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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政府主義者常見問題解答/為什麼無政府主義者反對現行制度?/2.1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B.2.1 國家的主要功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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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主要功能是透過集權力量和暴力壟斷來保證既定的社會關係及其在特定社會中的來源。用馬拉特的話來說,國家基本上是“財產所有者的憲兵。” 這是因為有“兩種壓迫男人[和女人]的方式:一種是直接用暴力,用暴力;另一種是間接地剝奪他們生存的手段,從而使他們處於屈服狀態。” 佔有階層,“逐漸將生產資料,真正的生活來源,農業、工業、物物交換等等集中到他們手中,最終建立了自己的權力,這種權力由於其手段的優越性...總是在或多或少公開地壓制政治權力,即政府,並使其成為自己的憲兵。” [1]

因此,國家是社會“經濟結構的政治表現形式”,因此,“代表擁有或控制社群財富的人,是創造財富的人的壓迫者。” [2] 因此,說國家是社會寄生蟲的榨取工具毫不誇張。

國家透過保護其統治精英從中獲取財富的某些經濟壟斷,確保了其剝削特權。這些經濟特權的性質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在當前的制度下,這意味著維護資本主義財產權(參見 B.3.2 節)。這項服務被稱為“保護私有財產”,據說這是國家兩大主要功能之一,另一項功能是確保個人“人身安全”。然而,儘管宣稱有第二專案標,但實際上大多數國家法律和制度都與保護財產有關(關於無政府主義者對“財產”的定義,參見 B.3.1 節)。

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對“人身安全”、“犯罪預防”等的引用大多是對國家存在的合理化和掩蓋其 perpetuation of elite power and privileges 的煙幕。這並不意味著國家不解決這些問題。當然它會,但是,引用克魯泡特金的話說,任何“從對人類社群有益的習俗核心發展而來的法律...都被統治者利用來神聖化他們自己的統治。” 人民,並且只能透過對懲罰的恐懼來維持。” [3]

簡單地說,如果國家“只提供了一套對統治者有用的處方,它會發現很難確保接受和服從”,因此法律反映了“對社會生存至關重要的習俗”,但這些習俗卻被“巧妙地與統治階層強加的習俗混雜在一起,兩者都要求大眾給予同等的尊重。” 因此,國家的法律具有“雙重性質”。 雖然其“起源是統治階層希望將他們自己為自身利益而強加的習俗永久化”,但它也成為法律“對社會有益的習俗,這些習俗不需要法律來確保尊重”——不像那些“其他只對統治者有益的習俗,對大眾有害,並且只能透過對懲罰的恐懼來維持。” [4] 以一個明顯的例子來說,我們發現國家以保護個人財產為藉口,將資本主義私有財產權強加於公眾,因此,保護精英及其財富和權力的來源,以對抗受其統治的人。

此外,儘管國家確實對保護人身安全(尤其是精英人士的人身安全)有次要的興趣,但絕大多數針對個人的犯罪都是由於國家支援的剝削導致的貧困和疏離,以及國家透過其保護私有財產的暴力手段而造成的暴力麻木所造成的。換句話說,國家透過指責它自己(直接或間接地)幫助創造的社會弊端來合理化自己的存在。因此,無政府主義者認為,沒有國家和它帶來的犯罪誘因,分散的、自願的社群協會就可以以同情的方式(而不是懲罰的方式)來處理可能存在的為數不多的頑固暴力分子(參見 I.5.8 節)。

無政府主義者認為,現代國家的真正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它代表了資本主義和與私有財產相關的權力關係得以維持的基本強制機制。保護財產從根本上說是確保所有者對非所有者的社會統治的手段,無論是在整個社會中還是在特定老闆對特定工人群體的特定情況下。階級統治是財產所有者對使用該財產的人的權力,國家的主要功能是維護這種統治(以及產生這種統治的社會關係)。用克魯泡特金的話說,“富人非常清楚,如果國家機器停止保護他們,他們對勞動階級的權力就會立即消失。” [5] 保護私有財產和維護階級統治是同一回事。

歷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提出了類似的觀點

“政府的主要目標,除了簡單地壓制身體暴力,是制定決定社會成員財產關係的規則,因此,其權利需要得到保護的統治階級必須從政府那裡獲得符合其經濟過程持續所需的更大利益的規則,或者他們自己必須控制政府機構。”

[6]

