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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典註釋/司法院解釋文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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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文第1號

1949年1月6日

立法委員在擔任政府職務後是否仍然保留立法委員身份?由於立法委員擔任政府職務,因此會向司法院提出憲法解釋的正式請求。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政府職務。擔任政府職務應辭去立法委員職務。未經辭職而擔任政府職務,明確表明已停止擔任立法委員,應視為在擔任政府職務時已辭職。

此後,擔任政府職務將自動喪失立法委員身份。這類似於某些國家在自願成為外國公民和國民時,自動取消其國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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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