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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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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65條

1992-06-10 公佈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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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1]
在判斷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的規定時,應綜合考慮一切情況,特別是以下事實應作為判斷的標準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否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質。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與作品整體的關係。
4. 使用對作品現行市場價值和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1998-01-21 公佈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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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2]
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作品經濟權利的侵犯
在判斷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的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條件時,應綜合考慮一切情況,特別是以下事實應作為判斷的標準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否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質。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與作品整體的關係。
4. 使用對作品現行市場價值和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2003-07-09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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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3]
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作品經濟權利的侵犯。
在判斷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的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條件時,應綜合考慮一切情況,特別是以下事實應作為判斷的依據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否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質。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與作品整體的關係。
4. 使用對作品現行市場價值和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著作權人組織與使用方組織就作品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的,可作為前款判斷的參考。
在達成前款協議過程中,可向負責著作權事項的專業機構諮詢。

2014-01-22 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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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4]
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對作品經濟權利的侵犯。
在判斷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的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條件時,應綜合考慮一切情況,特別是以下事實應作為判斷的依據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是否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性教育目的。
2. 作品的性質。
3. 使用部分的多少和重要性與作品整體的關係。
4. 使用對作品現行市場價值和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著作權人組織與使用方組織就作品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的,可作為前款判斷的參考。
在達成前款協議過程中,可向負責著作權事項的專業機構諮詢。

由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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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源自 2003 年文字。
  2. 源自 2003 年文字。
  3.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4. "著作權法:第 65 條".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臺灣).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