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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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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28-1條

於 2003-07-09 重新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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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1]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作品的作者擁有透過轉讓所有權的方式獨家發行其作品的權利。
表演者擁有透過轉讓所有權的方式獨家發行其表演並被錄製成錄音的權利。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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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