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外觀
| ←不變條文 1 至 7 |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 (臺灣) 法律 第八條 |
不變條文 9 至 26→ |
| 維基文庫 有相關原文 |
- 第八條[1]
- 條例的條文應按條順序豎排,並在“第 X 條”標題下書寫,一條可隨後細分為款、項或目。款以兩字空格為標題,不標號。項以中文數字為標題。目以中文數字加中文引號為標題。
| 維基文庫 有相關原文 |
- 第八條[2]
- 條例的條文應按條順序書寫,並在“第 X 條”標題下書寫,一條可隨後細分為款、項或目。款以兩字空格為標題,不標號。項以中文數字為標題。目以中文數字加中文引號為標題。
- 前款所定目再細分為更詳細的目錄時,標題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並以該目之 1、2 或 3 引用之。
臺灣法律文字過去習慣豎排書寫。2004 年修正案通過後,增加了第二款,允許橫排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