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規註釋
外觀
中華民國法規(ROC)由各個政府機構頒佈。ROC 於 1912 年至 1949 年期間駐紮在中國大陸。1945 年 10 月 25 日臺灣迴歸後,ROC 在 1949 年的中國內戰中將大陸輸給了共產黨,並帶著其法律法規退守臺灣。
本書註釋了 ROC 法規,這些法規往往比法律更頻繁地被修改。有時,過去版本的法律仍然在法律程式中具有重要的需求。為了使閱讀和維護更簡單,未修改的條文按法規分組,修改後的條文則在單獨的頁面上顯示,以便於進行歷史比較。
由於 ROC 官方只使用普通話,因此英文翻譯僅供非正式參考。在正式法律需求的情況下,原始的繁體中文版本應始終優先。本書不提供法律建議。
臺灣現行著作權法第 9 條[1]
“以下專案不得成為著作權的客體
- 憲法、法律、法規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構對作品的翻譯或彙編
......
前款第一項所稱公文,包括文告、演說詞、新聞稿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所作成的其他檔案。”
在美國主辦的華夏公益教科書中,法規是政府法令,美國版權局根據早期的司法判例認為其不具有版權。
然而,法規的私人翻譯可能受到版權限制,因此這裡不可接受。本書嘗試使用沒有版權限制的政府翻譯,如上所述。否則,本書可能包含維基使用者在 CC BY-SA 3.0 許可和 GFDL 許可下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