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外觀
| ←第六十條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六十一條 |
第六十三條→ |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六十一條[1]
- 已在報紙或雜誌上發表的關於當前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的評論,可以由其他報紙或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公開播放;但有明確表明禁止轉載或公開播放者除外。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六十一條[2]
- 已在報紙或雜誌上發表的關於當前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的評論,可以由其他報紙或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放;但有明確表明禁止轉載或公開播放者除外。
| 維基文庫 有與之相關的原文 |
- 第六十一條[3]
- 已在報紙、雜誌或網路上發表的關於當前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的評論,可以由其他報紙或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放,或在網路上公開傳播;但有明確表明禁止轉載、公開播放或公開傳播者除外。
網路在 2003 年被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