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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開放的書籍,開放的世界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五十條

1998年1月21日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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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1]
以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或公共法人名義公開發布的作品,可在合理範圍內複製或公開播放。

2003年7月9日頒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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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2]
以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或公共法人名義公開發布的作品,可在合理範圍內複製、公開播放或公開傳播。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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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增加了公開傳播。

  1. 源自2003年文字。
  2.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年7月9日. 檢索於 2016年11月23日.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