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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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條[1]
- 著作權人得許可他人利用著作。許可之地域、期限、內容、利用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當事人約定之; 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許可。
- 前項許可,不因著作權人嗣後轉讓或再許可著作權而受影響。
- 非獨佔許可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再許可他人利用其許可範圍之權利。
- 獨佔許可人,於許可範圍內,得行使著作權人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著作權人不得於獨佔許可範圍內行使權利。
-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本法施行前所訂之許可。
- 音樂著作經許可複製於電腦卡拉OK機,而利用者以該卡拉OK機公開演出者,本章第七條之規定不適用之; 但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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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條[2]
- 著作權人得許可他人利用著作。許可之地域、期限、內容、利用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當事人約定之; 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許可。
- 前項許可,不因著作權人嗣後轉讓或再許可著作權而受影響。
- 非獨佔許可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再許可他人利用其許可範圍之權利。
- 獨佔許可人,於許可範圍內,得行使著作權人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著作權人不得於獨佔許可範圍內行使權利。
-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本法施行前所訂之許可。
- 本章第七條不適用於下列情況,但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之著作除外
- 1. 利用含有經許可複製之音樂著作之數位卡拉OK機或點唱機,公開演出者; 或
- 2. 轉播原播送之著作者; 或
- 3.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具向公眾傳播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者; 或
- 4. 廣播事業者以廣播或同時轉播廣告方式向公眾傳播經授權複製之著作者。
-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和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 ↑ "著作權法:第37條". 中華民國法律和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檢索於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