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中華民國案例法/司法院解釋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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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0月27日
國營企業的員工是否屬於刑法中的公務員?
政府持有至少一半股份的國營企業員工將被視為刑法中的公務員。
國營企業的員工執行的是政府職責,不僅僅是商業活動。
- 由林立志律師,法學博士翻譯
- 註釋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 (1948-11-07)
- 註釋中華民國法律/國有企業法/第三條 (194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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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0月27日
國營企業的員工是否屬於刑法中的公務員?
政府持有至少一半股份的國營企業員工將被視為刑法中的公務員。
國營企業的員工執行的是政府職責,不僅僅是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