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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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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六十三條

1992-06-10 公佈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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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1]
根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譯該作品。

1998-01-21 公佈全面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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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2]
根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二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譯該作品。
根據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改編該作品。

2003-07-09 公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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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3]
根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二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譯該作品。
根據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改編該作品。
根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發行該作品。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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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自 2003 年文字。
  2. 取自 2003 年文字。
  3.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