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案例註釋/司法院釋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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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7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犯特定罪行的人駕駛出租車是否違憲? 申請人犯有殺人未遂罪,無法登記取得出租車駕駛執照。 行政訴訟被駁回,因此申請憲法解釋。
人民的職業選擇權受憲法保護(第15條),但有若干限制(第23條),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自由,防止緊急危機,維持社會秩序或促進公共利益。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款禁止犯有特定重罪的人駕駛出租車是合憲的。
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必須尋找其他工作。
- 由Raymond T. Chu翻譯
-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
-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