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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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庫 有關於 |
- 第四十九條[1]
- 在以廣播、攝影、電影、報紙或其他方式報道時事時,報道過程中出現的作品可以在報道所需範圍內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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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2]
- 在以廣播、攝影、電影、報紙或其他方式報道時事時,報道過程中出現的作品可以在報道所需範圍內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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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3]
- 在以廣播、攝影、電影、報紙、網路或其他方式報道時事時,報道過程中出現的作品可以在報道所需範圍內被利用。
2003年增加了網路。
- ↑ 源自 2003 年文字。
- ↑ 未改變自 1992 年文字,源自 2003 年文字。
- ↑ "Copyright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 (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