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至內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釋/海岸巡防法/第五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自由的教科書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五條

首次頒佈日期:2000 年 1 月 26 日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五條[1]
海岸巡防人員執行前項任務時,得行使下列權力:
1. 對出入貿易港口之旅客、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所載貨物,有違反保安法令之虞者,得實施安全檢查。
2. 對出入海域、海岸、河口或非貿易港口之船舶、海上運輸工具或所載人員、貨物,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實施檢查。
3.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出示船舶識別檔案、航海記錄或其他航海資料。
4.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因其外形、旗幟、航行方式、所載人員或其他異常情事,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航行或返航。如有不服從者,海岸巡防人員得使用強制力執行命令,但使用強制力之目的,僅限於防止船舶或海上運輸工具繼續航行。
5.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有危及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秩序或航行安全者,得予以追捕、登檢、驅離,必要時並得予以扣留、逮捕或留置。
海岸巡防人員於緊急狀況時,得請求鄰近船舶及其人員協助執行前項權力。

頒佈修訂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五條[2]
海岸巡防人員執行前項任務時,除不挑戰絕對必要性範圍外,得行使下列權力:
1. 對出入貿易港口之旅客、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所載貨物,有違反保安法令之虞者,得實施安全檢查。
2. 對出入海域、海岸、河口或非貿易港口之船舶、海上運輸工具或所載人員、貨物,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實施檢查。
3.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出示船舶識別檔案、航海記錄或其他航海資料。
4.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因其外形、旗幟、航行方式、所載人員或其他異常情事,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航行或返航。如有不服從者,海岸巡防人員得使用強制力執行命令,但使用強制力之目的,僅限於防止船舶或海上運輸工具繼續航行。
5.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有危及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秩序或航行安全者,得予以追捕、登檢、驅離,必要時並得予以扣留、逮捕或留置。
海岸巡防人員於緊急狀況時,得請求鄰近船舶及其人員協助執行前項權力。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 源自以下 2019 年文字,刪除了“除不挑戰絕對必要性範圍外”字樣。
  2. "海岸巡防法:新聞".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19-04-10. 檢索於 2019-06-02.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