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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案例法註釋/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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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

2000 年 3 月 24 日

1999 年 9 月 15 日頒佈的憲法修正案是否違憲?立法委員數十人正式請求憲法解釋。

憲法是國家根本最高法,其修正與憲政秩序的穩定及全體國民福祉關係重大,因此憲法修正制度應遵循適當的憲法修正程式。此外,憲法修正行為最能體現國家主權,故應以公開、明確的方式進行,以符合理性溝通的要求,為憲政國家提供正當的依據。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 1997 年 7 月 21 日頒佈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國民大會為唯一代表全體國民行使憲法修正權之機關,其依憲法修正程式進行憲法修正或增修之行為,應符合公開、明確的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七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相關規定,以符合全體國民對國家之合理期待與信賴。

以秘密投票方式透過憲法修正案將違反程式透明性原則。

  • 林洋謀大法官(部分)
  • 孫森焱大法官(部分)
  • 蘇俊雄大法官
  • 賴英照大法官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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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奇楠大法官(部分)
  • 曾華孫大法官

司法廢止 1999 年 9 月 15 日頒佈的憲法修正案第五版本,將使其恢復到 1997 年頒佈的第四版本。此後,第六版本於 2000 年 4 月 24 日透過,並於 2000 年 4 月 25 日頒佈,以凍結國民大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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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