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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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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五十三條

2003年7月9日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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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1]
已經公開發布的作品可以被複製成盲文或附帶手語翻譯或文字,供視障人士或聽障人士使用。
為了促進視障人士或聽障人士的福祉,經法律認可的非營利機構或組織可以通過錄音、計算機、言語影像、附帶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為視障人士或聽障人士專享使用而利用已經公開發布的作品。

2014年1月22日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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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2]
為了供視障人士、學習障礙人士、聽障人士或其他有感知障礙人士專享使用,已經公開發布的作品可以透過翻譯、盲文、錄音、數字化轉換、言語影像、附帶手語或其他方式,被地方或中央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和所有級別的合法設立的學校利用。
前款規定對前款所述殘疾人或其監護人進行個人非營利使用,應予以比照適用。
根據前兩款規定複製的作品,可以按照前兩款規定的方式,在殘疾人、地方或中央政府機構、非營利組織和所有級別的合法設立的學校之間進行分發或公開傳播。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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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2.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