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規/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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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1]
- 根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譯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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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2]
- 根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二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譯該作品。
- 根據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改編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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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條[3]
- 根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二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翻譯該作品。
- 根據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改編該作品。
- 根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利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發行該作品。
- ↑ 取自 2003 年文字。
- ↑ 取自 2003 年文字。
- ↑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