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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案例註釋/司法院釋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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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84號

2004年9月17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犯特定罪行的人駕駛出租車是否違憲? 申請人犯有殺人未遂罪,無法登記取得出租車駕駛執照。 行政訴訟被駁回,因此申請憲法解釋。

人民的職業選擇權受憲法保護(第15條),但有若干限制(第23條),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自由,防止緊急危機,維持社會秩序或促進公共利益。 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款禁止犯有特定重罪的人駕駛出租車是合憲的。

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必須尋找其他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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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