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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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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六十一條

1992-06-10 公佈完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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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1]
已在報紙或雜誌上發表的關於當前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的評論,可以由其他報紙或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公開播放;但有明確表明禁止轉載或公開播放者除外。

1998-01-21 公佈完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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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2]
已在報紙或雜誌上發表的關於當前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的評論,可以由其他報紙或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放;但有明確表明禁止轉載或公開播放者除外。

2003-07-09 公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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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3]
已在報紙、雜誌或網路上發表的關於當前政治、經濟或社會事件的評論,可以由其他報紙或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放,或在網路上公開傳播;但有明確表明禁止轉載、公開播放或公開傳播者除外。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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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在 2003 年被新增。

  1. 源自 2003 年文字。
  2. 源自 2003 年文字。
  3.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 (臺灣).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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