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案例法註釋/司法院解釋字第 161 號
外觀
| ←司法院解釋字第 160 號 | 司法院解釋字第 161 號 | 司法院解釋字第 162 號→ |
1980 年 1 月 18 日
計算法律法規生效日期是否應包含頒佈或公佈日期?中華民國政府內部意見不一,行政院向臺灣提出統一解釋申請。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計算法律法規生效日期應包含頒佈或公佈日期。
- 陳世榮法官
- 遊瑞光法官
- 鄭宇坡法官
此後,臺灣法律或法規規定自頒佈或公佈之日起生效,即指今日頒佈或公佈,則明日起生效。
- 由 J. P. Fa 翻譯
-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 法規的執行,第 13 條(197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