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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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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 (臺灣) 法律
第八條

首次頒佈於 197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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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1]
條例的條文應按條順序豎排,並在“第 X 條”標題下書寫,一條可隨後細分為款、項或目。款以兩字空格為標題,不標號。項以中文數字為標題。目以中文數字加中文引號為標題。

頒佈修正案於 200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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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2]
條例的條文應按條順序書寫,並在“第 X 條”標題下書寫,一條可隨後細分為款、項或目。款以兩字空格為標題,不標號。項以中文數字為標題。目以中文數字加中文引號為標題。
前款所定目再細分為更詳細的目錄時,標題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並以該目之 1、2 或 3 引用之。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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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文字過去習慣豎排書寫。2004 年修正案通過後,增加了第二款,允許橫排書寫。

  1. 源於 2004 年文字。
  2.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 (臺灣). 2004-05-19. Retrieved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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