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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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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ROC)由各個政府機構頒佈。ROC 於 1912 年至 1949 年期間駐紮在中國大陸。1945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迴歸後,ROC 在 1949 年的中國內戰中將大陸輸給了共產黨,並帶著其法律法規退守臺灣。

本書註釋了 ROC 法規,這些法規往往比法律更頻繁地被修改。有時,過去版本的法律仍然在法律程式中具有重要的需求。為了使閱讀和維護更簡單,未修改的條文按法規分組,修改後的條文則在單獨的頁面上顯示,以便於進行歷史比較。

語言免責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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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ROC 官方只使用普通話,因此英文翻譯僅供非正式參考。在正式法律需求的情況下,原始的繁體中文版本應始終優先。本書不提供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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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行著作權法第 9 條[1]

“以下專案不得成為著作權的客體

  1. 憲法、法律、法規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對作品的翻譯或彙編

......

前款第一項所稱公文,包括文告、演說詞、新聞稿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所作成的其他檔案。”

在美國主辦的華夏公益教科書中,法規是政府法令,美國版權局根據早期的司法判例認為其不具有版權。

然而,法規的私人翻譯可能受到版權限制,因此這裡不可接受。本書嘗試使用沒有版權限制的政府翻譯,如上所述。否則,本書可能包含維基使用者在 CC BY-SA 3.0 許可和 GFDL 許可下的翻譯。

中文維基文庫連結 英文翻譯 來源
s:zh: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兒童;青少年福利與權利保護法,關於兒童保護法章程修正條款的某些規定 (以前是兒童和青少年福利法執行規則) [2]
s:zh: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移民法,執行規則 [3]
s:zh: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原住民就業權利保護法實施細則 [4]
s:zh:電影法施行細則 電影法,執行規則 [5]
s:zh: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 電影,分類管理規定 [6]
s:zh: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姓名法,執行規則 [7]
s:zh:國籍法施行細則 國籍法,執行規則 [8]
s:zh: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執行規則 [9]
s:zh: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定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訊號,安裝規則 commons: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定規則
s:zh: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於人民關係的條例執行規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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