有害事件發生地。

除了布魯塞爾 I 條例外,英國法院還可以適用普通法原則來確定管轄權。這涉及考慮各種因素,例如爭議與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聯絡、當事人和證人的便利性以及其他論壇的可用性。

此外,各方可以在其合同中就特定法院的管轄權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法院通常會維持當事人對管轄權的選擇,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導致這樣做不合理。

一旦確定法院擁有管轄權,它將有權審理和裁決爭議。但是,如果爭議更適合在另一個管轄區審理,法院也可以中止訴訟程式。

總的來說,在英國民事訴訟中確定對國際合同或侵權索賠的管轄權,涉及對各種因素的仔細分析,以及對歐盟和普通法規則的適用。各方應尋求法律建議,以確保他們瞭解相關法律下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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