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中華民國案例註釋

25% developed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中華民國(ROC)的案例法是指司法院及其行政監督法院的司法判決。中華民國自1912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建國。1945年10月25日臺灣迴歸後,中華民國在1949年的中國內戰中將大陸輸給了共產黨,並帶著其立法 法律、行政 法規司法案例法撤退到臺灣,臺北成為最新的國家首都。

本書註釋並回顧瞭解釋法律和法規的中華民國案例法。司法意見在法律程式中甚至更重要。

語言免責宣告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由於中華民國官方只說普通話,因此英文翻譯僅供非正式參考。在正式法律需要的情況下,應始終優先使用原始的繁體中文版本。本書不提供法律建議。

版權資訊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臺灣現行 著作權法 第九條 [1]

"下列專案不得作為著作權的客體

  1. 憲法、法律、法規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對著作的翻譯或彙編

......

前款第一項所稱“公文”,包括文告、演講稿、新聞稿及其他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所製作的文書。”

在美國,華夏公益教科書的所在地,案例法是 政府法令,美國版權局根據早期的司法案例法認為它不可版權。

憲法法庭 的英文翻譯往往由政府外部承包商完成,因此在臺灣、美國以及幾乎所有地方都受到版權限制。為了簡化閱讀和編輯,每個頁面將使用日期、議題、判決、效力、參考資料部分,包括 {{司法院解釋}},以直接連結到每個準政府翻譯。本書可能包含維基使用者註釋、評論和翻譯,並根據 CC-BY-SA 3.0 許可證和 GFDL。

司法院解釋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