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海岸巡防法/第五條
外觀
| ←未修改條文 1 到 4 |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五條 |
未修改條文 6 到 15→ |
| 維基文庫 擁有與以下內容相關的原文 |
- 第五條[1]
- 海岸巡防人員執行前項任務時,得行使下列權力:
- 1. 對出入貿易港口之旅客、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所載貨物,有違反保安法令之虞者,得實施安全檢查。
- 2. 對出入海域、海岸、河口或非貿易港口之船舶、海上運輸工具或所載人員、貨物,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實施檢查。
- 3.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出示船舶識別檔案、航海記錄或其他航海資料。
- 4.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因其外形、旗幟、航行方式、所載人員或其他異常情事,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航行或返航。如有不服從者,海岸巡防人員得使用強制力執行命令,但使用強制力之目的,僅限於防止船舶或海上運輸工具繼續航行。
- 5.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有危及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秩序或航行安全者,得予以追捕、登檢、驅離,必要時並得予以扣留、逮捕或留置。
- 海岸巡防人員於緊急狀況時,得請求鄰近船舶及其人員協助執行前項權力。
| 維基文庫 擁有與以下內容相關的原文 |
- 第五條[2]
- 海岸巡防人員執行前項任務時,除不挑戰絕對必要性範圍外,得行使下列權力:
- 1. 對出入貿易港口之旅客、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所載貨物,有違反保安法令之虞者,得實施安全檢查。
- 2. 對出入海域、海岸、河口或非貿易港口之船舶、海上運輸工具或所載人員、貨物,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實施檢查。
- 3.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出示船舶識別檔案、航海記錄或其他航海資料。
- 4.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因其外形、旗幟、航行方式、所載人員或其他異常情事,有違反法令之虞者,得令其停止航行或返航。如有不服從者,海岸巡防人員得使用強制力執行命令,但使用強制力之目的,僅限於防止船舶或海上運輸工具繼續航行。
- 5. 對航行於海域之船舶或其他海上運輸工具,有危及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秩序或航行安全者,得予以追捕、登檢、驅離,必要時並得予以扣留、逮捕或留置。
- 海岸巡防人員於緊急狀況時,得請求鄰近船舶及其人員協助執行前項權力。
- ↑ 源自以下 2019 年文字,刪除了“除不挑戰絕對必要性範圍外”字樣。
- ↑ "海岸巡防法:新聞".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19-04-10. 檢索於 201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