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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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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26-1條

2003-07-09 新制訂並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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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1]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公開傳播的專有權利。
表演者對其表演以錄音方式複製的錄音擁有公開傳播的專有權利。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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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