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移民法註釋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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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實施細則在行政上補充了臺灣的移民法。
來自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80133
- 該法案的全部66條於1999年10月30日由內政部公佈並生效。
- 該法案的第27條和第37條於2000年12月13日由內政部修訂並公佈。
- 該法案的第8-1條、第8-2條、第26條、第43條、第45條和第62條至第64條於2001年1月3日由行政院修訂,第65條被刪除。
- 該法案的第42條於2004年4月1日由內政部修訂並公佈。
- 該法案的第42條於2008年2月14日由內政部修訂並公佈。
- 新法案的全部41條於2008年8月5日由內政部公佈,其生效日期由同一部門確定。新法案於2008年8月1日由內政部公佈生效。[1]
- 新法案的第16條於2008年11月14日由內政部修訂並公佈;該條於2008年11月16日生效。
- 該法案的第39條和第41條被修訂,第4章(包括標題、第21條和第22條)被刪除,這些變化於2012年9月14日公佈。
- 該法案的第14條於2013年12月19日由內政部修訂並公佈。
- ↑ 完整的修訂內容在單獨的頁面中,後續的部分修訂內容根據條款分別在其他單獨的頁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