亞當·斯密也注意到了國家在保護資本主義和財產所有者的財產、權力和權威方面的作用

“[財產的]不平等...在人與人之間引入了一種權威和從屬關係,在以前不可能存在。由此引入了一些對於自身儲存必不可少的民事政府...[並且]維護和確保這種權威和從屬關係。尤其是富人,他們必然有興趣支援這種秩序,這種秩序才能確保他們擁有自己的優勢。財富較低的人聯合起來,保護財富較高的人擁有他們的財產,以便財富較高的人可以聯合起來,保護他們擁有自己的財產...[他們]維護他們較小的權威,取決於他更大權威的維護,而他的權力取決於他們對他服從,從而使他們的下級服從於他們。他們構成一種小貴族,他們覺得有必要保衛他們自己小主權的財產,並支援他的權威,以便他能夠保衛他們的財產,並支援他們的權威。民事政府,就它為了保護財產而設立而言,實際上是為了保護富人免受窮人的侵害,或者保護擁有某些財產的人免受那些完全沒有財產的人的侵害。”

[7]

這反映在現代國家的理論和歷史中。像約翰·洛克這樣的自由主義國家理論家毫不猶豫地發展了一種將保護私有財產置於其核心的國家理論。這種觀點反映在美國革命中。例如,有約翰·傑伊(美國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的話,即“擁有這個國家的人應該統治它。” [8] 這是美國“民主”的開國元勳的格言,並且一直延續至今。

所以,簡而言之,國家是統治階級統治的手段。因此,巴枯寧

“國家是權威、統治和力量,由財產所有者和所謂的開明階級組織起來,反對群眾...國家統治...[確保]它唯一代表的特權階級的統治。”

[9]

在現行體制下,這意味著國家「構成資本的主要堡壘」,因為它「集中化、法律(總是為少數人利益而由少數人制定),以及司法機構(主要為維護權威和資本而設立)」。因此,「所有政府的任務……是透過武力保護和維持……統治階級的權利。」 因此,雖然「[在]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鬥爭中,無政府主義……站在個人與國家對立的一方,站在社會與壓迫社會的權威對立的一方,」 無政府主義者清楚地意識到,國家不存在於社會之上,與構成國家的階級無關。[10]

因此,無政府主義者拒絕了國家角色僅僅是代表人民或「國家」利益的觀點。因為「民主是一個空洞的幌子,只要生產、金融和商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社會政治程序——都受到『私人權力集中』的控制。『國家利益』如那些統治……社會的人所言,將是他們自身的特殊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談論『國家利益』只會助長神秘化和壓迫。」 [11] 正如我們在第 D.6 節中所討論的那樣,民族主義總是反映精英的利益,而不是構成一個國家的那些人的利益,因此,無政府主義者拒絕這種觀點,認為它只不過是一種騙局(即利用你所居住的地方的情感來促進統治階級的目標和權力)。

事實上,國家作為統治階級的保護者的角色的一部分,是在國際上這樣做的,保護「國家」(即精英)利益免受其他國家精英的侵害。因此我們發現,在 IMF 和世界銀行,各國由與其國家內部特定選民「密切一致」 的部長代表。貿易部長反映了「商業界的擔憂」,而「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與金融界緊密相連;他們來自金融公司,在任職後,他們也會回到那裡……這些人用金融界的眼光看待世界。」 不出所料,「任何機構的決策自然會反映做出決策者的觀點和利益」,因此「國際經濟機構的政策往往與發達工業國家的商業和金融利益密切一致。」 [12]

必須強調的是,這在所謂的民主國家並沒有改變。然而,在這裡,國家的主要職能被代表選舉制度的「民主」外衣掩蓋,透過這種制度,讓人們看起來像是自己統治自己。因此,巴枯寧寫道,現代國家「將資本主義經濟繁榮的兩個必要條件結合在一起:國家集中化和……人民……實際上受制於據稱代表它但實際上統治它的少數人。」 [13] 這是如何實現的,在 B.2.3 節中討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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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上,第 23 頁、第 21 頁和第 22 頁
  2. 尼古拉斯·沃爾特,《關於無政府主義》,第 37 頁
  3. 《無政府主義》,第 215 頁
  4. 克魯泡特金,《同上》,第 205-6 頁
  5. 《進化與環境》,第 98 頁
  6. 「憲法經濟解釋」,由霍華德·津恩引述,《同上》,第 89 頁
  7. 《國富論》,第五卷,第 412-3 頁
  8. 由諾姆·喬姆斯基引述,《理解權力》,第 315 頁
  9. 《巴枯寧基本著作》,第 140 頁
  10. 克魯泡特金,《無政府主義》,第 149-50 頁、第 214 頁和第 192-3 頁
  11. 諾姆·喬姆斯基,《激進優先事項》,第 52 頁
  12. 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全球化及其不滿》,第 19-20 頁
  13. 同上,第 2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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